合同法自测题参考答案

一,多项选择题

1ABCD   2. ACD   3. CD   4.BCD   5. ABC    6. AB

7. ACD     8.CD     9. ABC   10.AC  11. AC     12. ABC

二,单项选择题

  1. C  2.D   3. B   4. A   5. D   6.A   7.A   8.A    9. D   10.A

三,案例题

1.   分析:不成立,装运条款变更。

2.分析:

(1)成立,双方已就委托事项达成一致;

(2)买卖合同关系,丙承付货款即为履行合同,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3)买卖合同关系,丁后来主动支付部分货款亦为履行合同,应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4)不当得利,戊收到甲发运的货物而不付货款,又不退货;

(5)不能,发货人和收货人之间不是运输合同关系;

(6)能,乙与丁、戊之间签订了买卖合同,乙虽未直接发货,但乙对甲的发货行为予以追认,且丁、戊接到货物;

(7)是对与甲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承认,乙将成为甲的债务人,并与丁和戊一起对甲承担连带责任。

本题中,甲与乙的关系是确定的,属代销合同关系;乙与丙、丁、戊的关系也是确定的,属买卖合同关系(因乙根据代销合同以自己的名义与它们签订合同);需要辨别的是甲与丙、丁、戊的关系。我们假设,本案中没有发生任何意外的情形,甲将货物发给乙,乙再将货物发给丙、丁、戊,则合同关系十分清晰,甲与丙、丁、戊之间没有任何债的关系。但是,甲“以自己的名义”分别向丙、丁、戊发货,希望直接与乙的客户建立合同关系,从而免去代销费用,则产生了问题。这时,关系发生了变化:丙收到货物后而直接向甲付款,甲与丙之间的合同因实际履行而成立,丙的付款行为视为追认;丁虽一再拖延表态,但最终直接向甲支付了部分货款,证明其承认了其对甲的合同责任,甲与丁的合同也成立;只有戊一直以与甲没有合同关系而拒付,且拒绝退货,这样甲与戊之间的合同关系没有成立,而戊一直占有甲的货物,构成了不当得利。乙接收了甲给付的发货票并入应付款帐,且向甲支付了5万元货款,但不能认为,甲与乙之间已建立了合同关系,应注意它们之间的行为只是对原代销合同的履行,乙所支付的货款是代丁、戊支付的,(后由于丁直接与甲建立了合同关系,此代付只是对于戊的)。乙的代付证明了三个事实:乙追认甲向乙与戊的发货是对其的代理行为;乙与戊因此对乙产生了应当履行的合同债务,而乙对甲产生了与乙、戊连带的债务责任;而甲对丁、戊的履行应当根据代销合同向乙支付代销费用。至此,合同关系明确。

3.分析:

(1)有效,符合合伙型联营的条件;

(2)无效,因为专营部不具有合同主体资格;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40条,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中,如“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可以成为诉讼的主体;而根据第41条,法人“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故也可由此推定,如本题中的专营部不具有合同主体资格。

(3) A市法院有管辖权,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4)应通知电冰箱厂更换被告为电器公司和市第一百货公司,市第一百货公司已注销,应由服务集团取代其位置。

本题中的正确被告为合同中的当事人,即原联营企业,由于合同在合伙联营存续期间签订,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市第一百货公司与电器公司共同成为被告(原担保因对自己而没有意义);而市第一百货公司与第二百货公司合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 司法解释第50条,“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故该商业服务集团取代市第一百货公司的诉讼地位,成为被告。

(5)电器公司作为联营合伙人,在诉讼中应作为被告,与服务集团承担连带的债务责任

(6)有效,法院应告知电冰箱厂撤诉,或在此基础上进行调解,制作调解书。

4.分析:

(1)B (2) A (3) A (4) A (5)A

5.分析:

1.属合同解释的争议

2.不属于重大误解,因双方只是理解上的不同,不存在对合同标的或其他内容的误解

3.有效;内容合法,形式合法,不存在无效因素

4.既可向甲所在地,也可向乙所在地法院起诉

(甲所在地为被告所在地,乙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5.乙应履行合同,支付费用;如乙坚持改变地点,应承担增加的合理费用

6.分析:

1】 1998年2月10日。

2】 不能。因为双方有明确约定的质量异议期间,乙方未在约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

3】 不对 。因为甲乙双方签订了新的协议,乙放弃了时效利益。

4由于民事主体有权处分其实体权利,甲乙双方签订的新的协议是合法有效的;新协议的诉讼时效应从2000630日起算。

7.分析:

1)百货组和丰华服装厂所签订的买卖合同为有效合同。虽然百货组作为红旗商场下属的承包组,不具有法人资格和对外签订合同的权利,但根据商场的内部规定,它有权使用商场的名义和公章,应视为得到了商场的委托授权.

2)代订经济合同的,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由被代理人直接承担。本案中,百货组以红旗商场的名义和公章与丰华服装厂签订合同,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由红旗商场承担。 虽然商场内部规定承包组以商场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与商场无关,但由于百货组本身不具有法人资格,且又属于代红旗商场对外签订合同,红旗商场的内部规定因违反法律而归于无效,红旗商场不得以有内部约定为由拒绝承担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3)被火烧毁的100包货物的损失应该由红旗商场承担。本案中提货地为丰华服装厂,丰华服装厂按合同约定交付了货物,履行了自己的义务,根据《民法通则》第72条的规定,按照合同或以其他方式取得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财产所有权从交付时起转移。而货物的风险责任,也随所有权的转移而在丰华服装厂将货物装车时转移给了红旗商场,货物在途中烧毁的损失,应该由货物的所有人红旗商场承担。

4)百货组多提的5包货物,由于没有合同依据和法律上的依据,应当属于不当得利。由于这5包货物是丰华服装厂的工人在装车时的过失所致,且货物的所有权仍属于丰华服装厂,而灭失又是由于意外事故,其意外灭失的损失应该由货物的所有人丰华服装厂承担。

5)根据《担保法》第21条的规定,华奥商场的保证责任范围为主债权即5万件服装的货款及货款的利息,另外还有买方不支付货款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卖方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费用。华奥商场对上述款项应负连带责任。

根据《担保法》第28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所以华奥商场在清偿债权时,仅对红旗商场抵押担保范围以外的债权承担责任,就是说,它只在4辆汽车经变卖后仍不能清偿债务时,对所余款项承担清偿责任。

8.分析:

  1. 合同无效,以次充好,仿冒他人商标。

  2. 不可,理由是以次充好,仿冒他人商标,严重侵犯社会公共利益。

  3. 对供销公司未销售的假酒予以没收,并没收其非法所得及应付未付的货款7,000元;迷失酒厂非法所得8,000元。

9.分析:

  1. 有效,未违反合同法的规定。

  2. 机械厂是违约方,理由是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水泥厂可以变更合同。

  3. 机械厂应收受水泥,支付货款及延期付款的违约金。

10.分析:15万元。

11.分析:

  1. 属于买卖合同纠纷,该案由被告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受理。

  2. 属于运输合同纠纷,该案由被告地或运输始发地,目的地的法院受理

12. 分析:

a、该合同为合同法所规定的融资租赁合同;

b、理由不能成立。因为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合同成立。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上签字,该合同成立。

c、借款数额应为270万元,因为根据合同法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 中扣除,预先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d、有效。因为法律并未禁止被保证人向保证人支付担保费。

e、戊公司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为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确,根 据《担保法》,保证人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f、甲公司可以向乙公司追究违约责任。因为,根据《合同法》规定,出租人根 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合同,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

g、辛公司不承担责任。根据《合同法》规定,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按照受托 人符合约定要求的咨询报告和意见作出决策所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

h、应当由乙公司向庚公司索赔。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 违约责任。

i、该维修费应当由甲公司承担。根据《合同法》规定,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承 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j、该技术成果归辛公司享有。根据《合同法》规定,在技术咨询合同履行过程中,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达到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受托人。

 

企业与法 法务管理合同法 》参考答案

 

 


姜晓亮律师  国际法学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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