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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的执行手续

(一)《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31条规定:"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的执行是以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和当事人的申请为前提的,如果未发生效的裁决或经人民法院审查核实认为是无效的裁决,人民法院不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的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不予执行: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事后没有达成书面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5.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7.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应当注意的问题
  《民事诉讼法》第217条所列仲裁裁决不予执行有情形之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不包括劳动争议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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