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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T项目融资中的风险识别与管理

彭雪峰/徐永前

一、BOT项目融资及律师的作用
(一)BOT项目融资简介
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简称,即"建设-经营-移交"。所谓BOT项目融资,是东道国政府与私营财团的项目公司(在我国主要表现为外商投资)签订特许权协议,由项目公司筹资和建设公共基础建设项目。项目公司在特许期内拥有、运营和维护该项设施,并通过提供产品或收取服务费用,回收投资、偿还贷款并获取合理利润。特许期满后,项目无偿移交给东道国政府。
BOT项目融资的典型特征就是在减少政府财政负担的情况下,项目公司的债权人对发起人无追索权或只有有限追索权。项目靠自身求发展,今天以未来作担保,最终移交项目给政府。
(二)律师在BOT项目融资中的作用
BOT项目融资是一个庞大复杂的体系,从静态的法律角度看,它是由一系法律文件组合成的有机整体:由特许权协议建立项目公司并由所有的辅助合同支持它,对协议依赖性极大。同时BOT项目融资涉及到诸多利益如政府和项目发起人、项目公司和债权人等的冲突,甚至出现危机而导致项目的失败。律师在BOT项目融资中大有作为。律师是谈判、签约、调解的行家里手,律师的积极参与能够使谈判高效有序地进行,使谈判达成的协议合法有效,在冲突发生时能够作出妥善的调解安排,从而使BOT项目融资顺利进行。
作为BOT项目融资参与各方的律师,其作用首先表现为他要向当事人评估项目法律方面(特别是法律文件框架)的可行性,在准确识别项目可能面临的风险后,律师针对这些风险提出相应的法律声见,从而帮助有关参与方有的放矢地进行风险管理。 

二、BOT项目融资中的风险识别和管理 
BOT项目融资中的风险是指在BOT项目融资的特许、建设、运营、移交四个阶段里损失发生的不确定性,是一种潜在的危险因素;风险识别是指对在BOT项目融资中尚未发生的、潜在的各种风险进行系统地、连续地认识和归类,并分析产生风险事件的原因;风险管理是指BOT项目融资中的参与各方对风险进行识别、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有效地处置风险,以最低成本实现最大安全保障的科学管理方法。 
任何BOT项目融资,绝对的和万无一失的情况是不存在的,事实情况是风险无处不在、无时不有。对风险加以识别的目的,在于在风险识别的基础上,按一般的风险分担原则确定风险由最有能力承担的一方承担,并通过对此风险的管理,达到控制、预防风险的目标,从而使BOT项目融资顺利实施。可见,风险识别是风险管理的前提和基础,风险管理是风险识别的目的和归宿。 

在BOT项目融资的各种角色中,项目发起人成立的项目公司和东道国政府比较特殊,是特许权协议的双方当事人。相比而言,东道国政府比较超脱,行使的是一种战略控制和监督权。项目公司则不然,除了特许商角色之外,它还是融资合同中的借款人,建筑承包合同中的发包人等等不一而足,这种角色的复杂性决定了它在BOT项目融资中居于特殊地位,在风险管理结构中起着关键作用。 

以项目发起人和项目公司对风险能否控制为标准,可将风险划分为系统外风险和系统风险。下面分别阐述这两大类风险的识别与管理。
(一)系统外风险的识别与管理
系统外风险又称不可控制风险,一般是指与东道国宏观经济环境有关的、超出发起人和项目公司控制范围的风险,其内容包括: 
1.不可抗力风险
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自然事件和社会事件。不可抗力的一般原理是: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当事人,对于因此而给他方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可以全部或部分免除。在BOT项目谈判中,对不可抗力概念的内涵意见一般较为一致,但对其外延范围往往分歧较大,尤其是对社会事件的外延争议最大。我国合同法概括"不可抗力"定义为"不可抗力事件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后果不能避免的事件。"与此同时,该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可抗力事件的具体范围。 

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损失大致可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两种,直接损失是指对项目设施本身造成的损失,间接损失是指项目设施丧失功能而导致的收益损失。("不可抗拒的自然风险即因地震、洪水、台风、海啸、雷击、火山爆发以及意外事故等引起的风险。这类风险是BOT项目融资参与各方无法控制的。 

风险管理方法:
--投保。主要针对直接损失而言,即通过支付保险费把风险转移给有承担能力的保险公司或出口信贷机构。保险种类依各国的法律规定有建筑工程综合保险、第三方责任保险、工伤事故赔偿保险、设备物质运输保险等。
伦敦保险市场还专门为BOT项目设立了保险项目,美国进出口银行和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也可以提供一定限度的商业担保。当然,担保机构本身通常需要得到政府的某种保证。
--寻求政府资助和保证。这是针对间接损失而言,是对不能保险或不能以合理成本保险的不可抗力风险的管理方法。有些不可抗力风险无法确定成本,并不能保险或不能按照合理的保险费投保,这往往给BOT项目谈判造成障碍,发起人只愿承担不保护债权人方面的不可抗力风险,而债权人希望不但风险。这样,发起人和债权人往往要求东道国政府提供某种形式的政府资助和担保,方式之一就是允许发起人在遭遇不可抗力风险时,可以延长合同期限以补偿投融资中尚未回报、偿还的部分,延长期限相当于实际遭受这种不可抗力的影响期,前提是此种影响只能适用于特定的一段时间。当然,这种资助不是正式的政府保证,在性质上只是对项目表示支持的一种承诺,这种保证不具有金融担保性质,不适用于我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定。
--当事人各方协商分担。如果尚在贷款偿还期间,应当由政府、项目发起人、债权人三方按照事先约定的比例分担损失;如果在贷款已经偿还结束的运营明间,则由政府和项目发起人按照事先约定的比例分担损失。
(2)战争、罢工、革命、内乱等社会风险
这些社会风险主要针对东道国政局的稳定性而言如何,进行BOT项目融资时,发起人和债权人要考虑以下几个问题:
①发生罢工、内乱时,东道国政府对国内局势是否有绝对的控制权。
②爆发战争的可能性,例如在两伊战争中,许多石油化工项目不得不被迫取消或废弃,其中一个项目是投资45亿美元的伊朗霍梅尼石油化212212厂,在伊拉克的连续空袭下前功尽弃,日本的三菱银行为此损失了10亿美元。 
③政权更迭的可能性以及更迭后新政府会不会继承前政府对项目融资的各项承诺等,比如美国的一家电力工程公司(ENRON)在印度马哈拉施特拉邦(以下称"马"邦)承接的一个项目就是一个后任政府不认帐的例子:1995年8月,印度的一家国有公司和马邦现政府取消了前政府与美国电力工程公司签订的耗资28亿美元的发电厂建设项目合同,其理由是这个项目的签订违背了马邦的利益,损伤了马邦人民的自尊心,是愚蠢的行为。印度的这家国有公司还坚持,美国的那家电力公司在当初与马邦前政府签订项目协定时缺少公开和透明度。最后,这家美国电力公司不得不再与马邦现政府达成一项新的折衷方案。 

风险管理方法:
--投保。向有关国家和保险公司、出口信贷机构、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等投保,转移风险。
--明确界定不可抗力的外延范围。比如中国华能国际电力公司与美国数亿美元的几个发电厂项目的谈判中,美方将革命、内乱等列入不可抗力条款,后经中方律师据理力争,该条款从合同中删除。此后不久发生1989年的政治风波,美方借故撤走技术人员,致使华能公司面临重大损失。在这种情况下,中方律师以合同中根本没有社会原因造成不可抗力的条款向美方提出严正交涉,迫于法律威慑力,美方很快派回工作人员。
--尽可能准确预测新政府首脑的人选及其对项目协议履行的态度。 
2.国有化风险
系指东道国政府通过有关法令对原属项目公司的财产和权益,全部或部分没收或征用的一种法律措施。该类风险分为以下两种:
①直接的、快速的国有化风险,这也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一种,例如在1990年伊拉克入侵科威特的海湾战争中,伊政府宣布没收对伊拉克抱敌意的国家在伊拉克的资产,致使100多个国家的金额达45亿美元的项目资产被收归国有,其中日本损失最为惨重,达30多亿美元。
②间接的、缓慢的国有化风险,导致该种风险的原因是东道国政府的增加税赋、拒绝更新或续发许可证以及不允许进出口等方式。比如,泰国有这样一个例子:泰国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曾迫使曼谷的一家有日本建筑公司参股的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在曼谷开辟一条收费公路,后来双方在收费问题上存在严重分歧。为了使这条私人参与建设的高速公路"民族化",泰政府决定保持对所开发的基础设施的控制权。最后该公司不得不出售其所拥有的65%股份给泰国投资者。这实际上把日本建筑公司排斥出泰国基础设施建筑市场。再比如,加拿大政府为了限制外国资本对自然资源的投资,修改了外资利用政策,公布了新的国家能源政策,政府在其后的一年内,先是对外国投资者增加税收,接着又买断了外国投资者的投资,致使1000多亿美元的能源项目被取消,500亿美元的项目被搁置,这实际上是一种间接的、缓慢的国有化形式。另有一些国有化的前兆也应引起注意,比如扎伊尔、津巴布韦等非洲国家在实施国有化前曾成立专门销售矿产品的政府机构,通过收取销售代理费谋取利润。 

风险的管理方法:
--投保。
--股权安排,项目公司的股权由若干国家的投资者拥有,国有化的风险相对降低,或者要求在东道国或其友好国家有影响的强大的私营公司参加到项目融资中来,或者促进多边机构如世界银行集团中的国际金融公司参加进来,由其掌握项目的部分产权,强制收购的国有化风险会大大降低。
--债权安排,也是降低国有化风险的一种有效方法,由多个国家的银行组成银团参与BOT项目融资并安排平行贷款,这比只从一个国家的银行取得贷款资金的还款风险要低,同样项目所需机械设备从多个国家通过出口信贷机构取得比只从一个国家购买支付价款的风险要低得多。
--条款安排,主要是在贷款合同中规定交叉违约条款,当东道国政府对项目实行国有化致使贷款得不到偿还时,会构成对其他国际性贷款合同的违约,从而严重影响该国政府在国际金融市场上的融资信誉,迫使其在实行国有化前必须三思而定。
--政府机构担保,保证不实行强制性征收,或者如果这种征收不可避免,那么会以市场价格补偿项目公司。发达国家一般要求给予充分、有效和即时的保护,第三世界国家一般主张给予适当的合理的补偿。我国法律规定: 
"国家对外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条件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外资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由此可见,在我国进行BOT项目融资时,政府机构的这种保证是有充分的法律依据的。如果没有保证,项目公司的股东往往要求政府出具安慰函,表示对项目的支持。 

3.政府的越权干预风险
主要是指东道国政府用增加税收、强制性规定从项目所在地购买原材料或在当地出售产品和服务、征收额外的特许权使用费、限制某些产品进出口,征收关税等方式对BOT项目的设计、选址、工程建设、运营及产品销售进行越权干预。 

风险管理方法:
--特许权协议中明确界定政府和项目公司的权利和义务。政府的管理应掌握一个合适的度:既能对项目行使战略控制监督权和检查审计权又不影响项目公司的正当合法的运营。
--债权人单独与政府签署不干预协议,由政府承诺不干预BOT项目的运营、不干预债务的偿还;当项目发生国有化或特许权协议终止时,由东道国政府承担项目外债的偿还;由政府提供相应的基础设施,作为对BOT项目的出资等。当然在实践中这种协议很难取得,即使取得,执行的可行性也是一个问题。
--引人多边金融机构和出口信贷机构。这些机构的参与,能在某种程度上有效制止东道国政府的惩罚性税收等行为。比如美国为加强这方面的研究管理,分别成立了"进出口银行"(EXIMBANK)和"海外私人投资司"(OPIC)。前者的任务是为进出口贸易中遇到的国家风险提供管理、保险、保证和资金融通;后者的任务是为海外开展业务和投资的私营企业提供全球性的保险、保证和资金融通,以保护债权人和投资者的权益。
4.公共政策及法律变化风险
由于土地管理法、税法、劳动法、环保法等法律法规的变化以及其他政府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而导致的风险,这种风险可能引起增加成本、降低收益的后果。例如,东道国环保部门为了提高处理水的质量,修改了原来的有关法规,要求使用更先进的水处理设备,从而增大了项目的支出,减少了运营收益。
风险管理方法:
--特许权协议和相关法律规定此类风险由政府承担。例如香港政府对BOT项目的管理是运用制定单项管制立法及同电力公司签订管制计划协议的方式进行的。其主要内容是:私人投资企业必须以合理的成本为全社会提供足够的电力供应,在此前提下,私人资本得到合理的利润,有了协议,香港政府不用担心未来一段时间香港的电力供应,私人投资者不用担心政府政策的变化,所有涉及项目细节的问题都有明确的说法,这些电力公司可得到13。5%的净资产回报率,其中股本投资回报率为15%,贷款投资回报率稍低。项目公司一方认为这个利润水平是比较合理的。管制计划协议还规定,如果某段时间获得的利润高于这个水平,多出部分作为"发展基金",用来弥补经营不好时的亏损。除电力项目外,香港的东部一号和三号海底隧道也是经过谈判后形成的特许权协议并通过立法局以法律形式把政府和项目公司的权利义务固定下来的,《东部海底隧道令)明确规定,今后项目一旦出现矛盾,都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
--合同约定由东道国有关合作伙伴承担。例如,在购电协议中规定购电价应能用来补偿由于公共政策和法规变化而引起的成本超出并以提高电价予以补偿,以鼓励和保护外国投资者和债权人的积极性。
5.违约风险
系指项目融资中有关当事人因故无法履行或拒绝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而导致的风险,它分为以下两种:
①根本违反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失,以致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根据有关国际条约,不论哪方当事人,若其违约行为已构成根本违反合同,对方有权据此宣告合同无效,从而解除双方在合同中的义务。但造成根本违反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仍应负责赔偿因此导致的一切损失。
②预期违反合同。合同订立后,一方当事人已明显预见到另一方当事人由于其履行合同义务的能力或信用严重缺陷,或其准备履约的情况显然将不能履行其在合同中所承担的义务即为预期违反合同。该情况发生时,预见到的一方当事人有权中止履行其合同义务,但必须立即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另一方当事人应该赔偿损失。不论发生哪种违反合同的情况,都是BOT项目融资的参与各方不希望出现的。在一些法制不健全的发展中国家,违约风险是一个令投融资者非常头痛的事情,而BOT项目融资本身具有的有限追索权的基本特点决定了合同履行对有关各方特别是项目发起人和债权人特别重要,为此需要制定严密的风险管理措施:
--排除项目公司根本违反合同的责任,这一方法主要在产品购买合同(又称照付不议合同、或取或付合同、无论取得贷物与否均需付款的合同等)中约定,主要含义为即使存在项目公司根本违反合同的情况,产品购买者也应继续履行合同,支付约定数额的使用费以偿还债权人的贷款本息,其作用在于项目产品的买方向项目的债权人间接提供了担保。
--东道国地方政府直接出具履约担保或安慰函,例如在电厂项目中如果外方的项目发起人对东道国的电力购买方--地方电力局或电力公司的信用状况信心不足时,会要求地方政府或电力部门出具履约担保,东道国地方政府在法律许可证的情况下应出具具体的履约担保以消除发起人和债权人的顾,如果东道国法律禁止政府出具该类担保,可以安慰函的形式对项目表示支持,督促电力局或电力公司依法履行合同等。
--正确选择国际性的商事仲裁机构和适用的准据法。明确非东道国的商事仲裁机构的裁决在该国是否会得到承认与执行等情况。
相对国际民事诉讼而言,国际商事仲裁因其具有的仲裁机构民间性、管辖权非强制性以及一裁终局制等特点而为当事人所普遍接受。我国《外商投资特许权项目的暂行规定》在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问题上作了如下规定:
①特许权协议的订立、履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我国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②因履行特许权协议发生的或与特许权协议有关的争议,协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提交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或其他国际仲裁机构仲裁。
6.投标不成功的风险
指在竞争投标中,私人财团由于竞争失败不能组成项目公司签不成特许权协议造成开发费用损失的风险。
对于大型BOT项目来说,开发和投标费用很高,这就需要聘请律师、技术及财务方面的专家来进行全面的风险分析,在此基础上编制可行性报告,全面规划编写长篇标书,这样的花费要占去项目成本的3 6%,比如在菲律宾的Pagbilao 2*350MW热力发电厂项目中,不包括560万美元的前期费用,仅律师费和其他专业顾问费用就达240万美元。这种花费是很可能得不到回报的,因此私人财团就会遇到这种风险。但是得到一个BOT项目能够获得较高的收益,所以财团有能力也愿意承担这种风险。比如,贝特集团在土耳其承揽一个电厂和港口的BOT项目,前后历时5年,耗资700万美元,最后获得成功。再如澳大利亚政府拟修建一条从悉尼到墨尔本的高速铁路,数家私人财团组成的联合体花费1500万澳元的巨资提出了一个方案,但未被政府接受,这样前期花费的费用只以根据联合体协议由私人财团分别承担。

风险管理方法:
--前期工作特别是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要编好,项目的各项申请要符合东道国法律规范,选址要考虑环保因素,同东道国政府、地方政府企业和居民搞好协调关系;
--股东协议事先约定私人投资者各自承担前期费用的比例等。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的开销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费用、财务和律师费、差旅费以及为项目付出的其他人力和时间。因此,发起人需要有耐心和雄厚的财力,而且上述费用的分摊方案应该尽早制定。
7.竞争不充分风险
这是政府在招投标过程中可能会遇到的一个风险。指由于东道国的法律秩序不完备特别是招投标程序没有建立在公正、公平、高度透明度的基础上而未吸引到足够的竞标者致使标价不能降低的风险。
采用BOT项目融资方式建设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日益受到各国政府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政府的青睐,这样各国政府在吸引私人资本投资本国的基础设施项目的竞争也日益激烈,投资者和债权人不会把资金和时间浪费到缺乏透明度,行贿受贿盛行的招投标程序中去,因而政府就会面临竞争不充分的风险。
风险管理方法:
--东道国制定完备的法律框架特别是有关招投标的专门立法。
--在现行法律框架没有界定的情况下,明确答复投资者和债权人可以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通过执行国际标准来设计合理的招投标程序和结构,努力增加透明度。
8.利率变化风险
在BOT项目融资过程中,由于利率变动直接或间接地造成项目价值降低或收益受到损失的风险。如果项目公司采用浮动利率融资,一旦利率上升项目生产成本就会攀升,如果采用固定利率融资,一旦市场利率下降便会造成机会成本的提高。在我国因大部分资金在当地花费,昕以项目公司的外方股东一方面会试图组织尽可能多的人民币借款,另一方面在国际上以多种方式、多种货币融资,由于不同国家的经济发展阶段不同、不同的货币又有不同的利率,所以项目公司必然面临着各种货币利息变化的风险。
风险管理方法:
--固定利率的贷款担保;
--理想的多种货币组合方式;
--同银团及其他金融机构密切合作;
--运用封顶、利率区间、保底等套期保值技术以减小利率变化的影响;
--寻求政府的利息率保证。由东道国政府为项目发起人提供利率保证,在项目期内利率增长超过规定的百分比时,发起人可以得到补偿。如在马来西亚南北高速公司项目中,项目公司PLUS就得到了政府提供的利息率保证:如利率增加超过20%,项目公司在偿还费用中将得到差额补偿。

9。外汇汇率风险
这种风险是指因汇率波动而蒙受损失,以及将丧失所期待的利益的可能性。
风险管理方法:
--运用掉期等衍生工具,这种方法主要适用于硬通货之间。
--同东道国政府或结算银行签订远期兑换合同,事先把汇率锁定在一个双方都可以接受的价位上。这种方法主要适用于软硬通货之间。
--外汇风险均担法。首先,双方洽谈商定一个基本汇率e。,然后定出一个中性地带(e。·厶e,e。十Ae),在中性地带内,双方各自承担外汇风险和利益。但是,一旦外汇汇率变化过大,超过了中性地带,则双方按一定百分比来分担风险。对于我国而言, 自舛年1月1日汇制改革以后,人民币汇率呈现出稳中有升的良好趋势。尽管我国经济仍然处于高速发展阶段,但是对外出口有增无减,外汇储备不断增加,人民币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不会大幅度贬值。但是,BOT项目的资金回收期长,随着人民币逐步成为可自由兑换货币,汇率可能会有较大的波动,因此,BOT项目融资中的投资者和债权人将面临较大的汇率风险,给予外商一些优惠的补偿条件也是政府应该考虑的问题,否则会给谈判带来困难。
10.原材料来源和价格变动风险
原材料包括BOT项目在工程建设期使用的建筑材料和运营后需要的原料,如煤、气、电、油以及水处理项目中的原水等。原材料风险又称为项目上游风险,供给商越少,供给量越大,以别的材料代替现有材料越困难,项目就越容易被上游卡住脖子,上游风险就越高。

一个BOr项目的成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是否能够按照某种事先确定的价格购买到原材料,以保证项目公司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在市场上能以具有竞争力的价格出售。债权人只有在对原材料市场有充分了解和把握的前提下,才能承担这些原材料在事实上可以按照预测的渠道和价格买到的风险。
在BOr项目中,这种风险时刻存在,费用变化往往很大,项目融资中的债权人由于对原材料未来价格的预测不准确常常陷入财务困境。
管理该类风险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①明确原材料的质量和规格要求;
②明确原材料的来源和可得数量;
③明确原材料的价格;
④明确原材料的运输条件及运输费用由谁承担。
具体管理方法:
--充分考虑,谨慎预测在项目所在地购买原材料的可行性,这种可行性必须以质量能够得到保证、价格优惠为前提,否则就会使项目公司和债权人陷入困境,比如预测到水泥可以就地采购,但事实上当地不产水泥或水泥不能达到质量标准,只好高价从国外进口。
--认真选择原材料、机械设备的国外进口渠道和运输方式。充分利用东道国的优惠政策在尽可能不支付额外费用的前提下达到进口的目的;作好运输费用的评估工作,确保运输费用在财务预测的范围内。
--签订照供不议合同。为了保障原材料的稳定来源,项目公司与原材料供应商之间应签订长期供货合同,在这种合同中供货方承诺,在一个明确的长时期内,考虑到未来价格变动的因素,按照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向项目公司提供所需原材料。如果供应商不能履行供货义务,则必须向项目公司支付从其他来源购买相同种类原材料的价格与原合同材料价格的差价。这种合同的实质在于原材料价格变动风险由供货商承担,这种条款一方面保证了项目工程按原计划的费用按时完工,另一方面又可以使运营过程中所需的原材料得以正常供应,项目公司可谓一举两得。另外这类合同必须是可以强制执行的,供货商必须可靠,有能力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制定替代性原材料应急计划以及其他替代安排。

11.能源供应和其他辅助设施不配套风险
可靠的能源、动力供应对于BOT项目的开工建设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是保证BOT项目顺利进行的关键。能源短缺是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东道国普遍存在的问题,而政府在提供能源方面起着关键作用,没有东道国政府的强有力支持和密切合作,项目公司和债权人的风险不可低估。其他公用辅助设施包括项目所在地的供水、供热设施,废水、废气处理设施,以及居住、生活服务、文化体育设施等,这些辅助设施对于保持项目建设、运营的持续性及劳动力的稳定性也起着很大的作用。
在进行该类风险识别时,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①能源、动力能否得到长期供应,价格是否可以承受,运输是否落实,否则就要考虑诸如自建发电系统等方面的问题。
②所选燃料对生产过程、产品质量、生产成本和环境的影响程序。
③对耗能大的项目,既要考虑平均的动力供应,而且还要考虑高峰时的最大负荷要求。
④项目设计是否符合节能要求。
风险管理方法:
--特许权协议中明确、细致地约定政府在这方面应该承担的义务。
--根据政府的安排和有关能源、动力提供方签订严密的供应合同。

12.通货膨胀风险
通货膨胀存在于各国的经济生活中,相比而言,发达国家和地区比发展中国家通胀率要低得多,但是对于债权人和投资者而言,不管在哪个国家开发BOT项目都希望避免这种风险。
对于快速发展的中国来说,通货膨胀压力一直威胁着中国经济的健康发展,尽管自97年始,中国经济已实现软着陆,但是由于投资规模过大、产业结构不合理、价格体系未与世界接轨以及中国特有的体制等原因,投资者和债权人仍对此心有疑虑,必须寻求合适的风险防范措施:
--特许权协议中规定相应条款,作为以后对价格进行核查的依据,尔后再按公认的通货膨胀率进行调价,或相应增加收费,或延长特许期限。
--在产品购买协议中规定逐步提高价格条款。 

13.货币自由兑换和汇出风险 
项目产生的收益能否汇出是投资者和债权人十分关心的问题,否则,他们将遭受巨大风险。
风险管理方法:
--东道国法律明确规定保证兑换和汇出。
--特许权协议具体规定并得到东道国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以打消境外投资者和债权人的顾虑。例如土耳其的盖兹(Gazi)项目,当地政府建议其权力机构根据协议用数种货币进行定期支付,包括日元、德国马克和美元,用以满足不同境外投资者和债权人的支付要求。
--间接方式达到目的。例如,项目公司把其收入转交给东道国政府,换取等价的商品(如石油),然后再到国际市场上出售商品以换回硬通货,当然由于商品在国际市场上售出之前可能贬值,项目公司在避免汇兑风险的同时也要承担市场风险。
--投保。例如在巴基斯坦的哈伯河(1-labRiver)项目中,政府支持实施了其国家银行担保的兑换风险保险计划,保险金作为融资的附加费用包含在电价中。每年交付保险金后,国家银行保证投资者能以签订保险合同之日的汇率,将赚取的卢比兑换成美元。

14.资产评估风险
资产评估特别是土地使用权评估问题可能是外商投资过程中争议最大的一个问题。如果评估制度不完备,评估机构不健全,一方面影响东道国政府的声誉,另一方面使外商认为风险太大。
风险管理方法:
--建立、健全独立的权威资产评估机构;
--签订特许权协议前,先寻求东道国立法上的支持或中央政府对资产评估的认可;
--将资产评估包括到合同中去,再评估产生的附加费可通过调整价格或延长特许期实现。

15.偿还期限风险
这也是项目发起人和项目公司不能控制的风险。公共基础设施的风险之一就是投资回收期长,比如电力项目的特许期限一般为10--20年,供水工程要15-30年,隧道项目一般在30年以上。为了使自身收益固定,投资者往往要求政府给予固定的投资回报率保证。在我国是不允许的,因为这一方面失去了BOT项目融资的基本内涵,另一方面不能调动运营商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和积极性。
风险管理方法:
--理顺价格体系。我国传统的价格体系是封闭的,与世界价格体系脱节,使外商对其中的风险不能识别和管理。为增强对外商的吸引力,必须改变过去传统的定价模式,采用市场定价的方式,按照国外的经验,政府可以设置产品价格的上限对外商加以控制,使其能够通过改进技术、加强核算等办法来多获取利润。
--采用弹性的特许期制定方法。制定特许期要考虑产品或服务的价格,如果价格低,相应延长特许期,价格高,则缩短特许期。
--政府不直接承诺投资回报率。这是目前一些BOT项目中的做法,由政府指定的公司与项目公司订有投资回报率,当项目运营收入低于投资回报率时,由项目所在地政府指定的公司给予补偿;当项目的运营收入高于投资回报率时,对高出部分再约定一个处理的办法。比如,上海的两桥一隧道工程就是通过政府授权的城市市政工程投资总公司承诺15%的固定回报率并根据盈亏状况适时调整而与外方达成协议的。这种方式对于法律框架尚不健全的我国来说较易于使项目谈判成功,但是城投公司显然也承担了过多风险,从长远来说是不足取的。

(二)系统风险的识别和管理
系统风险又称可控风险,是BOT项目融资中的参与各方可以自行控制和处理的风险,系统风险的管理主要是通过项目参与各方相互之间的约束和制约来完成的,各方通过反复协商谈判,达成各种内部协议。这些协议明确界定了BOT项目融资参与各方的权利、义务,相关的系统风险也被有效地分配和管理。
1。发电量、车流量评估准确性风险
开发电站、高速公路、供水厂等BOT项目以及其他能源交通项目,要基于对这些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可供量的评估,以及对发起人开发这些项目的能力所作的预测。债权人进行这类项目融资,不得不承担这些资源是否存在、并能否开发的风险。如果发电量、车流量或储量远远低于先前的预测,项目就不能按预期的标准生产出产品或提供服务,就不会有足够的现金流量支付经营费用,提供利润和偿还债权人本息。因此,发电量、车流量、供水量等是否准确,对于项目融资的成败至关重要。
风险管理方法:
--债权人必须依靠自己的力量,聘请专门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独立的评估师对车流量、发电量等进行评估,在准确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放款的决定。
--有关协议中由政府或其公营部门保证最低车流量和发电量。比如在山东日照电厂项目融资中,项目公司(中外合作山东日照发电有限公司)与作为承包商的山东电力公司签署了供煤、运行、维护和购电合同及电厂发展合同。运行购电合同,从另一个角度对项目的最终收益起了根本性保证作用。通过电厂发展合同,山东电力公司负责在正式开工后42个月内按固定预算完成电厂建设并承担以下基本义务:保证最低年发电量5500小时,向合作公司.按月支付电费。
以上政府或其公营部门作出的这种保证,其法律性质实质上是其获取相应权利所必须履行的义务,并不具有金融担保性质,不适用于我国《担保法)的规定,是法律允许的。
2.信用风险
BOT项目融资参与各方彼此都存在一个信用风险的问题。对于债权人而言,采用项目融资方式放款,必须选择好理想的项目发起人和运营商。理想的发起人和运营商通常有以下几个主要标准:
a.作出专业化的和完整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融资方案;
b.选择的承包商是有经验的、信誉好的并能够友好合作的;
c.项目产品和服务的市场有保障;
d.政治风险在可控制的范围之内;
e.项目运营商经验丰富,职权明确并有连续性;
f.经营和财务管理的连续性有保障;
g.发起人拥有足够的资产;
h.发起人需要从项目中获取适当的利润;
i.发起人具有通过项目融资方式为项目筹集资金的成功经验。
①政府面临的信用风险
主要是债权人和发起人是否有足够的资金完成项目。政府对发起人的承诺非常重视,因为一个BOT项目能否运作成功,主要依靠发起人的努力,同时,政府也应该得到有关债权人融资的足够承诺,并研究其可行性后再与发起人成立的项目公司签订特许权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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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管理办法:
--政府确保发起人完成项目的最有效办法是对保证的条件给予实质性的落实。例如,土地划拨或出让、原材料供应、价格保证、在或取或付合同条款下的产品最低购买量以及保证外币兑换等。
--政府委派BOT法律专家或财务顾问与债权人和发起人接触并协助其工作,并要求其将有关财务信息、担保手续公开化,以便确信届时项目有足够的资金到位。
②债权人面临的信用风险
在BOT项目融资中贷款的偿还主要依靠项目未来的收益,不管对项目发起人有无追索权,债权人都将评估有关参与方的信用、业绩和管理技术,这些因素是债权人依赖的项目成功的保证,否则将面临巨大的风险。
风险管理方法:
--项目公司提供担保合同或其他现金差额补偿协议,一旦出现资金不足,能筹措到应急资金以度过难关;
--建筑承包商提供保证赔偿因其未能履约造成损失的担保银行的保函;
--项目发起人提供股权资本或其他形式的支持;
--产品购买者提供或取或付、且取且付或其他形式的长期销售合同;
--项目供应商提供或供或付合同或其他形式的长期供货合同以保证原材料的来源;
--项目运营方具备先进的管理技术和管理方法的证明;
--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按保单支付的能力和保险经纪人的责任;
同样,股本投资者也非常关心上述这些不同参与方的可靠性、专业能力和信用,其风险管理方法与债权人基本相似。
3.市场风险
由于BOT项目投资大、回收期长,面临变幻莫测的市场,股本投资者不希望其投资收益取决于其产品市场中的表现,不希望直接面对市场风险。比如项目建成投入运行后,因市场竞争、新技术的出现以及管理机制等因素影响,造成实际收入低于设计收入,现金流量不足,难以补偿项目经营成本支出和按时归还贷款的风险。
风险管理方法:
---做好国内外市场调研分析。主要研究分析以下六个问题:
①项目的产量或车流量有多大;
②还有多少家公司提供这种产品或服务;
③项目自身的市场占有率和市场渗透力如何;
④项目产品或服务有无其他替代;
⑤顾客或用户的消费习惯是否会有新变化;
⑥未来的通货膨胀率大致是多少,等等。
--通过签订或取或付的产品购买合同、或供或付的长期供货合同锁定产品的价格,确保项目收益,其中产品购买合同是BOY项目融资能力的基础,合同中规定的产品购买价格要涵盖产品的固定成本,而且合同必须在整个项目贷款期内都有效。在BOT电站、供水等项目中可以采用这种方式。
--政府或其公营机构保证。主要是要求政府或其公营机构在特许权协议中明确承诺项目运营的头几年内保证最低车流量或使用量以确保项目的成功,在BOT高速公路、隧道、桥梁发达电项目中经常采用这种方式来分散风险,比如对发电项目,消费者常常是唯一的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电网。在这种情况下,通常由相关的使用机构来提供最低使用量和价格的保证。
--建立独立帐户。针对现金流量时高时低的情况,通过设立独立帐户,优先支付项目债务利息。政府在项目建设期,提供附属贷款,保证偿还债务利息。
--治本策略。项目公司经过可行性研究,自己投资建立自己的原材料供应基地或通过纵向兼并,彻底解决BOT项目在原材料方面的后顾之忧。
4.竞争性风险
BOT项目的私人发起人,为了进行可行性研究并获得融资,需计算投融资成本和投资回报率,这只能以该地区BOT项目的预测需求量及使用量为依据,并在合理的程度上能够给予肯定。
BOT项目完成投入运营后,在特许期内,项目的利用量比较稳定,如果东道国政府再在同一区域建设或许可建设与该BOT项目同样性质的项目,势必使BOT项目的客户分流,利用量减少,从而使债权人和投资者面临现金流量不足,本息偿还和收益得不到保证的风险。比如,在离已建好的收费公路几公里的区域之内另建一条平行公路,或者将现有的公路进行重大改善,提高其等级,发生争夺同一路段交通量的情形,等等。
---做好国内外市场调研分析。主要研究分析以下六个问题:
①项目的产量或车流量有多大;
②还有多少家公司提供这种产品或服务;
③项目自身的市场占有率和市场渗透力如何;
④项目产品或服务有无其他替代;
⑤顾客或用户的消费习惯是否会有新变化;
⑥未来的通货膨胀率大致是多少,等等。
--通过签订或取或付的产品购买合同、或供或付的长期供货合同锁定产品的价格,确保项目收益,其中产品购买合同是BOY项目融资能力的基础,合同中规定的产品购买价格要涵盖产品的固定成本,而且合同必须在整个项目贷款期内都有效。在BOT电站、供水等项目中可以采用这种方式。
--政府或其公营机构保证。主要是要求政府或其公营机构在特许权协议中明确承诺项目运营的头几年内保证最低车流量或使用量以确保项目的成功,在BOT高速公路、隧道、桥梁发达电项目中经常采用这种方式来分散风险,比如对发电项目,消费者常常是唯一的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电网。在这种情况下,通常由相关的使用机构来提供最低使用量和价格的保证。
--建立独立帐户。针对现金流量时高时低的情况,通过设立独立帐户,优先支付项目债务利息。政府在项目建设期,提供附属贷款,保证偿还债务利息。
--治本策略。项目公司经过可行性研究,自己投资建立自己的原材料供应基地或通过纵向兼并,彻底解决BOT项目在原材料方面的后顾之忧。 
4.竞争性风险
BOT项目的私人发起人,为了进行可行性研究并获得融资,需计算投融资成本和投资回报率,这只能以该地区BOT项目的预测需求量及使用量为依据,并在合理的程度上能够给予肯定。
BOT项目完成投入运营后,在特许期内,项目的利用量比较稳定,如果东道国政府再在同一区域建设或许可建设与该BOT项目同样性质的项目,势必使BOT项目的客户分流,利用量减少,从而使债权人和投资者面临现金流量不足,本息偿还和收益得不到保证的风险。比如,在离已建好的收费公路几公里的区域之内另建一条平行公路,或者将现有的公路进行重大改善,提高其等级,发生争夺同一路段交通量的情形,等等。
这样铁路运输必然面临严重亏损的局面。公路、供水、煤气供应等公共基础设施也面临同样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如果BOT项目的外方发起人定价方式不改变也必然会亏损,这与其投资初衷相违背。所以在现有的公共基础设施定价体系不完善的情况下,通过政府补贴使BOT项目的发起人投资该产业能在一个比较合理的价格基础上获得合理的投资回报,就成为东道国政府进行BOT项目融资的基础。
政府补贴也有一个副效应,通常会造成项目发起人不愿降低生产成本从而导致经营效率低下,如果长期补贴资助在政治上发生问题,往往会降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信誉。此外,这种方式不容易管理,因为政府要不断地对项目公司进行监测、衡量并控制项目的产出,并对支付补贴进行管理。为此政府提供补贴时,应着眼于对私营部门的效率保留应有的刺激。 

5.建设工程风险(完工风险)
BOT项目融资在完成有关手续,正式签署有关文件并经政府批准之后便进人工程营建阶段。对项目公司来说,在这一阶段面临的最大风险是工程顺利完工的风险。工程能否顺利完工,决定着项目能否顺利运营,项目发起人的投资能否得到回报,债权人的本息能否按期收回。因此识别这类风险并进行有效管理,是保证BOT项目工程顺利建成并交付运营商使用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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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T项目融资中的"完工",分为全部完工和部分完工两种,全部完工是指项目工程在预计的工程造价、工程建设期内建成完工并没有出现项目终止的情况以及项目验收或试运营期间,产品、服务的质量或数量达到某一规定的标准,运营费用低于某一规定的百分比,完工风险包括工程不能完工风险、成本超支风险和完工迟延风险。部分完工是指定工分为若干阶段时在某一阶段里的完工,或产量达到某一个比较低的数量便可构成完工。 

①不能完工风险
由于项目选址不当,使用了复杂的技术、工程设计不合理、在工程施工中改变设计方案、项目发起人和工程总承包商技术能力和经验不足以及其他一些原因,导致不能完成该项目的建设或者完成的项目达不到预期设计标准。
风险管理方法:
--做好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使用尽可能成熟的技术。 
②完工迟延风险
由于通货膨胀、建筑承包商技术不过关、经验不足,建筑材料和设备不能及时取得或者劳动力来源得不到保障,以及其他一些原因,可能导致项目不能按照预计的时间完成工程建设从而使项目发起人和债权人遭受完工迟延风险。
工程迟延使建设期融资本息以及其他费用增加。同时,由于项目不能按时投入运营,预期的项目利润也不能按计划取得。倘若延期过久,劳动力和原材料因通货膨胀其成本也会大大提高,严重影响项目的经验效益,甚至由于工程延造成超支过多,使发起人和债权人只能放弃这个项目。
风险管理办法:
--选择合适的建筑承包商。BOr项目的建筑承包商应该信誉良好、经验丰富、承包过类似工程并成功履行了承包合同;承包商应拥有能胜任工作的技术专家,有能力解决建设中出现的各种难题。同时其经济实力应该非常雄厚,如果承包商在经济上陷入困境,将严重影响承包的工程如期完工。
--项目发起人提供完工担保。这种担保一般是应债权人的要求提供的,在完工担保中一般规定:
a.按照有关工程和技术等各种要求完成BOT项目的建议;
b.项目的各种技术指标达到规定的要求;
c.项目出现超支情况,由发起人提供超支费用。
以上规定内容的严格程度,主要取决于债权人对项目发起人的信赖程度、项目遭受各种风险的可能性和风险的大小程度。如果信赖程度高、风险小,完工担保的内容可有一定的灵活性。
当然,项目发起人只愿承担完工的商业风险,不愿承担由于政治风险而使项目不能完工的担保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往往通过项目公司与政府签订的特许权协议排除政治风险的因素。
--建立托管帐户。这是为把项目发起人的完工担保切实落到实处而采取的措施,具体做法是债权人要求发起人存入指定的托管帐户一定数额的资金,从而达到使发起人履行完工担保中规定的担保义务的目的。如果发起人未能提供超支费用以履行完工担保的义务或工程不能按照要求完工,债权人可以要求发起人还款,或承担项目公司作为借款人应该承担的义务。
完工担保履行后,发起人责任自动免除,债权人只能依靠项目的现金流量还本付息。
--签订完备的施工合同使承包商失误引起的风险最小化,特别是应通过订立严格的惩罚性条款和提供具有吸引力的竣工奖使完工迟延风险最小化。
--东道国政府通过税收和财政倾斜避免竣工迟延风险。
③成本超支风险· 
成本超支风险是指BOT项目工程在建设期间的费用(包括设备安装、调试费用)超过了预计的费用。迟延完工、通货膨胀、汇率波动、利率变化以及环境和技术方面产生的问题都是造成此风险的原因。由于项目运营费用和还贷资金的来源基于预计的项目收益,成本超支便给项目带来严重后果,除非超支费用能够有资金来源,否则这个项目很可能半途而废或不能按期产生偿还项目债务的资金流量。在这种情况下,又会迫使债权人再为项目发放新的贷款。比如在70年代完工的跨阿拉斯加管道工程,就是著名的费用超支项目。在管道正式投入使用前,这个项目的资本费用,达到了项目预算的400%。 

风险管理方法:
--项目发起人追加投资。这种投资有时不是采取股本投资而以附属债务的形式出现,发起人从这种追加投资中得到回收的形式是以贷款利息而非股本红利的形式进行的。
--债权人提供一定数额的超支资金。成本超支后,债权人可能同意按一定的比例提供超支资金,超支资金的其他部分仍由项目发起人承担。当然,发起人以合同的形式保证向项目提供超支费用仍是债权人同意按一定比例提供超支费用的前提。
--备用信贷安排。这种安排是以BOT项目的原债权人提供额外贷款的方式实现,额外贷款的偿还可通过延长照付不议合同的期限、调整项目产品或服务的价格、由项目发起人提供担保或以附属债务的形式追加项目投资等方式得以保证。
--签订·一揽子交钥匙工程合同或固定价格合同。这类合同在一定程度上可起到防止超支风险发生的作用,但建筑承包商承担风险较大,要价较高。
--延长完工担保的条款安排。完工担保是按照合同规定的义务,BOT项目发起人对项目的全部债务在完成工程建设并开始运营前提供的担保。在完工担保合同中可以安排这样的条款:如果项目工程建设没有按照规定的要求完成,债务的担保可以延至债务偿还完毕为止。这种条款给项目发起人向项目提供所需超支费用施加了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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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资产充抵债权人的债务。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在融资合同中可以设立这样的条款:如果项目不能在一个确定的日期完工并开始运行,则由项目发起人购买项目资产,以充抵债权人的债务。合同中通常还列明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取得更优惠的还款条件。
--项目发起人提供托管资金。根据这种安排,项目发起人应提供一笔足以完成项目的资金放人指定的托管帐户,如发生特定事件,可从该帐户调用资金。
该帐户资金除支付完工费用之外还可向建筑承包商支付某些超支费用,最后资金余额在项目完工时应全部归还给项目发起人。 
6.技术故障风险
BOT项目设施竣工交付使用后,进入运营期,在运营期内的任何时间内都有可能发生技术故障,从而使项目公司面临技术故障的风险。
风险管理方法:
--建筑承包商出具履约担保,期限一般延续到完工后的几个月甚至几年。
--固定价格合同中订立更新补贴条款和严格的惩罚性条款。
--东道国政府主持制定严密的检查监督计划,及早识别由技术故障弓I起的可能中断服务的信号,并监测在BOT项目特许期结束后政府将要获得的固定资产的状况,在获取设施前将用于维修和更新的基建费用列入预算。
7.运营维护风险
该类风险是指在BOT项目运营过程中,由于运营商的疏忽,发生重大经营问题,如原材料供给不上,设备安装使用不合理,产品或服务质量低劣,发生重大工伤事故以及职工队伍混乱等等,致使BOT项目达不到一定的运营指标。这些问题如不妥善处理,可能使项目无法按计划运营,最终影响债权人和项目发起人的利益。 

BOT项目的运营指标一般由政府或有关的主管部门具体规定,通常包括如下内容:
①采用的工艺、技术设备是否先进、适用,价格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国家的技术政策和产业政策;
②引进的技术和设备是否符合东道国国情,引进技术后有无消化吸收的能·力;
③资源利用是否节能、高效,是否符合东道国的能源政策;
④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是否属于重复引进;
⑤人员培训是否充分、到位。
风险管理方法:
--选择有经验的运营商。选择的重要标准是看其是否具备在同一或相似行业中的工作记录和经验。
--运营商就该BOT项目设施的运营和维护作出长期承诺。这一般是应债权人的要求作出的,具体内容体现在项目公司与运营商签订的运营维护合同中。依据该协议,运营商有义务按照行业标准和国际惯例来管理项目,一旦运营商出现严重失职,其运营许可证将被依法吊销。作为运营商,一方面应对设备进行必要的保养和维护,另一方面又要控制其运营成本,使之不超预算,为此在运营维护合同中还需订立措辞严谨的运营成本控制条款和相应奖惩制度。
8.环境风险
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对环境的影响日益显著,人们越来越关心全球范围内的环境问题。许多国家都颁布了严厉的法律法规来控制辐射、"三废"排放、有害物质的运输以及低效使用能源和不可再生资源等等, 
"谁污染、谁治理"也已成为各国普遍接受的原则。
东道国政府在审批项目申请时,会要求项目发起方提供环境分析报告。报告的内容一般包括:
①项目概述;
②项目公司设计的不同方案概述;
③可能受到项目影响的环境的概述;
④项目对环境可能带来的破坏性影响;
⑤用来减少项目对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方法即环境保护计划。
事实证明,不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造成的损失是巨大的。在英国国家水利管理机构诉壳牌英国公司关于梅斯河(RiverMersey)被污染的案件中,法院判令该公司赔偿100万英镑,加上清污费、支付第三方损失费及安装新设备的成本费,损失共计700万英镑。
在一个大型的BOT项目中,环境成本除了因污染而受到的罚款之外,还有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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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包括下列费用:
①环保主管部门收取的管理费;
②环境影响评估所需费用;
③环保损害保险费用;
④实施良好的环境管理战略计划所需费用;
⑤所属单位因污染严重被迫关闭而带来的利润损失;
⑥引进新的环保技术以减少、杜绝污染而花费的费用;
⑦清污费用以及对财产、人身健康造成损害而支付的赔偿费用;
⑧东道国对低效使用能源和不可再生资源的征税等。
以上所列费用是对于项目公司来说意味着成本的增加,尤其是对利用自然资源多、污染较严重的项目更为如此。 
风险管理方法:
--投保。这是项目发起人和债权人通常的做法,当然保险不可能面面俱到,它很难包括事故以外的风险损失,何况重大的环境损害的潜在责任是无限
的。
--项目的法律可行性研究(特别是环保方面)作为项目总的可行性研究的一个重点来对待。
--作为债权人,应要求必须将令人满意的环境保护计划作为融资的一个特殊前提条件,该计划应留有一定余地,确保将来能适用可能加强的环保管制。
--制定好项目文件。该项目文件应包括项目公司的陈述、保证和约定。确保项目公司自身重视环保并遵守东道国的有关法律、法规等。
--运营商不断提高生产效率,努力开发符合环保标准的新技术和新产品。以上系统风险和系统外风险的划分并不是绝对的,有时系统风险无法避免,而系统外风险却可以通过一定的手段予以减少或消除。随着信息交流的加快和金融市场的发展,有效控制各种风险的手段越来越多,风险也显示出越来越强的可控性,系统风险和系统外风险的划分变得更加模糊。 

BOT项目融资中的各类风险被准确识别后,所有参与方通过交流信息,就真正的风险达成共识,以此为基础进行合理而稳妥的风险处理。由律师通过以下基本法律文件框架分配相应的风险,建立起牢固的风险结构,这种结构要足以防范BOT项目融资可能遇到的种种最坏情况。 

(附图)BOT项目融资法律文件基本框架 
该框架结构涉及到的主要法律文件如下:
(1)特许权协议 a concession agreement
(2)辛迪加贷款合同 asyndicated loan contract
(3)债权人间合同 aninter-creditor contract
(4)建设合同 construction contracts
(5)产品支付合同 a production payment contract
长期购买合同 along-term purchasing contract
或取或付合同 atake-or-pay contract
且取且付合同 atake-and-pay contract
(6)股东协议 aninter-shareholder agreement
(7)运营维护合同 amaintenance contract
(8)供应合同 supply contracts
或供或付合同 asupply-or-paycontract
原材料和服务合同 contracts for materials and services
(9)收益转让协议 an assignment contract of proceeds
(10)完工担保合同 a completion guarantee contracts
(11)投资担保公司 investment guarantee contracts
(12)东道国政府保证 host government assurances
(13)保险合同 insurance contracts
(14)安慰函 letters of comfort
支持函 letters of support
理解函 letters of understanding
(15)出口信贷合同 export credit contracts
(16)能源转换协议 ECA:energyconvertionagreements
总之,在BOT项目融资中,充满各种各样的风险。作为律师,应积极帮助当事人对BOT项目融资中的风险进行识别,按照一般的风险分担原则分担风险,并采用具体的方法进行管理,最终达到预防和控制风险的目标,从而使BOT项目融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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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与法法学文库BOT法BOT项目融资中的风险识别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