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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草人:姜晓亮律师 2007版 】 发包人: 承包人: 为承担起对员工、对客户、以及对社会的责任,在安全健康环保方面,承包人承诺在施工中执行国家有关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项目所在地国家机关的有关规定,按照《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GB/T28001)和《环境管理体系规范及使用指南》(GB/T24001)建立有效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和环境管理体系。为确保工程项目施工安全,本协议作为主合同的附件,并与主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法律法规 所依据的国家有关项目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主要包括:《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劳动法》、《环境保护法》、《职业病防治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预评价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等。 2、发包人义务: 2.1 负责审核工程批文,需办理安全卫生、消防、抗震设防、环保建审和评价而未办理的不能发包。 2.2 确认承包人营业能力和经营范围,审核《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 2.3 确认承包人管理能力和队伍素质。 2.4 审查承包人的业绩。 2.5 审查承包人的特种作业人员所持的特种作业证件。 2.6 发包人应定期对承包人施工现场进行检查,纠正违章行为,督促整改安全隐患。制止违章作业,遇有危险紧急情况可令其停止作业施工。 2.7 发包人有权监察本协议各条款的执行情况,有权下令中断发包,对承包人有否决权。 工程结算前应确认双方无遗留劳动安全纠纷,方可进行财务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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