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law.cn       公司法自测题


,案例题

1.2004年7月初,甲、乙、丙、丁四公司商议共同投资改造甲所属的HO型微波炉厂,并把厂名改为宏意微波炉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4000万元。甲以旧厂折价 800 万元,并以 HO 红星牌微波炉商标折价 200 万元;乙出资 550 万元,并以其拥有的微波炉生产改造技术折价450万元;丙、丁各出资 1000 万元。四方商定,在合同生效后10日内资金到位,由甲负责办理公司登记手续。请判断下列各题是否正确 ,并说明理由:
1〕为尽快设立公司,甲、乙、丙、丁四方约定,各方出资应保证真实、合法,经四方共同确认后,不再进行评估作价。
2〕股东乙用工业产权出资的比例已超过其出资额的20%,因此;其出资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调整。
3〕在合同生效后第五天,甲、乙、丙都按照合同规定办理了出资手续和财产权转移手续。但丁提出,因资金困难,要求退出。丁的要求可以接受,但应赔偿甲、乙、丙的损失。
4〕公司成立后,丙提出自己公司改造缺乏资金,要求抽回自己的出资,同时愿意赔偿其他股东的经济损失各50万元。丙的要求也可以接受。( )
5〕甲在公司运作一段时间后,提出将自己所有的 1/4 股权转让给戊。甲的要求必须经全体股东的 1/2 同意才有效。如同意甲的转让要求,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2。 滨海市甲、乙、丙三企业经协商决定,共同投资创办一从事生产经营的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实业公司)。公司注册资本110万元,其中甲出资20万元,乙出资15万元,另以实物出资折价18万元,丙出资10万元,另以土地使用权出资折价20万元及商标使用权出资折价27万元。甲受托于2002年8月向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办理报批手续,很快于8月22日获批准并取得批准文件。同年10月15日,甲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工商局指出了申请人在出资方面存在的不妥当之处并予以纠正,颁发了法人营业执照,同时决定:因申请人逾期办理登记手续,罚款500元。
   同年12月,实业公司董事长苏志与一港商谈妥,拟在滨海市建立一合营企业。该合营企业注册资本总额240万元,其中实业公司出资20万元,另以场地使用权出资折价40万元;另一合营方丁公司出资130万元;港方出资50万元。三方委托实业公司办理报批、登记手续。港方按三方约定与12月底将出资额50万元先期汇入了实业公司帐户。2003年1月10日三方正式签订合同,2月1日正式登记成立。
  至2003年7月,实业公司和丁公司仍未将出资额缴清(只缴纳20%)。实业公司也一直未将港方先期汇入的50万元转入合营企业帐户。港方催缴未果,于8月上旬提出终止合营合同,同时要求赔偿损失12万元,退还出资额50万元。实业公司提出:汇入我帐户的50万元因我公司急需用去15万元,现在只能先退还127;35万元,其余部分待3个月补齐。港商甚怒,诉至法院。
  此案结束后,甲乙二企业鉴于以上情况提出终止实业公司,丙不同意。8月25;日在公司董事会投票表决时,7名董事中4名赞成终止,3名反对。公司遂宣布成立清算组。
  9月5日,苏志参加某市贸易订货会遇一极好交易机会,以实业公司名义与某厂签订一份买卖合同,某厂约定于9月20日将预付定金11万元汇至实业公司。后得知实业公司无力交货,立即提出终止合同,要求赔偿损失。

现请回答以下问题:

1).多项选择

(1) 下列企业名称中,实业公司可以选择申请登记注册的是( )( )( )( )。

A.滨海市振华实业有限公司 B.滨海市振华股份有限公司

C.滨海市振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D.滨海市振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 对港商先期汇入而已被动用的15万元款项,应由( )( )( )( )负责赔偿。

A.实业公司和丁公司按比例分摊 B.实业公司和丁公司连带  C.实业公司 D.丁公司

(3)现港商提出终止合同而造成的损失12万港元,这一损失应(

A.由实业公司和丁公司均等承担 B.由实业公司和丁公司按比例承担

C.由实业公司和丁公司连带承担 D.由实业公司、丁公司和港商按比例承担

(4) 2003年9月5日董事长苏志与某厂商签订的合同( )( )( )( )。

A.应为有效 B.应为无效C.是否有效由董事会决定 D.是否有效由清算组决定

2).判断题

(1)实业公司董事长苏志可能是来自甲企业或乙企业或丙企业的人,也可能是来自上述三企业以外的人。 ( )

(2)如实业公司无力履行其与某厂商签订的购销合同,则某厂商不能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 )

(3)如实业公司无力履行其与某厂商签订的买卖合同,则应向某厂商双倍返还定金22万元。

(4)丁公司提出:它之所以不能认缴对合营企业的出资,是因为现在经济政策变化,整顿金融秩序,故得不到银行贷款。这一理由能够构成丁公司的免责条件。( )

(5)2003年8月25日实业公司董事会作出的关于终止公司的决议是有效的。 ( )

3).简要回答下列各题:

① 甲、乙、丙对实业公司出资有无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并说明理由。

② 实业公司、丁公司与港商对合营公司的出资有无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并说明理由。

③ 甲受托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时,应提交哪些文件和证件?

3.天元股份有限公司现有净资产额2900万元。为了扩大生产规模,计划向社会发行企业债券 1500 万元。公司工作人员按照董事长的要求,准备了有关文件。设请你作为天元公司的会计,对该公司发行债券前的工作进行审查:

〔1〕天元股份有限公司为发行债券准备好的送批文件有: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名单、公司登记证明、公司资产评估和验资报告、公司近三年经营状况分析报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请协助天元公司选择准备必须送批的文件

〔2〕董事长问公司经理:“公司债券票面上要载明哪些内容,还需要我签字吗?”经理回答:“我问过一个朋友,他们公司发行债券时,债券上主要写了:公司的住所、公司债券发行的日期和编号、还本期限和方式、公司的印记和法定代表人的签章、审批机关批准发行的文号和日期。”请根据有关法规规定告知董事长,该公司发行债券时,债券票面上还应载明哪些内容?

〔3〕对天元公司的申请,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能否批准?为什么?

4。 姚某为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2004年3月,另一公司的经理李某找姚某借一笔资金以解燃眉之急。正好公司刚收回一笔50万元的货款,姚某即转给了李某,李某拿出5万元给姚某,姚某未敢收,遂存入公司的小金库中。该小金库是姚某伙同部分董事及监事赵某私自开立的,用于他们的各项业余开支。同年7月,姚某利用手中的职权帮助其妹夫的公司做成一笔钢材生意,获利10万元,姚某存入私人帐户。这一年9月,姚某利用董事长的权力与 监事赵某签订了一项合同,规定公司支付赵某2万元的中介费,作为赵某为公司联系到一批钢材生意的报酬。而实际上公司购入该批钢材的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致使公司受损20万元。赵某与姚某各自捞了一笔回扣。此事并未经过董事会的讨论。2004年11月,股东会觉察到姚某与赵某的渎职行为,责令其停职反省。

:公司对于董事、监事的违法活动 应处理?

5. 某市有4家生产经营化工产品的企业,拟设立一股份公司,只发行定向募集的记名股票。总注册资本为900万元,每个企业各承担200万元。在经过该市有关领导的同意后,正式开始筹建。4个发起人各认购200万元,其余100万元向其他企业募集,并规定,只要支付购买股票的资金,即时就交付股票,无论公司是否成立。且为了吸引企业购买,可将每股1元优惠到每股0.9元。一个月后,股款全部募足,发起人召开创立大会,但参加人员所代表的股份总数只有三分之一多一点。主要是有两个发起人改变主意,抽回了其股本。创立大会决定仍要成立公司,就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了申请书,但公司登记机关认为根本达不到设立股份公司的条件,且违法之处甚多,不予登记。此时,发起人也心灰意懒,宣布不成立公司了,各股东的股本也随即退回。但这样一来,公司在设立过程中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及以公司名义欠的债务达12万元,加上被退回股本的发起人以外的股东要求赔偿利息损失3万元,合计15万元的债务,各发起人之间互相推诿,谁也不愿承担。各债权人于是推选2名代表到法院状告4个发起人,要求偿还债务。4个发起人辩称,公司不能成立,大家都有责任,因此各人损失自己承担。

[问]

1】 本案的股份公司成立过程中有哪些违法之处?

2】 本案4个发起人是否应承担公司不能成立时所产生的债务?

6.王某及甲企业均为2003年11月设立的某股份公司的股东。2004年2月王某为出国将所持12万元的记名股票证书在甲企业所在地背书给了 甲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得到了12万元的现金支票后出国了。同年3月,甲企业又接受了该股份公司董事黄某的股票10万元。还在这月,甲企业财务室不慎被盗,窃贼偷走了王某转让给甲企业的12万元股票证书。甲企业遂在报纸上登载遗失声明,宣布被盗的股票证书失效,然后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在公司对其申请审查期间,窃贼在证交所以低价将股票证书转让给了尹某。公司对甲企业的申请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法定程序,不予补发。这时,窃贼被抓获,交待了盗窃的过程和所窃股票证书的去向。但对于股票的归属却发生了纠纷。尹某说其从窃贼手中受让股票时并不知其是窃贼,股票应归其所有;甲企业认为股票是从其财务室盗走的,且王某已转让给了其,认为股票应归企业所有;股份公司认为王某和甲企业私下进行股票转让无效,决定按票面金额予以收购。此时,该股票一直呈上涨趋势,故三方争要。于是三方诉至法院,要求确定这12万元股票的归属。

[问题]

1.] 股票的转让应当如何进行?本案中各当事人之间的股票转让都合法吗?

2.] 股份公司有权收购本公司发行的股票吗?

3.] 公司为什么拒绝给甲企业补发股票?

4.] 你认为本案的12万元股票应归谁所有?

7. 某股份有限公司为一房地产公司,公司募集了6000万元的股票。2004年5月,公司股票获准上市,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6月,公司为了筹措资金建一批小康住宅,决定发行2000万元的公司债券。在获得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同意后,发行了1000万元的无记名公司债券和1000万元的可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公司债券。同年12月,由于少数股东大户操纵交易,使公司股票集中在少数人手里,持有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只有800多人。而且由于房地产市场的下滑,公司首次出现亏损。董事会决定将发行债券筹集的资金拿出70%弥补亏损,在得到股东大会同意后付诸实施。2005年1月,证券管理部门发现了公司的违法行为后,暂停公司股票上市,要求公司在半年内将股票在少数大户手中集中的状况分散开来,井且立即将用于弥补亏损的债券资金转移到小康住宅建设中,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公司却认为股票交易非公司本身所能控制,公司筹集的债券资金可用于任何用途。故对证券管理部门的警告及要求拒不改正。7月,证券管理部门对公司作了严肃处理。

[问题]

1】上市公司的公司股本总额及股东人数有无限制?

2】在何种情况下,证券管理部门可以决定暂停上市公司的股票继续上市?并进而终止其股票上市?

3】发行公司债券需提交哪些文件?

4】发行公司债券筹集到的资金是否可用于任何股东大会同意的用途?

8. 甲、乙、丙、丁各出资40万元、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注册成立了某有限责任公司,其约定,四人按照出资比例分取公司红利。在该公司成立1年后,考虑到丁的个人原因,甲乙丙三人同意丁将其10万元出资取回,其后不久,丙在未与甲乙商量的情况下,将自己的出资转让给戊公司。由于这一连串事情的发生,致经营不善,该有限责任公司负债达80余万元,问:
1)甲乙丙三人同意丁取回10万元出资是否有效?
2)戊公司能否成为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3)丁在取回其出资后是否还要对该有限责任公司负责?

9.1999年4月,上海红园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红园公司)股东会决定将红园公司分立成金星公司和宏大公司,其债权债务由金星公司和宏大公司按照2:1的比例承担。随后红园公司依法进行了分立,并将此分立事宜予以公告。1999年12月8日,原红园公司债权人华升公司因疏忽不知道该分立事宜,遂以红园公司尚欠货款30万元为由请求金星公司清偿,但金星公司只同意支付20万元货款,并称原红园公司债权债务分担协议已经公告并生效,余下的10万元应由宏大公司承担,与已无关。
问:金星公司的主张是否合法?本案应如何处理?

11.旭日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成立后,作为股东之一的宏达有限责任公司因经营亏损,遂将其持有的价值10万元的记名股票转卖给江天有限责任公司,但未对原公司股东名册进行变更登记,江天有限责任公司取得该批股票后,请求参加旭日公司的股东大会并行使股东权,但遭拒绝,其即向法院起诉确认其股东资格。同时,作为发起人之一的李某见状即在旭日公司成立不到3年的时间内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转让给好友周某,周某取得发起人李某的股票后,又以该批股票与旭日公司设定了质押合同,以担保其与旭日公司签订的一项货物买卖合同。
问:1)江天有限责任公司能否成为旭日公司的股东?
2)发起人李某转让某股份的行为是否效?
3)周某与旭日公司设定的质押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12. 刘仁于1997年10月召开的天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制药公司”)股东大会上被选为董事长。1998年1月10日,刘仁代表公司去参加药材药品展销会,认识了某药材公司经理宋吉,就购买了一批天然牛黄达成了协议,并约定4月5日刘仁派人去药材公司取货,同时交付了50万元人民币的银行汇票。刘仁回到公司后,将经营药材商店的弟弟刘武找来,给其开具了制药公司介绍信,并以制药公司的名义开了一张50万元的银行汇票。宋吉看了介绍信后认定刘武就是制药公司派来取货的人,收下汇票后就把牛黄给了刘武。刘武运回牛黄后出卖获利12万元,从中拿出2万元送给刘仁作为酬金。制药公司的经理童格在一个偶然的机会得知了此事,于是在董事会会议上就此作了汇报,但与会的其他董事都碍于刘仁的情面,没有对此事进行处理。童格又向公司监事会作了反映。监事会讨论认为,刘仁违反了董事竞业禁止义务,应当赔偿公司由此所受损失12万元。刘仁对监事会的决议不予理睬,甚至威胁说,在下次股东会上要罢免监事们的职务。公司监事会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
(1)刘仁辩称,自己只是为其弟牵线搭桥,并未亲自从事与公司同类的营业,不应当受到任何指责。请问刘仁的行为是否违反了董事竞业禁止义务?为什么?
(2)制药公司监事会能否代表公司要求刘仁赔偿损失?为什么?
(3)刘仁辩称,即使自己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也只应当把其所得的2万元交给公司,对于公司的其他损失不应负责赔偿。请问,如果刘仁的行为违反了董事竞业禁止义务,其应向公司赔偿多少数额的损失?为什么?

13.鼎福生物化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鼎福公司”)与恒中实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中公司”)是关系企业。鼎福公司负责良源品牌产品的生产,恒中公司负责经销,该产品的商标专用权属于恒中公司,并已注册在案。为获取更大经济效益,两公司经协商达成协议,恒中公司 并入鼎福公司。双方董事会分别向各自公司的董事会提议,双方股东会均决议同意合并。于是,两公司签订的合并协议生效。根据协议,鼎福公司遂向恒中公司提出转移其全部财产和产品商标专用权。然而,恒中公司部分股东反对移交公司财产及产品商标专用权,主张合并协议无效。其理由是,恒中公司股东会关于公司合并的决议在程序上不合法,因为该公司共有7名股东,公司董事会就合并事项通知召开股东会讨讼表决时,即有2名股东(王松、黄克)书面明确表示不赞成合并,且拒绝到会表决,该2名股东代表公司股份的20%;而在公司股东会讨论这一合并事项时,虽有3名股东表示赞成,并且他们代表公司股份的55%,但其余2名与会股东(苏红、高景)也表示反对合并,虽然这2名股东仅代表公司股份的25%,但加上另外2名不赞成合并的未与会股东所代表的股份,共计45%.因此,股东会决议未获绝对多数表决权通过,应为无效或可予撤销。与此同时,王松、黄克表示,如果公司坚持要合并,则要求退股,由此产生纠纷。苏红、高景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公司股东会关于合并的决议。
「问题」
(1)鼎福公司与恒中公司的合并属于哪种合并类型?
(2)恒中公司股东会关于公司合并的决议在程序上是否合法?为什么?
(3)王松、黄克的退股要求是否合法?为什么?
(4)如果恒中公司股东会关于公司合并的决议合法有效,鼎福公司能否继受恒中公司所拥有的良源品版产品的商标专用权?

14.1998年4月,复德船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船务公司”)和利华饮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利华公司”)共同发起设立尚古矿泉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尚古矿泉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矿泉公司”)的发起人,船务公司与利华公司签订了一份发起人协议。双方约定:①利华公司投入价值350万元人民币的厂房等生产必需设备,船务公司投入流动资金250万元人民币;②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董事会为公司决策和业务执行机构;③出资各方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④公司筹备具体事宜及办理注册登记由利华公司方面负责。同年6月11日及7月19日,船务公司方面依协议约定分两次将250万元投资款汇入利华公司账户。此后,双方制定了公司章程,确定了董事会人选,并且举行了两次董事会议,制定了生产经营计划。然而,上述程序完成后,矿泉公司迟迟没有办理公司注册登记和开展业务活动。
  在此过程中,船务公司曾向利华公司多次催问,仍然无果。1999年10月,由于矿泉公司一直未注册和开展活动,且船务公司根据其经营情况的需要,要求利华公司归还其投资款。为此,双方发生争执。船务公司遂以利华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船务公司诉称:由于利华公司负责办理登记事宜而一直没有办理,致使矿泉公司不能成立,因此所订协议无效,利华公司就退回其投资款250万元人民币。利华公司辩称:双方签订协议,缴纳出资,制定章程,成立了董事会,至今已逾一年半时间,即使未办理登记手续,只是形式方面有欠缺,事实上公司已经成立;而且双方所订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协议中并未规定利华公司办理注册登记的期限,所以,该协议至今仍为有效;船务公司要求全部退还投资款,属于违约行为。因此主张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由利华公司方面尽快办妥注册手续。
「问题」
  (1)船务公司与利华公司发起设立矿泉公司是否符合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条件?为什么?
  (2)船务公司与利华公司发起设立矿泉公司的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为什么?
  (3)船务公司与利华公司发起设立矿泉公司的程序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为什么?
  (4)矿泉公司在事实上是否设立成功?为什么?
  (5)如果矿泉公司没有设立成功,船务公司要求退款是否构成违约?为什么?

15. 1997年9月,金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其他六家国内企业共同筹划建立振龙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资本总额确定为1200万元,七家发起企业认购其中500万元的股份,其余700万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同年10月,发起企业认足了500万元的股份,其出资方式有现金、厂房、设备、土地使用权等。由于发起人作为投资的厂房需要装修,因此,由发行人共同协商成立的振龙公司筹建处向紫金装潢公司洽购一批装饰材料,包括墙纸、保丽板、地毯、吊灯等和成套办公用品若干套,存款总计人民币97万元。双方商定振龙公司一经成立立即向紫金装潢公司一次性付清全部货款。1周后,紫金装潢公司按约将货物运至筹建处指定的仓库。在各项准备工作均已完成的情况下,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金鹏公司等七家发起企业在当地报纸上发布招股说明书,进行公开募股。但4个月募股期限过后,仅募集到620万元。公司无法成立。紫金装潢公司向金鹏公司等七家发起企业要求偿付装饰材料及办公用品货款79万元。七家企业以种种理由相互推诿,付货款。紫金装潢公司遂以七家企业为被告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
  (1)振龙公司以募集方式设立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为什么?
  (2)金鹏公司等七家发起企业认购的股份比例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为什么?
  (3)振龙公司在筹建期间是否可以对外发生法律关系?为什么?
  (4)振龙公司在筹建期间所欠紫金装潢公司的79万元贷款应由谁承担偿还责任?为什么?

16. 1997年8月,丰帅电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帅公司”)依法登记成立。因为股东权的变动,该公司曾于1998年2月20日召开股东会,由包括韩冰、张浩在内的公司90名股东全体出席会议,选出了张浩等5名股东为公司董事(韩冰未在其内),组成了公司董事会,并由张浩出任董事长。此外,此次会议还选出了公司监事。1998年9月20日,公司召开了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于1998年11月10日上午8时召开监时股东大会,讨论修改公司章程等事宜。
  1998年9月21日,以“丰帅公司负责人张浩”的名义,向公司股东寄发开会通知。通知上载明了会议事由为修改公司章程等事宜。韩冰于同年9月28日收到该通知。此后,临时股东大会如期召开,全体90名股东包括韩冰在内均出席并除韩冰外均投票赞成修改公司章程的方案,决议通过。1999年1月4日,韩冰向L市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撤销丰帅公司上述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韩冰诉称:该次会议未依《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董事会具名召集,仅由公司负责人张浩具名,同时也未加盖法定代表人印章,会议召集程序不合法,因此该次会议所作决议应当无效,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次会议决议。
  丰帅公司辩称:公司董事会曾经于1998年9月20日决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张浩代表公司及董事会,寄发于1998年11月10日上午8时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开会通知,韩冰也于同年9月28日收到关于此次会议的通知,所以公司该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程序并无违反《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情形等等。
  「问题」
  (1)丰帅公司是否可以以临时股东大会形式通过决议修改公司章程?为什么?
  (2)本案中丰帅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是否合法有效?为什么?
  (3)本案中丰帅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程序是否合法有效?为什么

17. 津心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中规定:“董事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关,其下属分公司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必须经董事会讨论决定,由董事长签字才能生效。”1998年4月,津心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葛军未经董事会讨论通过,擅自以公司的名义,任命卢侯为下属物资供销分公司的经理,该分公司是1997年4月设立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1998年7月12日,卢侯持该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和法人授权证明书,与该市工商银行签订了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金额120万元,期限为6个月。由于该公司经营管理不善,到1999年1月贷款到期时,只能偿还20万元,市工商银行找到津心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要求其承担物资供销分公司的贷款债务。后者以对卢候的任命不符合章程的规定为由,拒绝了工商银行请求。另外该公司董事会发现,葛军在申请一项非职务发明专利成功后,于1998年6月25日与公司的几位副总经理协商,将该专利在S市的实施权转让给津心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葛军之妻李丽和津心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单独使用该项专利,S市以外的地区葛军有权再行转让;葛军负责解决专利实施中的所有技术问题,在专利技术形成产品,并取得经济效益以后,津心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每年从产品销售额中提取5%,以现金形式支付给葛军。
  「问题」
  (1)葛军未经董事会讨论通过,擅自以公司的名义,任命卢侯为下属物资供销分公司的经理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2)卢侯与该市工商银行签订的流动资金贷款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3)津心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对工商银行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4)葛军和津心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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