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知识产权保护协议 [ 起草人:姜晓亮律师 2008版 ]
公司: 营业执照: 职工: 身份证号: 鉴于职工在公司任职,双方就职工在任职期间及离职以后保守公司商业秘密以及其他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事项,经友好协商达成下列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1.知识产权 本协议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 1.1 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后者简称邻接权); 1.2 专利权; 1.3 技术秘密权; 1.4 商业秘密权; 1.5 商标专用权(简称商标权)及相关识别性标志权利; 1.6 依照中国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由协议约定由公司享有的其他知识产权。 2.权属 双方确认,职工在公司任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或者主要是利用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的发明创造、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等有关的知识产权均属于公司享有。公司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充分自由地利用这些发明创造、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职工应当依公司的要求,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和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包括申请、注册、登记等,协助公司取得和行使有关的知识产权。 上述发明创造、技术秘密及其他商业秘密,有关的发明权、署名权(依照法律规定应由公司署名的除外)等精神权利由作为发明人、创作人或开发者的职工享有,公司尊重职工的精神权利并协助职工行使这些权利。 3. 技术成果 职工在公司任职期间所完成的、与公司业务相关的发明创造、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职工主张由其本人享有知识产权的,应当及时向公司申明。经公司核实,认为确属于非职务成果的,由职工享有知识产权。 职工没有申明的,推定其属于职务成果,公司可以使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 职工申明后,公司对成果的权属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