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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手续

(一)仲裁裁决开庭前的准备。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8条规定:"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为了保证钟裁庭裁决的顺利进行,在开庭前应作好必要的准备工作。
  1.仲裁庭应当在开庭的4日前,将仲裁时间、地点以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入。
  2.开庭前由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是否已到庭。
  3.宣布仲裁庭纪律,并向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讲明遵守仲裁庭纪律的重要性,以保证仲裁庭的秩序。
  4.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由首席仲裁员宣布开庭,并依次核对当事人。
  5.宣布仲裁员、书记员名单和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并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二)仲截庭开庭审理的程序。
  1.仲裁庭申诉与答辩。
  仲裁庭开庭后,一般是先在仲裁员主持下听取申诉人的申诉和被诉人的答辩,发言顺序应先由申诉人及其代理人发言,再由被诉人及其代理人发言,然后由第三人及其代理人发言。
  2.询问当事人及第三人,以及他们的代理人。
  3.证人出庭作证,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
  4.仲裁庭辩论。
  仲裁庭辩论按下列顺序进行:第一,申诉人及其代理人发言;第二,被诉人及其代理人答辩;第三,第三人及其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第四,互相辩论,仲裁庭辩论终结,由首席仲裁员按照申诉人、被诉人、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求各方最后意见。
  5.仲裁庭调解。
  在仲裁庭查清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后,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应当再次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即制作调解书从而结束仲裁程序。
  6.仲裁庭合议。
  对当事人不愿进行调解,或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劳动争议案件应由首席仲裁员宣布休庭,由仲裁庭组成人员合议,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1条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不同意见,必须如实笔录。"
  7.仲裁庭宣布仲裁裁决。
  仲裁庭合议后,应当及时宣布仲裁裁决,宣布仲裁裁决时,应当向当事人告知不服仲裁裁决的起诉权利,起诉的期限和起诉的人民法院。对于仲裁庭难做结论或需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的疑难案件,仲裁庭应当宣布延期裁决。
  (三)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结期限。
  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内结案,案件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四)劳动争议仲裁的效力。
  我国劳动争议机关对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一次裁决,仲裁裁决书一经向当事人送达,对劳动争议仲裁机关和当事人都发生一定的法律效力,这种法律效力表现为:劳动争议仲裁机关不得自行撤销裁决或变更裁决,也不得另作裁决。但对于裁决中遗漏的事项和笔误、计算错误,应有权补充或变更,当事人不得向上级劳动争议仲裁机关声明不服,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一方当事人期满不起诉又不执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仲裁裁决书的内容和格式。
  裁决书的内容可分为三部分,具体的内容和格式如下:
  (一)首部。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名称、裁决书的类别和案号。
  2.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3.案由。
  (二)正文。
  1.申诉请求,事由和理由,以及被诉人申辩情况。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查明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3.裁决结果和仲裁费用的负担。
  (三)尾部。
  这一部分应写明劳动争议当事人如果不服裁决,有权提起诉讼,同时写明起诉期限,最后写明仲裁委员会制作裁决书的年、月、日以及承办案件的仲裁员和书记员的姓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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