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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起律师年检注册费的“盖头”来
雪 宫 [《律师与法制》02/11/16]
2001年严冬时节,曾先后在搜狐网、中国律师网、中法网等互联网站上披露过的:中国首例“接力型”律师状告司法行政机关乱收律师年审注册费一案,虽然引起过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当时较详尽的代表文章是《全国十二万律师的一个羞答答的官司》、《义无反顾的“人体炸弹”》等文),但后来就似乎没了下文,除了先后间断零星性见到网站上李午汜先生以公民名义代理原告李苏滨律师的一篇代理词,以及李苏滨律师被以“突然袭击”的方式暂缓注册《律师执业证》以外,留给公众和全国十二万律师中的种种悬念、迷团一直未解开,为此,我们千方百计地专程辗转找到了“一、二传手”的当事律师,使我们终于真实地看到了故事里的故事------
揭起律师年检注册费的“盖头”来
李苏滨、李午汜律师所在地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每年年初,都有一次与企业年检类似的工作,无论是单位和律师个人都要缴费,单位缴的叫年检(审)费,律师个人缴纳的叫注册费或年检注册费,单位每年缴一千至二千元左右,律师个人交二千至二千五百元不等,不交费者不予注册,而一旦不予注册,则该年度不得执业,你那执业证书便立即成为废纸。
据当事的律师介绍,该费的名称在1999年前叫律师管理费,缴费的对象主要是实行自收自支的律师事务所或法律顾问处即国办所和国资所,缴费的依据是国家司法部、财政部(88)司法计字第164号文件,缴费的数额是“比例缴费方式”,即实行自收自支管理的法律顾问处(律师事务所),全年业务收入减去支出后的节余部分,按15%上缴同级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们称之为“上缴纯收入的15%”,该费规定只能用于律师业的管理和发展等。该两部文件到省级被转发执行,内容基本相同,在本案律师所在的省(下称当事省、市)的那份转发文件称为(89)司法字7号文件。
由于行政经费紧张等原因,该当事市大多采用按人头或执业证数定额征收,还按年度给各国办所下达指令性任务,并以给各所领导签定《年度目标责任书》的形式来保证征收,虽然突破了部级标准,但大家尚且都能以“为党和国家作贡献”的心态来完成任务。几年后的1996年11月5日,当事的市司法局见律师承受收费情况不错,便再次以“办公经费严重不足”为由向市财政局呈递了市司字(1996)157号报告,要求提高收费数额和比例,即按各律师事务所的毛收入的百分之七收取律师管理费,该市财政局却越权径直在该局请示文件的空白处用手写了几行批准文字,便在全市立即生效执行。至此,在收费方式由律师单位交纳早已改为“人头费”之后,现再次将费额涨为人均一千七百元。
1999年10月31日,该省司法厅又以“办公管理经费和发展律师事业需要”等原因,请示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再次定额提高或变更了收费项目和标准,即现行办法和状况,该收费文件被称为司文(99)258号文件。
照理,这些费收缴后,“只能用于律师发展”,但该项规定早已被束之高阁,收费机关也从未向交费单位和律师个人详细公布过一次费款的用向,据传,不仅被用来解决与律师无关的办公费,也甚至被用于与律师事业无关的衣食住行等项,律师的知情权及监督权从未受到过任何尊重。
律师们作为法律人,对此难道就没有一点异议吗?绝不是!光每年度市局召开的国办所各主任、教导员签定责任书的会议上,就一直是个热点话题,有时议论的可谓“嗷嗷叫”,别说一般律师们了。
《律师法》使后来的律师们以更广阔,深邃的视野来审视包括年检注册费等社会法律关系。于是,在当地便有了俩位敢于“第一个吃螃蟹”的勇敢者,律师李苏滨、李午汜义无返顾地把自己的顶头上司推上了被告席。在诉前,俩人都有个奇怪的想法:一旦讼事展开,必须随时准备失去《律师执业证》或《律师资格证》,前赴后继式的“接力型”诉讼格局也成为了无奈的必选。
莫非他们真是杞人忧天? 马失前蹄于“主体陷阱”
原告律师是揣着两种诉状走进法院的。为什么?这是因为本案的诉讼格局较为奇特,这种格局奇特又是被告的奇特收费行为导致的:2001年的律师年审注册费,2500元的收费票据上,手写的缴费单位是某律师事务所,但2500元的真实交款人确实律师个人,这是一个名不符实,另一个,虽是收的律师年审注册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但却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由该市律师协会在收据发票上盖章,收费人变成了“社团法人”。虽有文曾说律协是附属于司法行政官吏的“收银员”,但“收银员”怎能冒充人家政府机关来盖非“法律主体”的公章呢?
告谁呢?这是任何一个诉讼都必须解决的问题,是立案的法定条件之一。告市司法局乱收费打行政诉讼吧,可收费发票上没人家的公章,不能证明人家收费,尤其是人家收据票上写的交款人是某律师事务所,形式上也没收你原告个人的2500元呀;告律协吧,人家不是行政被告,同时也有个谁缴费的形式要件问题。
最后二人决定,把希望寄托于法院的“以事实为根据”的公正上,二人认为:律师个人支出了2500元,发票又在律师个人手上,这总是基本事实,你总不能两家都说没收钱吧。尔后,原告又反复说服本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开了一个“代交”给市司法局2500元的证明,至此,证据链条上应当说是没大缺陷了。
就这样,后被权吏们称为“越界恐怖主义之一”的首棒接力者的李苏滨律师,分别立案状告市司法局和市律师协会乱收律师注册费,请求确认其行为违法。在此之前,有十多年会龄的中国法学会会员的李午汜与李苏滨二律师一道,已共同在本案实体上的法律是非,有了足够的研究和信心;在可能出意外的程序问题上,不得不设计了一个相反的诉讼逻辑格局,准备在程序上一个胜诉,一个败诉,即:若你行政被告说没收该费2500元,则律师协会必收了,反之亦然。这时,退休后的李午汜律师只做了原告李苏滨律师的民事案代理人,但却只能以公民名义代理,因为被告作为顶头上司,已责令原告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主任作免费代理人,一所律师不能代理同案的双方当事人是有规定的。该所主任开庭前受到顶头上司的“亲切接见”,并聆听了“把该诉讼当成严肃的政治任务来对待”的指示。
原告代理人在回顾当初的感悟时,尖锐地指出:社会上的乱收费,最精明之处在于,让你交费的人找不着被告!他们通常惯用的手法是:甲、乙以上级的名义发文,丙、丁转发文件或发许可证,下司戊、已承办或委托,庚、辛代收费,壬、暌在票上加章并不填或故意误填交费人姓名等,甚至在政府互联网上和168信息查询台上,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将违法乱收费打扮成合法费项,造成一般百姓对此中奥妙根本难解其迷,这种“盘丝洞”式的立体陷阱,你即使是多年的阵前良将,也难免马失前蹄!
这层迷雾难解倒还不可怕,可怕的是当你把最大的希望寄托于“以事实为根据”的那道“最后的司法防线”,它却也“采取不抵抗主义”时,方顿知遗憾已经铸成。后来,因上述原因和李苏滨律师被突然“暂缓注册”,首棒原告才不得不忍痛撤下了两案诉讼。二律师在总结这段体验时幽默地说:我们太低估了司法“公正”。
2002年4月28日,在首棒原告撤诉的同时,二棒李午汜律师作为原告就将诉状递到了区法院,新的“接力诉讼”又开始了。他说,我不知道我后面还有没有“接棒人”,我无非也上那个“巴黎公社墙”而已。
李苏滨律师谈起这段“接力感觉”时说:只有我的代理人在劝我撤诉前的那句话是我的唯一安慰,那就是“咱中国律师对违法行为,胜败不足虑,打得就是这个前赴后继”!
争论的法律焦点
2002年7月4日上午,法院对本案开庭审理。法庭上,原告李午汜律师就本案的法律焦点和适用,发表了辩论意见。
(一)关于被告收取律师年审注册费依据的无效性问题。原告律师认为:
1、 被告收费的现行红头文件依据是1999年11月23日省司法厅转发的一个文件,即省司文(1999)258号文件。被转发的是该省财政厅、物价局10月31日联合批复允许收费的文件,即省价费字(1999)167号、财预外字(1999)35号文件;
2、 上述258号文件来源于省(89)司法字7号文件;
3、 上述7号文件的“老根儿”又是国家司法厅、财政部的(88)司法计字第164号文件,即按“纯收入的15%收取管理费”;
4、 上述164号文件于1999年12月30日被财政部和国家计委(根据97年7月7日中发14号文件)命令取消,该文号为部财综字(1999)195号文件,取消的费项列表中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管理费,并严令不得“变相”收费。
综上所述,收费的“老根儿”文件已被取消,“皮之不存,毛何附焉”?但被告市、省“仍在强收”并三七分成。
5、 2000年6月8日,国务院在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发》的通知中第三条规定:“在国家制定法律或行政法规后,有关地方相应规定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无效,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废止”,这就是本案“两个文件”无效的依据,当然它的无效性与违法性也是密不可分的。
(二)关于被告收取律师年审注册费的违法性:
1、 被告的行为和依据首先违反了该省人民政府的地方规章,即:《河南省行政事业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第七、九、十、十四、十八条等规定。因为照此规定,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对本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只有审核权,没有批准权,批准权在省政府,但是该厅、局居然在五年后仍“犯上”审批、越权违规,不仅越权变更收费项目,而且擅权提高收费标准,违法的严重性不言而喻。
2、 被告的收费依据,严重违反了1997年7月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97]14号文件)《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乱摊派等问题的决定》第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条等一系列规定,属于“顶风作案”。该第二条规定:“清理(四乱)期间,除了国家法律法规之外,暂停审批新的向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收费”,第三条也规定:“今后所有新增加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按隶属关系报财政部、国家计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重要的报国务院审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要分别征得财政部和国家计委同意”。这里,被告依据至少有三点违法:一是1999年12月30日前的“清理期间”该停不停而“顶风审批”;二是未经省政府批准,厅、局违法越权;三是“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更未依法“征得财政部和国家计委同意”,即便光省政府批准也不行。这个省、部两层审批程序,不仅适用于“新收费”,也适用于“保留收费”,足以使“乱收费”无丝毫空子可钻。
3、 为了严防“乱收费者”利用法律法规的模糊性误导民众,或巧立名目打法律法规的“擦边球”,并落实中央14号文件,在中共中央(1999)14号文件下发后的第53天,于1997年8月29日,国家计委又专门发出了《关于治理乱收费或减轻企业负担有关政策的意见》,其第二条第一项专门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对企业进行年审、年检及其管理的工作内容,但没有明确规定收费而收取的年审费、年检费、管理费等都要一律取消”。而被告依据收费的省258号文件,虽然罗列了《律师法》、《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等三个法律法规,但恰恰属于只有“该管理内容而无明确收费规定”的事项,理所当然的属于“一律取消”的项目、对象或“乱收费”。
4、 早在1991年5月6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在《关于审定行政事业收费的若干问题的通知》中第二条就明确规定“(审定收费的政策界限为)(六)对证照进行年检查验,除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规定者外,一律不得收费”。而本案“厅、局文件”,即不是法律,也不是法规,更不是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如此这般“不上桌”的“红头文件”,你说,该不该据此收费?
5、 该不该取消258号文件和“两个文件”规定的收费?中共中央国务院的(97)14号文件第一条明确规定:凡属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及财政部、国家计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明文规定之外的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均一律取消。
为此,原告律师在庭审发言中气愤的说:“在此,说轻一点,本案被告是听省厅的,还是听国务院的?是听法律的,还是听钱的?说重一点,是你眼里还有没有中共中央和国务院?你被告的行为是和全国任何乱收费一样,是在和法律打游击战,是在和党中央、国务院打游击战!”
被告的代理律师,在庭审对原告出具的众多法律法规本身没有异议,末了,只反驳原告说:1、照你说的来看,全国乱收费和该取消的收费简直太多太多了,这不可能;2、《立法法》不能适用于本案审理,因为它只针对“立法领域”。
原告李午汜律师苦笑着说:误区太深了,我不知道是有意的还是无意的,“全国乱收费太多太多”难道就是不能依法取消的理由?多取消一点乱收费又有什么可奇怪、不可能的?
对此在《立法法》上的辩异,原告认为,《立法法》明确了十个事项的立法权限,其中就规定了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只能由法律规定。请注意“只能由”三个字的含义,为什么要这样说?就是要把[法律武器]明明白白的交给人民群众,明明白白的交给[受害人],来据此抵制[各种乱收费]!这一规定,是解决本案“是与非”的关键!
曲折的前途
有人打诨说:现在打官司、告违法,“道路是光明的,前途是曲折的”道路之所以光明,是因为中国法制在许多主要方面,已由法律规定的明明白白,早已是阳光普照。
原告首棒李苏滨律师被迫撤诉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诉外一些公认的、不言而喻的压力或阻挠。想当初,他对簿公堂的被告,直接操着他律师职业生涯的生杀予夺的大权;而他们主动出击的那个违法行为,若本案原告方胜诉,其后果则要断掉省市司法厅(局)年复一年的滚滚财源。由此生出的阻力是难以想象的。虽然不少律师暗中是同情支持原告的,但谁也不愿或不敢公开站出来,原因是顶头上司的权吏们“稍给你点颜色”,那你也足以比患“感冒”难受,以至于原告李苏滨律师在偌大的本市竟一时间未能请到一位律师代理人。
“接力案”诉前的原告那个怪念头,到后来才知确实不是杞人忧天,果真言中了。4月28日,该市司法局和市律协联手召开少有的声势浩大的全市六区一市八县律师大会,在数百人的庄严大会上,以八年前的一个“理由”和突然袭击的方式,当众宣布了市司法局关于对李苏滨的《律师执业证》暂缓注册的行政处罚决定,且不发任何书面决定书,让你再次告状无门,象乱收费案一样,让你连被告都找不着。他找市局、找律协要书面决定,但不是“出差”,就是互踢皮球,谁也不照头,你要再起诉“民告官”么,看哪个现场律师敢给你出庭作证!律协本是律师的维权社会团体,一旦依附权势,又怎能为律师出头?
“4、28”事件发生后,律师界议论纷纷:这么罕见的庄严场合处罚律师、宣布决定,为何不依照法定程序而要搞“突然袭击”?将《行政处罚法》第31条、第32条置于何地?为什么偏偏要在律师状告顶头上司乱收费的诉讼节骨眼上搞此决定,是真要迫不及待地杀一儆百?八年前的事,你期间每一年都干什么去了,何况那更是件悲壮的是非已清的事,两件事是巧合吗?李苏滨律师被迫撤诉已四个月了,至今暂缓注册的状态仍在继续。
顶头上司官吏的态度,也顿使律师内部关系发生了大裂变。二位原告作为专职律师,在本单位合作制的律师事务所至今被搪以各种非法借口不让参加一次合作人会议,并声言省厅、市局“有话”不让,问他们要书面依据,没有,即使有也不会给你。当原告两律师急需本所出具证据,来详细证明近两年代理律师个人向被告交费的事实时,竟以种种借口予以拒绝、拖延,不签名、不盖章,眼睁睁看着自己的“战友同行弹尽粮绝”。怪不得一位伟人曾多次强调:失败往往不在于外部,而是失败于内部。这一令人永远痛心的事实,虽只是个例,但他毕竟再次印证了:律师作为社会上的职业群体,是一个最涣散最软弱的纸上的群体,它远不能与工农商学兵的任何一个群体相提并论。
本案的一审审限已一天天逼近,内部意见也有分歧,须请示上级法院,据说还很有可能上二审法院的审委会来定。另据传言,法院尚还有一“难”在于:若判原告律师败诉,于法于心都不忍;判其胜诉吧,又怕全市律师纷纷来递状索款,似有“不特定”之嫌。虽然外地曾流行有“以稳定对抗规定,以国情对抗国法”的瘟疫,但愿不会侵入该市。
近日风传,第二棒原告李午汜律师也离省市司法厅、局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不远了,因为他“类似将要挨打的伊拉克”。
不管如何,全国首例“接力型”律师状告顶头上司乱收费一案毕竟没有偃旗息鼓,毕竟仍在悲壮艰难的继续。该案原告脚下还有多少雷区?头上还有多厚的乌云?身边还有多少荆棘?会不会挨整升级?谁也说不清楚,但全国十二万律师正拭目以待,无论它是胜诉还是败诉,作为中国律师界的一个“首例公益诉讼”,其意义和价值都早已远远超过了案件本身,其规律、经验和特点,已覆盖了各行业、各部门、各地区乱收费问题,不仅为政府在加入WTO后多了一面镜子,也为国家法制的完善提供了不可多得的借鉴。
最高人民检察院主管、中国检察日报主办 全国优秀法制月刊《方圆》杂志2002年第11期文章:
律师叫板注册收费
本刊记者 杨建民
古都洛阳是华夏文明的重要发祥地,“若问古今兴废事,请君只看洛阳城”,而今天,律师就注册费起诉司法局的事件,再次首发于洛阳
当今,没有什么能比乱收费更让人深痛恶绝的了,律师也不能免俗。但是,律师们大都爱掰个“死理”,因为他们有着“不撞到南墙不死心”的个性,因为他们更知道些是非曲直,因为他们更难做到“难得糊涂”……因为了这些“因为”,他们才更容易被撞的头破血流。
河南省洛阳市洛神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李苏滨和李午汜正在进行着这样的碰撞。
1996年5月,中国产生了第一部《律师法》,其中第五章的四个条款成为了律协诞生的法律依据。根据这部法律,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律师必须加入所在地的地方律师协会。加入地方律师协会的律师,同时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会员。
李苏滨作为一名执业律师,当然也就“必须”成了律协的会员。按照《律师协会章程》,作为一个“自律性组织”,律师协会应该是个民间团体,他与地方司法行政部门的关系仅仅是接受其“监督和指导”的业务关系,但是实际上,司法局与律协的关系远比文件中定义的要密切,以至于出现了本应由司法局收取的“律师年审注册费”,而收费单据上盖的却是律协的公章。
2001年11月,因不满“律师年检注册费”的征收,李苏滨律师将洛阳市司法局和洛阳市律师协会一同告上了法庭。
律师“年审注册费”的由来
最早设立的律师事务所是从属于司法行政部门的律师科,那时每年要向司法局上交一部分费用,叫“管理费”,当时律师作为拿国家工资的专业法律工作者,除工资收入外又有自己额外的提成。自从律师事务所改制以后,律师科从司法行政部门分离出来,律师开始自食其力,不再享受国家的财政拨款,成为了名符其实的个体劳动者。因此,财政部和国家计委《财综字[1999]195号》文件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取消对各地律师事务所收取的管理费。
几乎是在管理费被取消的同时,“年检费”冒了出来。
在没有任何政策法规支持的情况下,许多省、市司法厅向同级财政厅、物价局报送了一个申请文件,基本内容是向辖区的律师事务所收取“年检费(含公告费)”,向律师收取“注册费(含公告费)”。这一文件很快就获得了物价局和财政厅的批准,而批准文书不是以正式文件下达,而是以“函”或“通知”的形式回复给司法厅的。下面是江苏省物价局和江苏省财政局给江苏省司法厅的函复:
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以苏价费函[1998]123号、苏财综[1999]188号文函复 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申请律师事务所年检费、律师注册费标准的请示》[苏司装行财(1999)第003号 ]悉。经研究,同意对律师事务所收取年检费(含公告费),对律师收取注册费(含公告费), 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表。原省财政厅、省司法厅苏财行(96)68号、苏司装行财(96)10号文件 中规定的“管理费”停止收取。 请你厅接本函后及时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事宜。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制发的行政事业 性收费票据进行收费。收费收入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律师事务所年检费标准和律师注册费标准自1999年8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1年。
于是,这样的“函”或者“通知”,就成为各地司法行政机关今天一直向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收取年审注册费的“法律依据”。据了解,费用收取的标准各地不一,上海的律师注册费是4000元;陕西是600元,其中西西安市是800元;山东有的地方是1000元,有的地方是3000元;河南是3000元。而每年收取的数额也不一样,大体是围绕上述标准上下波动。 报送和批复以上文件的,都是政府部门,与律协并无关系。
律师炸弹应该扔向谁?
首先对收取律师“年审注册费”发难的李苏滨律师今年47岁,是一位有着20多年党龄的转业军人,1991年8月从事律师工作至今。 1999年10月,洛阳市将原来上交的“律师管理费”变成了“律师注册费”,数额也由原来的1700元上升为2500元,李苏滨交费后拿到的收据上盖的是市律协的章。交款人写的是所在的洛神律师事务所。
律师注册费应该由司法局收取,为什么收据上盖律协的章?即然交费人是李苏滨,为什么收据上写的又是洛神律师事务所?经记者向有关人员了解,许多地方的律师向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交费,由律师事务所汇总后交给司法局,然后由司法局给律师事务所开一张总收据。律师交纳年审注册费的个人行为就这样转化成了部门行为,这种部门行为又成了个人起诉司法局的一个障碍。
2001年底,李苏滨认为此项收费违法,遂提起行政诉讼,将洛阳市司法局和洛阳市律协告上了法庭,先是西工区法院在法定的期限内不作出是否受理的通知,洛阳市中院受理后,于12月12日又以收费收据上所列的交款人是洛神律师事务所、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李苏滨说服他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开了一个“代交证明”,以证明2500元是由洛神律师事务所代替李苏滨向市司法局上交的。同时李苏滨也考虑到律协不是行政管理机关,不能作为行政被告,向行政庭提出的起诉可能会被驳回,因此李苏滨选择向西工区法院的民庭提起诉讼,状告本市律师协会违法收取律师年审注册费,侵害了原告财产权。
西工区法院民事审判庭受理了该案,并于2002年4月24日开庭审理,当庭没有做出判决。
起诉的代价
就在这时,李苏滨受到了另一个沉重打击。
早在1995年,李苏滨被指控“私自接案”、“私自收费”,涉嫌“贪污”被关进看守所,时间长达400余天。后来检察院认为起诉他的罪名不成立,于96年12月25日撤销了案件,李苏滨被释放后长达四年没有发给律师执照,直到1999年12月才回到了律师行列。李苏滨说:“即使我私自接案,按照《律师法》第四十条规定,最重只能给予停止执业一年的处罚,也构不成犯罪,可是我竟然被关押了四百多天,被停业四年!至今既没赔偿,也没给我一个说法!”
西工区法院开庭的4天后即2002年4月28日,在一个全市五百多人的律师大会上,市司法局和市律协宣布李苏滨2002年的律师执照暂缓注册。理由是1995年李苏滨曾“私自接案”。在这个时候翻出这个陈年老帐,难以洗脱报复的嫌疑。
几日后,主审法官召见代理人,以该费是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属民事庭管辖和交费主体不是原告为由,动员原告撤诉,否则判决结果对原告不利。这起有关“律师注册费”是否合法的诉讼成了“三不管”。
连续几天,李苏滨所在的洛神律师事务所主任贾安找李谈话,他说“司法局领导并不想和你过不去,只要你撤消对司法局的起诉,就可以给你正常注册。”李苏滨无奈,被迫于5月初撤销了对洛阳市司法局和洛阳市律协的起诉。
贾安主任说:“我是动员过李苏滨撤诉,至于给李苏滨恢复注册的问题,我没有说的那么明肯定,我只是答应帮他做做工作,后来我们工作也给他做了,省里仍然不答应给他注册,我们也没有办法。”
接力诉讼,前仆后继
李苏滨撤诉了,但是洛阳市司法局和洛阳市律协的烦恼并没有因此终结,对“律师年审注册费”提出质疑的并不只是李苏滨一人。
身为洛阳市司法局干部,时任司法局调研员的李午汜同样认为这笔费用收的缺乏依据。李午汜曾经是一名执业律师,1993年到1999年担任过洛阳市易元律师事务所主任,至今李午汜也还拥有律师执业证书,也每年都要交纳律师年审注册费。作为一名业内人士,他仔细研究过有关收取律师年审注册费的各种文件,并且得出了自己的结论。因此,在李苏滨起诉之时,李午汜就作为李苏滨的代理人出现在法庭上,李苏滨被迫撤诉之后,李午汜又一手擎起了质疑收取“律师年审注册费”的大旗,于2002年5月8日向洛阳市西工区法院行政庭提出了同样的起诉并交纳了讼费。7月5日,西工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至今尚未做出判决。
抗争是激烈的,虽然没有刀光剑影,却也另有一番悲壮。不管如何,全国首例“接力型”律师状告顶头上司乱收费一案毕竟没有偃旗息鼓,但是进展如何,现在谁也说不清楚。无论它是胜诉还是败诉,其意义和价值都早已远远超过了案件本身。这起诉讼至少向人们提出了以下几个问题:
一,省、市各政府主管部门的“函”、“批复”算不算“法规”?它能否作为征用私人财产的法律依据?
国家人大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文件叫“法律”,国务院制定,由政府总理签署的文件叫“条例”,地方法规也应该由地方人大制定或政府首脑签署,象以上我们提到的此类省、市政府各局的“函”、“批复”在法律文件的归类上该如何定位?它的效力该做如何规定?它能否作为征用私人财产的法律依据?
二,如果认可这样的文件可以作为征用私人财产的法律依据,那么它的制订过程是否要增加一些透明度?是否要经过听证、异议、讨论、通过、签署这样的程序?是否要听听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如果任凭几个人“眉头一皱,计上心来”,几天的功夫搞个“文来文往”,就可以每年轻易的从个人手中拿走约3亿元的财产,那么在这样的体制下,个人财产的安全是否太缺乏保障?
三,注册费应该用在何处?它的支出是否应该透明?作为提供这笔费用的律师有没有知情权和监督权?据李午汜说,司法局本来是不配发制服的。可是他们那里的司法局全都穿上了制服,费用就来自于此,这笔钱实际上构成了个人非法福利的资金来源,用于这种开支是非法的,实际上助长了制度腐败。
四,应该如何规范收费行为?律师年审注册费本来应该由司法行政部门收取,可是有些地方却交由律协“代收”,又没有规范的授权文件,律协将这笔费用和律协的会费合起来一起收,收据上也不分列清楚,既造成了收费主体的混乱,又造成了收费内容的混乱。出了问题后又互相推诿,结果造成了象李苏滨起诉都找不准被告的情况。行政收费行一项严肃的政府行为,应该有一套明确规范的操作程序,此种方式,无疑会损害政府的形象。
混沌中的注册收费
关于收取律师执业证年检注册费的问题,各地情况也不一样,有些的地方的司法局理直气壮地在收费,有的地方则已经明令取消,如今年5月8日,重庆市司法局、重庆市律师协会《关于2002年度律师事务所年检和律师注册工作的通知》中就明确宣布“今年开始取消了年检注册费,同时制定了新的《重庆市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各律师事务所必须按新的会费标准,在年检注册登记前一次性交清律协会费。”虽然钱照样收,但是起码明确了收的是会员费,与司法局无关了。
山东省临沂市的一位律师对司法局收取律师年审注册费的行为极为不满,他说:“假如收取的是证照费可以接受,但是不应该收取的那么多。收那么多的钱没有依据。而且不交钱就不给注册,律师只有违反执业纪律时才不给注册,哪个文件上也没说不交注册费就不给注册。”
即使是在“皇城根”的北京,许多律师也坠在五里雾中,记者询问了几个在北京执业和律师,有的说每年还在交注册费,有的说注册费已经取消了,现在交的是律师协会的会员费。更多的人只知道交钱,根本就不清楚交的是什么钱。一位不愿意公开姓名的律师说,他早就认为这笔钱收的有问题,但是由于怕得罪“现管”而造成许多职业上的障碍,也只能承认现实。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负责同志向记者解释说,作为律协只向其会员收取会员费,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没有向任何分会授权收取其它费用。他不愿就注册收费是否合理的问题进行评论,他认为:那是司法行政部门的事,与律协无关。
那么,《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并没有规定注册收费的问题,司法部是否对此作出过何种规定或解释?各省、市司法厅制定的收取律师年审注册费的文件是否应向司法部备案?是否应该得到上级主管部门的授权?其收费的标准是根据什么原则制定的?律师注册的收费问题应该由哪一级政府机关规定?是否应该进一步规范?带着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司法部律师管理司。
律师管理司一位不愿公开姓名的官员委婉的告诉记者,这个题目不好做,最好不要写,这些问题他都没法说的清,他只是郑重的告诉记者,司法部没有出台过任何有关律师注册收费的规定。
看来,已经收取了几年的律师执业证年检注册费,的确还处于一种混沌状态。
中国律师,自己的合法权益又由谁来保护?
——声援李苏滨、李午汜律师的倡议书
杨德寿
在人们的心目中,中国律师是一个令人向往的职业,这从前几年的律师资格和现今的司法考试热可见一斑。可是,当您几经努力过五关斩六将取得这个资格并跨入这个行业的时候,您的感受又会是什么呢?一句话:这不是人干的。
律师也是社会文明、民主的标志,不应该是在“无穷无尽的歧视、偏见、白眼、刁难乃至报复的怪圈之中”工作的。但现实是,他们没有固定的工资,不得不靠亲戚朋友来介绍业务来艰难地养活自己,甚至不得不靠点头哈腰来维持众所周知的关系。
中国律师是最熟悉中国法律的职业群体,这个职业群体常常以大无畏地精神拿起法律武器为当事人伸张正义。可是轮到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犯的时候,又有几个律师敢于站出来为自己伸张正义呢?律师们之所以不敢为自己伸张正义,是因为首先侵犯律师合法权益的不是别人,正是管理律师[操着你职业生死大权]的司法行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这种侵犯律师合法权益的突出表现是,每年一度收取的高额律师注册费用以及不交费就不给注册从而导致律师下岗的高压。
关于律师注册收费问题,律师们,曾经是为党和国家以此做过贡献的律师们,不止一次地向司法行政当局反映过,但一切还是照旧。也有律师曾抱着对律师协会的幻想向这个组织反映,可是又会发现,所谓的律师协会也即自己的组织实际上还是司法行政机关的另一块牌子!于是,他们干看着律师协会和普法办、依法治市办并排而挂的一溜牌子,不得不以无可奈何的心态来对待每年一度的注册收费问题。他们知道,腐败权力的财心也如刽子手,从来不会自己放下屠刀!
终于有一天,不堪忍受压迫的两位律师义无反顾地站了出来,公开向自己的顶头上司发难,以律师注册收取注册费的行为违法为由正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们是中国河南省洛阳市的李苏滨律师和李午汜律师。了解中国政治现状和司法现状的人,不可能不知道两位律师在这场战斗结束以后会有什么收获,基本上应该是头破血流!事实上,这也是给12万律师讨公道的诉讼,他们不惜在该市司法局和律协联手召集的数百干部、律师大会上,甘受违法行为施与的当众屈辱而矢志不移!甘受同行关系大裂变给予的孤独和冷遇而毫不动摇!
我敢说:两位律师对这种结果也不是没有思想准备。但是他们,不只是他们,还有中国所有的律师们,对司法行政机关的压迫还要等到什么时候?难道说屈辱之下的苟且偷生比头破血流更好受?也许罢,但对于李苏滨和李午汜来说不是的。我还敢说:因为他们的血是热的,他们的腰杆是直的、宁折不弯的。他们是中国真正的男人!他们是中国真正轻名重义的律师!所以,他们责无旁贷地选择了战斗!
中国,有十二万多律师,敢于在业外民告官的不少,但明知违法而敢于向司法行政机关叫板的却只有这么两个。敢问:中国法制社会的上层建筑难道要选址在这一盘散沙之监督群体上?
我总想,作为律师,如果连自己的合法权益都保护不了,还有什么资格来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可是,这样的滑稽戏却正如火如荼地在中国表演着!我们行业外的各界为此都忍不住了,都动了!《律师与法制》的编辑们动了!国家级六大优秀法制月刊之一的《方圆》杂志的记者们动了!众多的互联网站的网友们也都激动了!
中国律师,自己的合法权益又由谁来保护?律师朋友们,该醒醒了。我们没有勇气冲锋在前,但在勇士的身后为他们鼓鼓劲这还是能够做到的吧?难道说,两位李律师的诉讼真得与其他律师的切身利益无关?与中国的法治进程无关?敢问:正义的化身能许久沉默下去?!
目前,李苏滨律师的律师证,司法行政机关至今不予年检注册,李午汜律师的诉讼迟迟没有结果。对此,所有的中国律师难道无动于衷?如果您还有点同情心,还有一点正义感,那就勇敢地站出来,挥起你的双臂,给二位律师以道义上的支持吧!千万别忘了,两位李律师的诉讼请求也有每个律师的利益!作为律师,杨德寿第一个支持他们!呼吁尽快给李苏滨律师恢复执业证注册。我将尽我所能,和更多人一道帮助他们,为他们说话。这是因为,我是律师!
来源:中国律师网
中国律师的不屈抗争!
——读《中国律师,自己的合法权益又由谁来保护?》而作,并声援李苏滨、李午汜律师
唐远瞩
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我们每一位律师都曾为每年例行的年检注册费而牢骚满腹过,也曾不止一次地向我们所谓的“娘家人”——律师协会就高额的注册费用而提出过种种质疑与质问,也许有的律师还曾天真地奢望出现一个比较开明的司法部官员,搞一个改革的举措就把这笔不合理、不合法的律师注册费给一笔钩销掉……。但是,所有的努力都无济于事,所有的愿望都变成了幻灭,没有人理会这一切,也没有人聆听中国律师的怨声载道,更没有人关注中国律师苦不堪言的生存状况与执业境遇。
终于有人率先站了起来,河南省洛阳市两名年轻的律师李苏滨、李午汜义无反顾地拿起手中的法律武器,以收取律师年检注册费用的行为违法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河南省洛阳市司法局推上了被告的席位。尽管在目前的政体模式与框架下,律师与司法行政机关的彻底决裂与针锋相对显得那么不合时宜,尽管人们不难预料,这场尖锐的交锋与碰撞将会给两位律师带来怎样难以承受甚至灭顶之灾的后果,尽管至今为止,法院还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公正的说法,两位律师的年检注册依然是遥遥无期。但是,作为律师李苏滨、李午汜敢为人先的觉醒以及司法行政机关首例成为被告的案件必将永远铭刻在中国法治发展史、中国律师事业发展史的里程碑上。
这是中国律师不屈的抗争!“我自横刀向天笑,去留肝胆两昆仑”,李苏滨、李午汜两位律师愤然而起、孤胆铁血的从容令我想起“戊戌六君子”之一的谭嗣同,当变法失败朋友劝他一起逃离的时候,他执意不肯离去,并且说,“各国变法无不从流血而成者,今中国未闻有因变法而流血者,此国之所以不昌也,有之,请自嗣同始。” 一百多年过去了,谭嗣同的慷慨陈词依稀在耳畔回响,而李苏滨、李午汜两位律师在市司法局和律协联手召集的数百名干部、律师大会上,“甘受违法行为施与的当众屈辱而矢志不移,甘受与同行关系大裂变给予的孤独和冷遇而毫不动摇!”表示要将这场维护中国律师合法权益的行政官司进行到底,这种血性与坚韧,将令每一个心怀良知与正义的中国律师为之动容、敬重不已。
是的,中国律师的声音是还很微弱,中国律师的力量是还很单薄。如果我们因为拥有二十余年恢复发展的点滴经验而沾沾自喜,如果我们因为拥有高素质、高学历的十二万律师大军而忘乎所以,如果我们天真地认为区区的几个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就是实现了律师参政议政甚至从政的光荣与梦想,如果我们仅仅因为看到在沿海发达城市几个屈指可数的致富奔小康的律师,就晕晕乎乎了自己的真实处境,忘掉了还有很大一部分律师还在贫穷与困顿的生活道路上踽踽独行,坚守着正义、良知,捍卫着权益、权利,忘掉了全国200多名辩护律师一夜之间手铐加身、脚镣沉重、倦缩牢窗的背影,忘掉了立法的歧视、旁人的冷眼……那将是中国律师的真正悲哀。
我不知道每一位律师是否都完全清醒自己的境遇及肩负的重任,但在一次关于刑法306条是否废立的研讨会议上,倒是有一位检察院的领导一语道破了所有中国律师不得不面临的尴尬处境:“之所以冒出个306条来,这是必然的,因为这反映出立法过程中力量对比不一样,公检对最终的立法有强大影响,律师的声音则是相当微弱的”。是啊,我们的声音还很微弱,所以我们更需要呐喊,我们的力量还很单薄,所以我们更需要抗争,这个世界没有谁是我们的救世主,我们就是我们自己的上帝,也正因如此,李苏滨、李午汜两位律师的呐喊与抗争才显得弥足珍贵。
现实总是处处存在着规制与宰割,已然又不可更改,人们甚至不可能任意地挪移哪怕是一枚小小的螺丝钉,人们总是得到这样那样的昭示,这样的现实即是生活的整体,这样的现实必须成为人们无条件接受的庞然大物。鲁迅先生曾说,改变中国的一张课桌都意味着流血,更遑论打破已有的平衡、突破权势的包围。在这里,我们无法想象李苏滨、李午汜两位律师将在这次艰难的较量中会被碰得怎样的头破血流,会被撕裂得怎样的体无完肤。但是,李苏滨、李午汜两位年轻的律师以超人的胆识和喷涌的激情试图将中国律师从一种尴尬的现实劫持中解放出来,遁入另一个民主与法治的境界,这一抗争与挑战,我将第一个举双手赞成!
收取律师年审注册费司法局一审被判败诉
《河南法制报》2002年12月23日第三版“公民与法”专版
本报记者:刘亚涛
律师每年都要参加年审,交一笔数额不低的年审注册费,未经年审注册的律师不能执业。全国12万律师,按注册费人均2500元计算,每年就是3个亿。年审注册费的收取是否合法?洛阳两律师从2001年11月起叫板当地司法行政部门——
1 李午汜一审胜诉,判决结果在全国产生影响
2002年12月6日,洛阳市洛神律师事务所律师李苏滨在先(后撤诉)、李午汜随后接力状告洛阳市司法局违法收取律师年审注册费行政诉讼案,终于有了结果,原告李午汜一审胜诉。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在[2002]西行初字第69号行政判决书中称:按照1994年2月28日河南省人民政府第9号令《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被告洛阳市司法局未能提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收取律师年审费的证据,且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收费收据也未使用财政主管部门印制或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故依法确认被告收取原告2001年的年审注册费的行为违法;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在此判决作出的10多天前,洛阳市政府在《洛阳日报》上刊登的公告中,确认洛阳市司法局所收的律师注册费、律师事务所年检费为合法收费项目。 《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设置新的收费项目, 省财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物价主管部门市核;收费标准的制定或调整,由省物价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主管部门审核……财政、物价等主管部门必须按规定办事,严格审核把关,审核同意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李苏滨、李午汜接力式诉讼引起了全国众多律师的关注,在互联网上闹得沸沸扬扬。由于最先起诉的李苏滨在其诉状中是探讨性地提出司法局收取律师年审注册费违法,请求法院予以确认,被人戏称为“全国12万律师的一个羞答答的官司”。2002年12月3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秘书长贾午光与中国律师网网友相约该网 聊天室,畅谈关于律师的种种话题时,有网友问到律师年审(检)注册费的问题,贾午光这样回答:根据国家的规定,行政机关收取的年审(检)注册费,已经取消,个别省份经当地物价部门批准继续收费的也应取消。
2 李苏滨首吃螃蟹,拉开“全国12万律师的一个羞答答的官司”的序幕
A 李苏滨今年47岁,中共党员,转业军人,1991年8月从事律师工作至今。他第一个对司法行政部门收取律师年审注册费进行发难。他认为,这笔费用的收取没有法律依据,收取的数额没有客观标准。2001年6月,他交过当年的2500元律师年审注册费后,经过一番思考,于同年11月10日具状到洛阳市西工区法院,状告洛阳市司法局和洛阳市律协收取律师年审注册费违法。
对于起诉谁,李苏滨颇费了一番脑筋。告司法局乱收费吧,可收费票据上是律协的章;告律协吧,律协又不能作为行政案件的被告。最后他把两个单位列为共同被告,你总不能说两家都没收钱吧。因为当初是把钱交到律师事务所,由所里汇总后统一交给市司法局的,市司法局只开了一张针对所里的票据。他说服本律师事务所,开了一个代交给市司法局2500元的证明。
2001年12月7日,西工区法院通知李苏滨交费立案。2002年3月下旬,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B 针对原告的起诉,被告洛阳市司法局、洛阳市律师协会发表了以下观点:
一、原告的诉讼请求为“确认被告收取律师注册费为违法行为”,实质是要求确认省司法厅1999年11月23日发布的《关于转发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规范律师注册费和律师机构注册登记费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批复)的通知》(豫司文[1999]258号),以及此前省物价局、财政厅作出的《关于规范律师注册费和律师机构注册登记费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批复》(豫价费字[1999]167号、豫财预外字[1999]35号)为无效文件,这两个文件属“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依《行政诉讼法》规定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二、省物价局、财政厅是省物价和财政收取管理的行政机关、对所属辖区有权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其发布的文件不论是否合法,在没有被废止之前,其所辖区域有关部们都必须执行。被告依据豫司文[1999]258号文件执行豫价费字[1999]167号、豫财预外字[1999]35号文件,不但不是违法行为,而且是正当的合法的行为。三、原告没有弄清谁是被告,滥用了诉权。其一,原告只交了一个2500元,两家被告不可能都收了,把两家都告上法庭,必有一错;其二,豫价费字[1999]167号、豫财预外字[1999]35号文件是省物价局、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原告不针对发布文件的主体诉讼,显然诉错了对象。因此,被告洛阳市司法局、洛阳市律师协会请求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C 庭审中,原告李苏滨主要从两大方面阐述了自己的主张。
一、1997年7月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乱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中规定:清理期间,除国家法律法规之外,暂停审批新的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今后所有新增加的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按隶属关系报财政部、国家计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重要的报国务院审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物价部门审批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要分别征得财政部和国家计委同意;对1997年7月7日前已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物价部门审批的收费项目,少数确需保留的,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重新审批,并征得财政部、国家计委同意。豫司文[1999]258号文件,豫价费字[1999]167号、豫财预外字[1999]35号文件(以下统称258号文件)中规定的“律师注册费(含公告费)”,形式上属“重新规范和明确”的收费,即“新的收费”,依中发[1997]14号文件规定,属于违法“顶风审批”,且以后也未报省级以上政府或部门审批,没有效力;从258号文件中规定的收费用途来看(主要用于律师工作的宣传、培训、业务交流、质量检查和对律师机构、律师的管理,法律援助以及对律师事业的发展等方面的支出),实质是管理费性质,可豫司文[1999]258号文件下发37天后,即1999年12月30日,财政部、国家计委依据中发[1997]14号文件下发了《关于公布取消第三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字[1999]195号),其中明令取消了“律师管理费”。
二、2001年1月16日财政部《关于印发2000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中向全国公布的共计409项收费项目,司法行政部门的共计11项收费项目中,没有“律师注册费和律师机构年检费”这类项目,也印证了258号文件规定收费的违法性。其实早在1991年5月6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在《关于审定行政事业收费的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就明文规定,对证照进行年检、查验,除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规定者外,一律不得收费。1997年8月29日国家计委《关于治理乱收费或减轻企业负担有关政策的意见》中专门对“涉及年审、年检及其管理”相关的收费问题进一步作出了明确规定:法律法规规定了对企业进行年审、年检及进行管理的主要内容,但没有明确规定要收费而收取的年审费、年检费、管理费等都要一律取消。而258号文件中列为收费依据的《律师法》、《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恰恰只有年审、年检及管理的工作内容的规定,而没有收费的规定。
原告李苏滨认为,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参照国务院部委和省政府依法制定的规章,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被告既拿不出法律法规,也拿不出规章,只能视为收费行为无合法依据。尤其是258号文件本身就与国家一系列法规、规章相抵触而无效,更不能当作收费合法的依据。
3 困难重重,“首吃螃蟹者”无奈撤诉
当初,李苏滨考虑到律协非行政机关,提起的行政诉讼可能会败诉,几乎在西工区法院立案的同时,他又向该院提起民事诉讼,状告洛阳市律师协会违法乱收年审注册费,侵害了自己的财产权。此民事案于2002年4月24日开庭。这次他找到了一个好帮手,洛阳市司法局助理调研员李午汜,以公民身份做李苏滨的代理人。李午汜在代理词中称:被告律协不具有收取律师年审注册费的主体资格,也无任何委托,其收费行为属民事侵权。几日后,主审法官约见代理人,以该费是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属民事庭管辖和交费主体不是原告为由,让其动员原告撤诉,否则判决结果对原告不利。
“祸”不单行。2002年4月28日,在一个洛阳全市数百人的律师大会上,洛阳市司法局一负责人与市律协一负责人一起,宣布对李苏滨的律师执业证2002年暂缓注册。理由是1995年李苏滨“私自接案”、“私自收费”。接着,市律师惩戒委员会有关人员找李苏滨谈话,调查他1995年“私自接案”、“私自收费”的问题。
原来,早在1995年8月,洛阳市老城区检察院认为李苏滨“私自收费”涉嫌贪污,将其批捕关押。1年后,老城区检察院又以该案不属本院管辖为由,将案件移交给西工区检察院。此时,李苏滨已被关押整整371天。李苏滨一直认为这是市里个别有权势的人对他的陷害。西工区检察院接案20天后,为李苏滨办理了取保候审。1996年12月25日,该院认为李苏滨不构成贪污罪,撤销了案件,但同时认定李苏滨违反了《律师暂行条例》,属私自代理、私自收费,遂决定没收其非法所得63810元。李苏滨不服西工区检察院的撤案决定和没收决定,依法逐级申诉,并申请国家赔偿,一直申诉到最高人民检察院。2001年2月27日,最高检作出高 检复决[2001]第2号决定书:维持西工区检察院撤案决定书中撤销李苏滨贪污一案的意见,撤销其没收非法所得意见;撤销西工区检察院没收决定书;收缴的款项依法移交洛阳市司法局处理。此后,李苏滨一直在向各有关部门申请国家赔偿。
谈及此案,李苏滨说:“即使我私自接案,按照《律师法》第四十条规定,最重只能给予停止执业1年的处罚,也构不成犯罪,可是我竟然被关押了400天,被停止执业4年,直到1999年12月才让我从事律师工作……”
连续几天,李苏滨所在的洛神律师事务所主任也找他谈话,劝他撤销对司法局和律协的起诉,并答应帮他做工作,使他今年能顺利注册。 李苏滨向西工区法院行政庭出示的收费票据交款人名称是洛神律师事务所,这涉及诉讼主体资格问题。洛神律师事务所是否会出庭质证?办案人员也劝其对此案慎重考虑。
李苏滨与李午汜进行了深入的交流。2002年5月10日,李苏滨决定将两案撤诉。 可李苏滨的律师执业证今年最终没能注册。司法局不要他的注册费了。 2002年11月7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对李苏滨进行国家赔偿:由老城区检察院向李苏滨支付其被逮捕后羁押391天的赔偿金16930.3元;老城区、西工区两检察院返还没收李苏滨的个人财产,并赔偿李苏滨手机被扣押期间的话费损失。
4 紧随其后,李午汜接力上阵
A 李苏滨撤诉之后,李午汜随即向洛阳市西工区法院提起了同样的行政诉讼,并 交纳了诉讼费。 李午汜今年49岁,复员军人,1982年通过招干(律师)考试,以第一名的成绩进入洛阳市司法局。刚开始没有被分配做律师工作,搞宣教,办《洛阳法制报》,搞普法。1993年到1999年担任洛阳易元律师事务所主任,后因国办律师事务所改制又回到司法局,任助理调研员,现专职从事律师工作,为中国法学会洛阳组组长。在李苏滨找不到代理人时,李午把以公民身份为他进行民事代理。他对李苏滨说:“咱俩都是‘兵’,要是你‘牺牲’了,我接着上。”
自李苏滨向法院提起律师年审注册费的行政诉讼时起,李午汜一直关注着案件的进展。作为业内人士,他仔细研究了有关收取律师年审注册费的各种文件,认为不但这笔费用的收取,而且律师事务所年检费的收取也缺乏依据。对于该案,李午汜有更深层次的思考。1998年国家计委等五部委联合发布的《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等一系列规章规定:社会各界和缴费人对收费的使用有监督权和知情权,行政机关有收费政务公开的义务。每年收取的律师年审注册费及律师事务所年检费都用于什么地方了?他在司法局工作多年,自己心里有数。仅律师注册费一项,如果按每个律师每年2500元计,全国12万律师每年就是3个亿!2000年3月通过的《立法法》第八条明确规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只能通过制定法律来进行。仅凭红头文件就能收取这么大一笔费用,实质上动摇的是整个国家的经济制度和财产制度; 为了地方利益、部门利益而违法收费,也破坏了国家法制的统一。目前,我国政府 机关正处在依法行政的政府行为的伟大变革之中。现在是“四五”普法,普法已经 17年了,司法行政机关作为普法的职能部门,不能“灯下黑”,理应是依法行政的表率。另外,作为律师,如果连自己的权益都维护不了,怎能用法律去帮助别人?于是,他接力上阵了。
B 李午汜2001年的律师注册费票据的交款人是个人。他把这张票据从其原来执业的洛阳焦点律师事务所要了出来。为此,他和该所主任的关系闹得比较僵。焦点律师事务所是从国办所改制而来,和司法局关系密切。此案开庭时,洛阳市司法局有关负责人对该所主任说:“你们所律师出的事,你找人去!”
西工区法院于2002年7月5日对此案开庭审理。因对方代理人是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同事,双方见面了比较尴尬,李午汜当庭提交了详细的书面发言。庭审很快 结束。
此后,李午汜便进入了焦急的等待判决之中。案件的主审法官是行政庭庭长刘旗,李午汜曾几次到法院找他,询问、探讨该案。李苏滨也几次到法院,想听听有关人员的“口气”,但每次都“感觉是老样子”。外围听到的几乎是清一色的败诉消息。庭长刘旗讲,此案曾一度中止审理。
但李午汜一审胜诉了!
胜诉之后的李午汜说,他“相信法律”。在“权力的平台上”,律师是没有立足之地的,但在“法律的平台上”,任何人都是平等的。为什么一些人评价律师见了权力部门的人是“男的点头哈腰,女的打情骂俏”?律师自己腰软!不用法律来撑腰而是去干别的,结果人家“吃你喝你还看不起你”。他说,希望司法局能把这场诉讼看成是“公益诉讼”、“普法诉讼”,目的是为了推进“依法行政”的进程,而不要在律师执业证年审时为难他和李苏滨。
2002年12月8日,洛阳市西工区法院判决作出后的第三天,星期日,市司法局有关负责人召集全市律师事务所主任开会……
截至本文发稿时,记者没有得到洛阳市司法局上诉的消息。无论此案最终结果如何,我们认为,此案的意义和价值已远远超过了案件本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