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法自测题
一.案例分析 1. 1975年以来,中国某进出口公司直接向美国出口烟花,其中包括带响的“空中旅行”花炮。1977年7月2日,美国人马·斯考特手拿我国出口烟花“空中旅行”准备燃放。其友斯皮门把它点燃。烟花飞向空中时突然转向,朝着站在二十码外的他的弟弟狭恩·斯考特飞去,炸伤了他的右眼。斯考待的法定代表人(其父母)委托律师于1979年6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为生产烟花制造商作为第一被告,以我国外交部长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代理人,以烟花进口商远东进口公司和烟花经销商为第二、第三被告,向美国得克萨斯州达拉斯地区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损害赔偿600万美元,其中100万为人身伤害赔偿,500万为惩罚性损害赔偿。美国驻华使馆送来美国法院传票,传我国外交部长到庭应诉,被我拒绝。美国法院声称,如我方不出庭应诉,美方可根据原告单方面请求,作出不利于被告的缺席判决,并随时对我国在美财产予以扣押。这是我国建国以来发生的一起重大产品责任案。为维护我国的对外贸易政策,并对消费者负责,我方对这起案件的处理采取严肃负责的态度。 我方提出的主要抗带理由是:第一,诉讼对象错误。原告把中华人民共和国作为控告对象是十分荒谬的。中国是独立主权国家,享有司法豁免权,美国法院未经我同意,不得以我国为被告而行使司法权。这是国际法上的重要原则。引起人身伤害的出口烟花确属我国某工厂生产,并由某省进出口公司出口,它们都是独立的法人,它们各自对其经济行为负责。第二,在我出口产品包装上印有警告和注意事项,用英文说明它是一般烟花,具有危险性;只能在室外使用,点燃引线人即离开;应在成年人监督下燃放,并特别指明不要用手拿着放。这次事故的发生,是由于原告哥哥的违反说明书的过失行为造成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