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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l Sale of Goods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1、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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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性标准 |
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a)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 (b)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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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标准 |
不适用公约的合同。 (1) 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销售 (2)
以拍卖的方式进行的销售 (3) 依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 (4)
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 (5) 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 (6)
电力的销售
此外通过劳务合作方式进行的购买如补偿贸易和通过货物买卖方式进行的劳务合作如技贸结合也排除在公约的适用范围之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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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据法范围 |
公约未涉及的法律问题。 (1) 有关销售合同的效力或惯例的效力问题。 (2)
所售出货物的所有权问题 卖方对货物引起的人身伤亡的责任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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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加入公约时的保留 |
两项保留合同形式的保留。
1、即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应采用书面的方式,公约有关口头或书面一位的合同也有效的规定对中国不适用。 2、扩大适用的保留。即我国仅同意对双方的营业地所在国均为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适用《销售合同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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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际贸易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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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交货地点 |
风险转移时间 |
运输合同订立人 |
保险合同的订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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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的运输方式 |
各组特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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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W工厂交货 |
卖方工厂 |
交货时 |
买方 |
注1 |
各种运输 |
内陆交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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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A货交承运人 FAS船边交货 FOB船上交货 |
交承运人 装运港船边 装运港船上 |
交货时 交货时 装运港船舷 |
买方 买方 买方 |
注1 注1 注1 |
各种运输 海运 内河 海运 内河 |
装运合同 运费未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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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R成本加运费 CIF成本运费保险费 CPT运费付至 CIP运费保险费付至 |
装运港船上 装运港船上 交承运人 交承运人 |
装运港船舷 装运港船舷 交货时交货时 |
卖方 卖方 卖方 卖方 |
注1 卖方 注1 卖方 |
海运 内河 海运 内河 各种运输 各种运输 |
装运合同 运费已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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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F边境交货 DES目的港船上交货 DEQ目的港码头交货 DDU未完税交货 DDP完税交货 |
边境指定地点 目的港船上 目的港码头 指定目的地 指定目的地 |
交货时 交货时 交货时 交货时 交货时 |
卖方 卖方 卖方 卖方 卖方 |
注2 注2 注2 注2 注2 |
陆上运输 海运 内河 海运 内河 各种运输 各种运输 |
到货合同 |
注1:在2000年通则中,E组、 F组和
C组中,除了CIF和CIP以外,在保险合同的项目下,卖方和买方的义务中均注明"无义务",指一方对另一方不承担义务的情况,并不意味履行该任务不符合本方的利益,从利益角度出发一般由买方办理。 注2
:在2000年通则中,D组术语中在保险合同的项目下,卖方和买方的义务中均注明"无义务",但是由于D组是到货合同,卖方在目的地才完成交货,自然在交货以前的风险是卖方的,如果货物灭失了,卖方九无法完成交货,因此从自身利益出发,应由卖方自行办理保险。
3、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一)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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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条件 |
1、 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 2、
要约的内容应十分确定。 3、 表明要约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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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 |
要约送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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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的撤回 |
要约未送达受要约人时取消要约的行为,视为自始未发生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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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的撤消 |
指要约人在要约送达受要约人后取消要约的行为。对于不可撤消的要约,只有撤回的问题。要约不可撤消的情况包括: (1)要约写明接受要约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要约是不可撤消的。 (2)受要约人有理由相信该项要约是不可撤消的,而且受要约人以本着对该要约的信赖行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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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的失效 |
要约失效的原因主要有: 1、要约因期间已过而失效; 2、要约因要约人的撤消而失效; 3、要约因受要约人的拒绝而失效 |
(二)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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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条件 |
1、诺需由受要约人做出。 2、承诺应该在要约规定的有效期间内做出。 3、承诺需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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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要约 |
对要约表示承诺,但载有添加、限制或其他实质性更改,如有关货物的价格、付款、货物的数量和质量、交货的时间和地点、赔偿责任和争议解决方法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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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时间 |
承诺一旦生效,合同即告成立。对于承诺生效的时间,英美法系国家采取投邮主义,大陆法系国家采取到达生效主义。公约采纳了到达主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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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 |
承诺可以撤回,只要撤回的通知能在承诺生效之前或与其同时送达要约人 |
4、买卖双方的义务、风险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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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交货的义务 |
1、交货的时间。 (1)如果合同规定有交货的日期,或从合同可以确定交货的日期,应在该日期交货 (2)如果合同规定有一段时间,或从合同可以确定一段时间,除非情况表明应由买方选定一个日期外,应在该段时间内任何时候交货。 (3)在其他情况下,应在订立合同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交货。2、交货的地点 (1)当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涉及货物的运输,则交货地点即为货交第一承运人的地点。
(2)如果合同指的是特定货物从特定存货中提取的或还在生产中未经特定化,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这些货物的特定地点,则卖方在该地点交货。 (3)在其他情况下,卖方应在他于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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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的品质担保义务 |
依公约的规定,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如果没有相关规定,则: 1、适用于通常使用的目的; 2、适用于特定的目的; 3、与样品或样式相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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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 |
卖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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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的知识产权担保义务 |
卖方保证其出售的货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工业产权和知识产权。对知识产权担保义务的限制: (1)地域限制。A依货物销售目的地国的法律。B依买方营业地所在国法律;
(2)时间限制。卖方在下列两种情况下,免除其知识产权担保义务: A、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项权利或要求。 B、此项权利或要求的发生,是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款式或其他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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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交付单据的义务 |
卖方应交付与货物有关的单据,如发票、提单、保险单、原产地证书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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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付款的义务 |
1、 准备步骤。包括申请信用证或银行的付款担保,获得必要的外汇及将货款汇出的政府许可等。 2、
支付的地点。依公约的规定,支付的地点首先应以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为准,在合同对此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则 (1)卖方营业地为支付地。 (2)如凭移交货物或单据支付货款,则移交单据或货物的地点为支付地。支付的时间依公约规定,如果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具体约定付款的时间,则买方: (1)在卖方将货物或单据置于买方控制下时付款。 (2)在买卖合同涉及运输时,在收到银行的付款通知时付款。 (3)在买方没有机会检验货物前,无义务支付货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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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接受货物的义务 |
1、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 2、提取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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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风险转移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货物在运输中风险的转移确立了如下规则 A. 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的转移
B. 所有权转移决定风险的转移,即物主承担风险 C. 国际惯例优先 D. 货物特定化是风险转移的前提
注意:货物的风险自交货时转移原则的适用有一个前提,即风险的转移是在卖方无违约责任的情况下,如卖方有违约行为,则上述原则不适用。如果货物的损坏或灭失是由于卖方违反合同所致,则依公约的规定,买方仍然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采取各种补救办法。
5、违约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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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违约的救济方法 |
(一) 要求实际履行。 (二)
交付替代物。交付替代物是在货物与合同不符合时的一种补救办法,依公约的规定,买方只有在货物与合同不符构成根本违约时,才可以要求交付替代货物。 (三)
修理 (四)
减价 (五)宣告合同无效。当卖方在完全不交付货物或不依合同规定交付货物等于根本违反合同时,买方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根本违反合同是指因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而使另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害,实际上剥夺了其依合同规定期待取得的东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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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违约的救济方法 |
(一)
要求履行义务 (二)宣告合同无效。卖方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1、当买方没有履行合同或公约规定的义务等于根本违反合同时; 2、买方不在卖方规定的额外时间内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或收取货物,或买方声明他将不在规定的时限内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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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违约 |
1、
中止履行义务的适用条件: (1)须是被中止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的能力或信用方面存在严重缺陷; (2)被中止方当事人必须在准备履行或履行合同的行为方面表明他将不能履行合同中的大部分重要义务。 2、
中止履行义务的结束 (1)因提供保证而结束 (2)因继续履行而结束 (3)因宣告合同无效而结束 3、预期违反合同与宣告合同无效:依公约规定,如果在履行合同之前,明显看出一方当事人将根本违反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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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本违约与合同的解除 |
《公约》规定只有在一方根本违约的情况下,另一方才有权解除合同(即宣告合同无效)。 宣告合同无效的效果: 解除了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的义务,但并不解除违约一方损害赔偿的责任,以及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和合同中有关双方在合同无效后的权利义务的规定。 宣告合同无效,要求买方必须按实际收到货物的原状归还货物。 合同宣告无效后,买卖双方必须归还因接受履行所获得的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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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货物 |
(1)卖方保全货物的条件是:买方没有支付货款或接受货物,而卖方仍拥有货物或控制着货物的处置权。 (2)买方保全货物的条件是:买方已接受了货物,但打算退货。 保全货物的方式: (1)将货物寄放于仓库。 (2)将易坏货物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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