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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风险
市场经济是风险经济,在市场条件下从事经济活动要有风险意识;
进行仲裁同样要有风险意识,即可能要承担败诉后果的思想观念,这种观念即仲裁中的风险意识。
其实要想仲裁胜诉必须具备两个优势。一是证据优势。当事人的仲裁请求要想得到仲裁庭的支持,必须具有充足的证据,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这就要求每一个当事人,在商事交易中,保管好一切与此行为有关的材料,为将来一旦发生纠纷提供证据材料。二是仲裁优势。当事人的优势包括两方面的能力:一方面是庭前准备的能力。凡是手中没有的证据材料应在庭前及时调取;凡是自己不能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聘请律师调查:及根据法律规定以书面形式申请仲裁庭依法调取;对于证据材料有可能灭失、毁损的,应及时进行公证证据保全或向仲裁庭申请采取保全。并要根据案情,准备好相应的仲裁材料,提出自己的仲裁申请。第二方面的能力是庭审中的应变能力。出庭时要能针对对方的抗辩,说清自己对此的观点及法律依据,并根据对方的证据材料及时调整自己的思路。可以说,当事人的仲裁能力优势非常重要,如果自己的确不具备这方面的能力,就应当委托具备这方面能力的人参加仲裁,防止因不具备仲裁能力,从而败诉。
此外,在仲裁裁决申请执行期间作为申请人也应具备两个意识,第一,继续举证意识。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必要的文件和证件,包括向人民法院提供其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这是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责任制度原则的延伸。第二个意识是市场风险意识。在实践中,并不是所有的裁决文书都能得到执行,裁决文书只是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做出的判断和确定,能否实现还取绝于很多因素。如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他生活困难无力偿还欠款,无财产,亦无收入来源;被执行人是企业的,该企业可能停产甚至破产。那么,此类案件只能中止执行,待他有执行能力时再恢复执行。像这样的案件执行不了,应该说不是法院的原因,而是当事人应该承担的市场风险。任何人从事商务活动,都应有市场风险意识,不可能保证只赚不赔,更不能保证你的对方永远都能有偿付能力。
总之,无论在仲裁阶段还是在执行阶段,只要有了风险意识,如果出现败诉或执行不了的情况,就可能多一些理解,少一些埋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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