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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初信初访案件办理规程(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法院初信初访工作,依法及时处理初信初访案件,规范和完善案件办理程序,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山东法院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一条
初信初访案件,是指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处理,首次通过来信或走访的方式向法院诉求解决的案件或者事项,包括申诉、申请再审案件或法院立案、审理、执行、司法鉴定、国家赔偿等方面涉及到的事项。
第二条
初信初访案件的办理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原则;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实事求是,依法纠错原则;效率原则;解决信访问题与思想教育疏导相结合原则。
第三条
各级法院立案信访部门应当按照审级的规定,对涉及职权范围内的初信初访案件认真接待、审查处理,涉及本院其他部门的信访事项,应及时协调相关部门接待处理。
第四条 初信初访案件的办理应当纳入审判流程管理,对接待、审查、受理、复查、交办、驳回等各个环节进行跟踪督办,加强案件办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管理。
第五条 初信初访案件的处理实行首办负责制。对属于本级法院管辖处理的初信初访案件,由首次接待的法官负责接谈处理,并负责答复或反馈处理情况。
第六条 对初信初访案件,信访法官均应登记审查,认真审阅材料,仔细听取当事人陈述,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对属于本院管辖的告诉、申诉或申请再审案件,由信访法官初步审查后,根据主管范围通知相关人员或业务庭及时接待处理。
(二)对本院正在审理的案件或因执行、审限、司法鉴定、国家赔偿、控告干警违法违纪等方面的问题信访的,由信访值班人员通知主管业务庭或相关部门接待处理。
(三)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信访事项,由信访值班人员告知其到有关法院或相关部门申请解决,或交办相关法院处理。对涉诉越级来访的,应先行做好来访人的工作,情况紧急的,及时通知相关法院来本院接待或接回处理。
第七条 对不服本院终审或再审案件进行信访申诉的,原则上先由案件原承办法官判后答疑。
(一)裁判文书生效后半年内,当事人初信初访的,由原承办法官接待答疑,信访法官协助接访。当事人拒绝原承办法官接待的,由原合议庭审判长负责主持答疑;仍不服判的,由合议庭集体答疑或业务庭庭长答疑。立案信访部门协助。
(二)初信初访答疑,原承办法官应当向当事人解释说明案件证据的认定、经认证确认的法律事实,阐释相关法律规定,说明形成裁判结果的法理,解释法律术语或当事人难以理解的词语,促其服判息诉。
(三)裁判生效半年后,原审判庭和承办法官已经做了答疑,当事人仍然不服多次申诉或多次越级上访的,由信访法官为主接访,原承办法官应当协助。同时,原合议庭或业务庭应将当事人的申诉理由、答疑情况及后续处理意见向院信访领导小组写出书面报告,作为信访法官做好下步工作的依据。
(四)申诉、申请再审案件原承办法官判后答疑情况,应作为信访考核事项记入本人业绩档案。
第八条 对涉及当事人申诉、申请再审的案件,信访法官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裁判或者调解是否发生法律效力,再审申请是否在法定期限内;申诉、再审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二)根据当事人申诉或者申请再审的理由,审查原审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裁判结果是否得当,是否违反法定程序等。
(三)当事人提供的新证据是否符合证据规则的要求。
第九条 对申诉或申请再审案件,信访法官可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对属于本院终审或下级法院再审生效的申诉案件,要认真审查当事人的诉求,认为申诉有理的,及时提交合议庭研究决定是否立卷审查。认为申诉没有道理的,应当说服当事人服判息诉,对其中坚持申诉的,针对其理由口头驳回。
(二)对属于下级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以及二审维持一审裁判结果、按撤诉处理程序无误的案件,上级法院一般应告知当事人到原审法院申诉或申请再审,必要时,可以“三联单(存根、交办函、反馈单)”的形式转下级法院处理。
(三)下级法院对上级法院转办的案件,应当按照分级负责的有关规定对案件认真复查。复查一般应采取合议庭听证的方式,对审查处理结果应及时填写反馈单报上级法院。交办复查的案件,要建立复查档案,重大疑难案件应提请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
(四)对下级法院已审查驳回,当事人继续申诉的案件,上级法院信访法官经审查,认为申诉理由成立的,应作出以下处理:
1、应于十日内提交合议庭研究,并以内部函的形式,指明所需审查的问题,要求下级法院按照所列明的问题重新复查;
2、经重新审查再次驳回申诉或者维持原判结果的,上级法院信访法官应于十日内提交合议庭再次研究,决定是否对该案立卷审查;
3、如果认为案件有问题,应及时调卷移交相关合议庭(或审监庭)复查听证或裁定再审。需要留存申诉材料的,应当向申诉人说明情况,要求其按合议庭人数提交包括申诉状、法律文书、证据复印件及通讯地址等相关材料。
(五)对下级法院已审查驳回,当事人继续申诉的案件,上级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诉理由不成立的,应作出以下处理:
1、认为原审裁判正确,下级法院驳回申诉确无错误的,要认真做好当事人的服判息诉工作;
2、经做息诉工作,申诉人仍继续申诉达到三次以上的,信访法官应将案件提交合议庭研究。经研究,认为申诉理由成立的,按照上述有关程序处理;原审裁判确无错误的,合议庭应集体给申诉人答复,共同做好服判息诉工作,并记录在案;
3、经合议庭做工作,申诉人仍然不服继续上访的,合议庭仍应采取各种措施做好工作,尽量避免形成长期上访户。申诉人继续上访超过三次的,合议庭可视情况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十条
办理初信初访案件要严格审查处理的时限。信访法官应自收到申诉材料之日起30日内,提出书面审查处理报告,提交合议庭研究是否立卷审查;下级法院自接到上级法院以“三联单”转办函之日起60日内、接到交办函之日起90日内报告复查处理结果。有特殊时限规定的,依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办理的以及交办下级法院办理的初信初访案件,应纳入质量监督体系进行质量跟踪,并与立案信访工作考核挂钩。同时,根据责任倒查的要求,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程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