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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
2000.09.1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 一、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确保政策调整和征收工作顺利进行。国务院通知对个人独资 二、做好政策调整的宣传解释工作。调整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及其投资者的所得税 三、准确掌握个人投资者情况和税源状况。各主管税务机关要及时与工商管理部门联系, 四、做好所得税优惠的衔接工作。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后,原 五、做好2000年年终的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2000年年度终了后投资者进行个人 附件:1、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2、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略) 3、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总申报表(略) 4、《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填报说明(略) 5、《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总申报表》填报说明(略) 附件1: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是指: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登记成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登记成立的独资、合伙性质的私营企业; (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登记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四)经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批准成立的负无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的其他个人独 第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 第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 前款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 第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 第六条 凡实行查账征税办法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一)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参照个人所得税法“工
(二)企业从业人员的工资支出按标准在税前扣除,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 (三)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 (四)企业生产经营和投资者及其家庭生活共用的固定资产,难以划分的,由主管税务机 (五)企业实际发生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在其计税工资总额的2 (六)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2%的部 (七)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以下规定比 (八)企业计提的各种准备金不得扣除。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企业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 (三)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 第八条 第七条所说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以及其他合理
第九条 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 应税所得率应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应税所得率表
企业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应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其适用的应 第十条 实行核定征税的投资者,不能享受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 前款所称关联企业,其认定条件及税务机关调整其价款、费用的方法,按照《中华人民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包括参与兴办,下同),年度终了时,应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根据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准予知除 第十四条 企业的年度亏损,允许用本企业下一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下一年度所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企业的年度经营亏损不能跨企业弥补。 第十五条 投资者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生产经营所得,已在境外缴纳所得税的,可以按照 第十六条 企业进行清算时,投资者应当在注销工商登记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结清有 前款所称清算所得,是指企业清算时的全部资产或者财产的公允价值扣除各项清算费 第十七条 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投资者在
第十八条 企业在年度中间合并、分立、终止时,投资者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 第十九条 企业在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 第二十条 投资者应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投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应分别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 (一)投资者兴办的企业全部是个人独资性质的,分别向各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 (二)投资者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的,投资者应向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在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独资企业和合 年度终了后30日内,投资者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由地方税务局负责。 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其他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可以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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