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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技术鉴定管理规定
苏州市房产管理局苏房
[2004]15号
为维护房屋拆迁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房地产估价规范》、《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和《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苏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拆迁当事人对房屋拆迁评估结果
有疑问的,可向原估价机构咨询,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3日内,向原估价机构书面申请复核。估价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复核结论。
需改变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出具书面通知。
第二条
房屋拆迁当事人对原估价机构的复核结果仍有异议,可申请评估技术鉴定。房屋拆迁当事人应当在收到复核结果3日内,向市房产管理局提出房屋拆迁评估结果技术鉴定申请。
第三条
成立苏州市房地产评估技术鉴定专家委员会
(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受理拆迁评估结果技术鉴定。
专家委员会由资深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及房地产、城市规划、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名单由市房产管理局另行公布。
第四条
房屋拆迁当事人在申请评估结果技术鉴定时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
评
估结果技术鉴定申请书;
(二)原估价机构的评估结果报告;
(三)原估价机构的复核结论报告;
(四)技术鉴定所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五条
专家委员会在受理评估结果技术鉴定申请后,应在专家委员会选聘3名专家组成鉴定组进行鉴定。
应申请人要求,鉴定组成员与原估价机构、拆迁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是拆迁当事人的应当回避。
第六条
专家委员会自收到评估结果技术鉴定申请起10日内,对申请鉴定的评估报告的评估依据、评估技术路线、
评估方法的选用、参数的选取、评估结果的确定方式等评估技术问题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评估报告正确的,应维持原评估报告或复核结论;原评估报告或复核结论存在技术问题的,估价机构应根据专家委员会出具的鉴定意见纠正,重新出具评估报告。
第七条
专家委员会在受理评估结果技术鉴定后,可以向原估价机构调用相应的原始资料,原估价机构应予配合。
第八条
房屋拆迁评估结果技术鉴定收费实行“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鉴定收费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
房屋拆迁
评
估结果鉴定费由申请人预交,经专家委员会鉴定,
评估报告存在技术问题,且误差较大的,鉴定费用由出具该评估报告的估价机构承担;维持原评估报告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第九条
本规定在应用中的有关问题由苏州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