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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区内外加工贸易政策与操作之比较
一、 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
区外:实行海关、商务部门和银行的联合管理政策,即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
区内:区内企业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按照《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署监(1997)594号)办理手册备案。
二、 加工贸易备案
区外:企业需提供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进出口合同或者协议;海关按规定需要收取的其他证件和材料。
区内:因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保税区企业的加工业务在合同备案、变更环节不需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及生产能力的考核。
三、 合同变更
区外:需提供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变更证明》;经营企业申请变更的书面材料;海关按规定需要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
区内:需提供变更申请;变更基本情况表,包括:变更进口料件清单,变更出口成品清单,(清单中列明商品编号、品名、产销国、数量、单位、单价、总价),变更成品对应单损耗情况表(标明料件净耗、损耗)(一式两份);变更后的进出口合同正本或复印件(一式两份);涉及国家管制商品的,需交验有关部门的批件按规定需提供的其他单证;其他必要的有效单证。
四、
保税区企业委托非保税区企业加工(委外加工)
区外:需提供经营企业签章的《加工贸易货物外发加工申请审批表》;经营企业与承揽企业签订的加工合同或协议;承揽企业的营业执照、生产能力证明;海关按照规定需要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
区内:需提供经营企业签章的《部分环节委外加工申请审批表》;经营企业与承揽企业签订的加工合同或者协议;承揽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企业签章确认的承揽企业生产能力状况;海关按照规定需要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
五、
保税区企业接受非保税区企业加工(委内加工)
区外:无
区内:企业需提供委托加工双方签订的加工合同一份;企业已填写盖章的《保税区企业购买非保税区料件区内加工申请表》一式两份。
六、 保税区加工企业自行进口货物一般贸易完税后加工或购买区内其他企业完税后货物开展加工
区外:完税后海关不再管理。
区内:企业需提交已填写盖章的《保税区企业购买非保税区料件区内加工申请表》一式两份;进口料件入区报关单及税单等海关要求的其他有效单证。
七、 内销缓税利息
区外: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者成品因故转为内销的,海关凭主管部门准予内销的有效批准文件,对保税进口料件依法征收税款并加征缓税利息。
区内: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没有规定,目前不征缓税利息。
八、 用全部境外运入料件加工制成品内销
区外: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者成品因故转为内销的,海关凭主管部门准予内销的有效批准文件,对保税进口料件依法征收税款并加征缓税利息;进口料件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还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经营企业申请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内销手续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加工贸易部门应当收取下列单证:(一)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二)经营企业申请内销加工贸易货物的书面材料;(三)海关按规定需要收取的其他证件和材料。
区内:区内加工企业全部用境外运入料、件加工的制成品销往非保税区时,海关按照进口制成品征税。
九、 用含有境外运入料件加工制成品内销
区外:同上。
区内:用含有境外运入料、件加工的制成品销往非保税区时,海关对其制成品按照所含境外运入料、件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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