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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3月,上海小绵羊器具有限公司(下称器具公司)委托太仓金羊卧室用品厂(下称金羊厂)生产销售“X.M.Y”系列床上用品,并委托金羊厂印制第1181419号X.M.Y注册商标用于床上系列用品。同年3月,金羊厂将“小绵羊”九孔抗菌枕芯设计稿交给上海小绵羊器具有限公司审核。上海小绵羊器具有限公司要求把“小绵羊”厂名与商标X.M.Y间距拉开。金羊厂按此要求于同年5月1日交付昆山市五金塑料包装有限公司加工印制了2万只“小绵羊九孔杭菌枕芯”塑料包装袋。同年7月21日,上海小绵羊卧室制品有限公司获准注册第1811295号注册商标。该注册商标为“绵羊图案”加隶书体“小绵羊”中文字,下方为英文字母“MALLSHEEP”三部分组成。核定使用商品第20类弹簧床垫和枕头。同年9月至10月,金羊厂将生产的“小绵羊九孔杭菌枕芯”19640只(其中17920只)销往上海市易初莲花超市,出厂价为每只11元。易初莲花超市共售出12556只,经营额为193116元。2002年9月,上海小绵羊卧室制品有限公司向上海市工商局徐汇区分局投诉上海市小绵羊器具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上海市工商局徐汇分局将投诉信转至苏州市太仓工商行政管理局查处。同年11月26日,苏州市太仓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金羊厂侵犯了1811295号注册商标,向金羊厂送达了太工商案字(2002)第1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一种观点认为:金羊厂未经第1811295号商标权人同意,擅自在同类产品上使用第1811295号商标中“小绵羊”中文字,已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理由为:1、金羊厂接受器具公司委托生产第1181419商标上没有“小绵羊”中文字,金羊厂在受托商标上加注“小绵羊”中文字,与第1811295号注册商标(20类)产品上核准注册的“小绵羊”文字相同,且放置于包装袋醒目位置,又并非说明商品特性,意在误导公众,故原告的行为已构成对第1811295号商标专用权的侵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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