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合同法有关规定简介              colaw.cn

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合同法,将于今年10月1日实施。这部合同法是在现行的《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以及《民法通则》中的合同条款基础上修改而成的法律,以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错宗复杂的合同关系。现就有关新规定简要介绍如下:

一。合同的订立及形式

合同法在《民法通则》和以前其他三个合同法的基础上,对于合同的形式、要约与承诺制度、数据电文、格式条款、缔约过失责任等问题,都作了规定。

为了使订立的合同规范化,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合同法增加规定了要约与承诺制度。规定了要约的概念、构成要件,要约邀请,要约的生效、撤回,承诺以及承诺的期限、表示方式、生效、撤回等。

考虑到近年来采用电子数据交换(EDI)和电子邮件(email)方式订立合同方式的迅速发展。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采用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合同法借鉴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的《电子商业示范法》的有关规定,针对我国实践中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作出规定:

  1. 确认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效力。
  2. 明确了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要约或者承诺的到达时间,即收件人指定特定计算机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计算机系统的,该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计算机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3. 明确了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营居住地为合同成立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针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格式条款,合同法从维护公平、保护弱者出发,对格式条款从几方面作了规定:

  1.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
  2. 格式条款有合同无效情形和免责条款无效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3.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按照通常理解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二、合同的效力及合同的履行

关于合同的效力,《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生效时间、附条件与附期限的合同、合同效力的追认、无权代理、表见代理、代表行为、无权处分、合同的无效与可撤销、撤销权和行使与消灭等内容。

为了防范合同欺诈,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合同法》增加规定了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地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代位权和撤销权:

  1. 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主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1. 后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3.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可以中止履行。

  1. 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公人造成损害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1. 撤销权。《合同法》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姜晓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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