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办公司不该虚投资金          www.attorney.net.cn
出借公章理应承担责任

  原告:河南省许昌县典当商行
  被告:许昌市春秋贸易公司
  被告:许昌市春秋大剧院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1993年2月,被告许昌市春秋大剧院向许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开
办许昌市春秋贸易公司。春秋大剧院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了“注册资金信用
证明”,证明春秋贸易公司注册资金50万元,其中固定资金20万元由该剧
院以房产折价投入,流动资金30万元由剧院投入20万元、集资10万元。
许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了其申请并向其颁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经
营期限至1995年10月止。但公司在领取了法人营业执照后一直未开展经
营活动,且剧院和公司一直都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公司的人财物均由剧院
控制,剧院投入的20万元固定资产的产权并未到有关部门办理产权转移手续,
20万元的流动资金也根本没有到位。1994年8月,一名叫王发亮的人在
经该贸易公司经理同意的情况下,先后两次借用该公司名义与许昌县典当商行
签订了21万元的借款合同,并在借款合同上加盖了许昌市春秋贸易公司的公
章和王发亮个人的印鉴。同时,王发亮又用该公司公章和财务专用章在典当行
营业部开具了帐户并预留了印鉴卡。合同鉴定后,许昌县典当商行依约将两笔
借款划入其开具的帐户上,王发亮又用该公司财务专用章及印鉴将这两笔借款
取走。这两笔借款到期满后,许昌县典当商行仅收到还款13·992万元,
余下本金及利息一直无人归还。许昌县典当商行在要帐无门的情况下,一纸诉
状将2被告诉至法院,要求2被告连带偿还借款本息。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经公开开庭审理认为,被告许昌市春
秋贸易公司虽未书面授权王发亮签订经济合同,但其法定代表人同意王发亮持
有本公司公章签订借款合同,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视为对王发亮进行了授权,
应对此借款合同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但被告许昌市春秋贸易公司既无固
定从业人员,亦无法定的注册资金数额,况且该公司开业后一直未进行经营活
动,按照工商登记法规应视同歇业,其民事责任应由其开办单位许昌市春秋大
剧院承担。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许昌市春秋贸易公司与许昌县典当商行签订的借
款合同系无效合同,被告许昌市面上春秋大剧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
借款本金,并赔偿损失,损失从欠息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典当行业
利率计收至还款之日。

  点评:这是一起典型的虚报注册资金开办假公司并因出借公章而引起的经
济纠纷案件。在改革开放的大潮中,开办公司经商也是这个大潮中的热点,但
仍有许多企业无视企业法人登记法规,虚投甚至抽逃注册资金来欺骗工商登记
管理部门,这些所谓的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不懂法、不守法,扰乱了正常的经济
秩序,此案醒示各家企业,开办公司进行经营一定要依法守法实事求是地进行,
否则最终会给自己造成巨大损失!(作者:刘 峰 正 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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