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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者小记】
本文作者为科威特财政部的首席顾问,长期从事BOT体系建设方式的研究,在BOT建设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BOT建设近些年在世界各国得到了长足的发展,诸多大型项目的建设都倾向于采用BOT体系;在BOT的发展中,众多的发展中国家成为了这一方式的重要试验场所,并在很多国家取得了比较显著的成功,如文中提到的智利、阿根廷以及其他一些东南亚国家和阿拉伯国家,在阿拉伯国家中科威特在BOT项目建设中取得的成功更具有代表意义。
众所周知,阿拉伯国家拥有巨大的石油资源和石油财富,这为耗资巨大的BOT项目建设提供了充足的资金保证。阿拉伯国家近些年也注重在工程建设方面引进先进的管理方式和管理经验,这也推动了类似BOT方式建设方式的兴起。本文从BOT体系的各种形式、组成要素、实施阶段等众多方面并结合一些成功范例比较全面的介绍了BOT的发展,这在一般类文章中还是比较少见的,这也就为我们了解这一体系以及了解阿拉伯国家的BOT发展提供了很翔实的资料。
本文也为中国BOT方式的研究提供了一种借鉴。更重要的是,国家“走出去”的发展战略推动了一大批大型建筑承包企业集团进军海外,其中石油财富巨大的中东国家就是各主要建筑公司的必争之地,在这些国家某些公司甚至获得了一些大型项目,其中就包括BOT类项目的总包建设权;随着阿拉伯国家采用这一方式越来越多,中国建筑企业要想获得更大的发展,在这些国家涉足这一领域也终将是一种竞争抉择。
本文就可当作中国的建筑行业进军中东BOT建筑市场的参考。
2004年9月5日
【译者简介】
乜付亮,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阿拉伯语专业毕业,现于中东地区中土集团公司从事建筑工程承包工作,阿拉伯语和中文译文众多,翻译字数几十万字。主要翻译作品有:
《巴林国关于组织招标和政府采购的第36号、37号法律》;
《阿联酋商业公司法》;
《阿联酋商业代理法》;
《阿联酋迪拜酋长国招标法和合同法》;
《叙利亚动物和动物产品法》、《动物资源保护法》;
《中沙环球建设公司合作协议》;
《中土公司利比亚铁路工程承包施工合同》;
《中土公司阿布扎比桥梁工程分包合同》
《某著名公司沙特经营代理合同》、
《海湾合作委员会国家 (GCC)水电部招标文件》等法律和合同文本
BOT体系
目录
1、 前言
2、 BOT体系内涵及私营企业通过这一体系获取项目的方式
3、 BOT体系各方
4、 BOT体系中国营部门的受惠
5、 私营企业参与基础设施项目的形式
6、 加强当地私营企业作用以参与BOT体系项目的条件和准则
7、 外国投资者获准参与BOT体系项目的基础
8、 在吸引外国投资者中保障投资的机制及其作用
9、 有关BOT项目的政策
10、BOT项目发展经历的几个阶段
11、BOT体系实施成功的标准和要素
12、BOT体系实施中的困难
13、BOT项目范例
14、结语
前言
当今世界,发展的进程不再仅仅局限于由国家及其机构来承担,私营企业在发展项目的投资、实施、运营中也起着重要的辅助作用,因此在生产行业中对本地、外国或合资私营企业开放这一领域、允许其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已经势在必行。对任何一个国家而言,在其发展日程中,基础设施建设在改善生活条件和带动生产活动方面都具有优先权。那些发达国家也是基于其基础设施来衡量的。但问题在于,是否所有国家都有能力投资并运营耗资巨大的基础设施项目?
由于没有能力调集所需资源投入那些项目,故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无法满足基础设施的需求,因此私营企业——无论外国投资者还是本国投资者——就被视作那些大型项目投资、运营的替代者,并使其成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辅助要素。譬如说,1997年发展中国家的私营企业在基础设施建设各个领域的投资大约1230亿美元,而且这一金额还在年复一年的持续增长,中东地区1997——2006年的10年间的投资预计将达到3000至3500亿美元,私营企业也通过建设这些利益惠及整个社会的项目在国家中发挥着重要而积极的作用;因此,私营企业通过这些项目获得经济利益的同时也经由有效的社会贡献赢得了道义赞誉,社会贡献也成了私营企业战略目标中的基本目标之一,有的时候这些企业的声誉就是由其社会贡献而衡量的。至于国营企业,则从为私营企业提供诸如人力、当地原材料等国家生产资源的服务中受益,同时也从私营企业提供的在社会繁荣中获得更大进步的先进技术的服务中受益,因此,世界各国都致力于吸收私营企业参与实现国家不能达到的目标。
根据国营部门向其移交所有权和管理权的期限,以及与之相关的由国营部门向私营企业转移的财务、技术和商务风险,私营企业在参与提供基础设施建设服务时,会采用不同的方式和依据不同的水平。
BOT项目是私营企业投资项目的一种方式,政府给予称为“项目公司”的某一私营财团在某一时间段内特许权以进行政府或项目公司提议的某一项目的研究、开发和实施,项目公司在充分的年限内负责项目的设计、建造、拥有、运营、管理和商务使用,以补偿公司建设成本并实现特许权合同中的盈利;在特许权结束时,根据授予特许经营权谈判时即已达成的协议,项目的所有权无偿地移交政府。
到目前为止,BOT概念最主要的是应用于美国、欧洲和阿拉伯国家(以科威特为代表)与基础设施建设相关的大型项目的实施,在谈及这一体系时的BOT表述也可以有以下各种不同的体系,诸如:
1、 建设、所有、运营、移交体系
Build, Own, Operate, Transfer(BOOT);
2、 更新、运营、移交体系
Refurbish, operate, Transfer(ROT);
3、 建设、移交体系
Build, Transfer(BT);
4、 建设、移交、运营体系
Build, Transfer, Operate(BTO);
5、 建设、所有、运营体系
Build, Own, Operate(BOO);
6、 建设、运营、特许权展期体系
Build, Operate, Renewal of Concession(BOR);
7、 设计、建设、投资、运营体系
Design, Build, Finance, Operate(DBFO);
8、 设计、施工、管理、投资体系
Design, Construct, Manage, Finance(DCMF)
通过以超出政府预算之外的必要金融资源投资于发展项目,上述所有方式都为扩大和更新基础设施提供了可能,也没有导致公共债务的增加,而这一切都是经由私营企业的参与。
第一部分:BOT体系内涵及私营企业通过这一体系获取项目的方式
有很多方式吸引投资者参与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其中就包括BOT体系,这一体系是政府项目的投资体系,共分三个阶段完成:建设——运营——移交,即政府授予某一私营企业“项目公司”特许经营权,该公司在特许权期限内负责某一项目的建设、运营和管理,然后在若干年后,根据与项目公司达成的协议,将项目的所有权无偿地移交政府;换言之,即国家给予投资者许可,允许其建设某一基础设施,由其独力投资,并运营和维护这一基础设施,通过提供服务收取费用以补偿当初投资负担进而实现合理盈利,其对项目承担全部责任直至许可期限结束然后将所有权移交公共部门。
公司获得许可权或特许经营权以建设、运营项目然后再次移交国家(即BOT)的方式可以通过招标或投标,这取决于项目的类型。譬如,如果项目为房地产项目,国家通过推盘投标以获得最高价格从而增加国家收益;如果项目为生产能源发电项目,不管是电力还是水力发电,则通过招标获得最低标价,此乃将项目与国民的社会和经济水平相关联,因此,国家总会希望获得消费者能够承担的最低成本,故而这一项目也是以特许经营权受许公司单个生产单位承担的初期和后期全部成本的总体定价来衡量。初期成本即资本投入、运营和维护成本;后期成本则是指承包合同中的税收、关税和社会保险,以及电费和其他开支等。因此,国家能够通过干预后期开支以降低成本,例如,国家可以免除拥有许可权的公司的电费、免除设备关税并降低税收,从而对降低相对于国民的定价产生积极影响。
如果投资者所获收益不足以弥补建设和运营成本,则在此情况下国家可以为投资者设定某些保障,可以是对外国投资者的法律保障,这是资本输出国和输入国间的双边协议,或关于一定投资的保障,这是特许权协议,基于此,国家给予投资者在某些领域的投资权,以满足除合理盈利之外的项目最终成本,而无论国家对这一盈利限定与否;同时,国家也可能给予投资者部分鼓励,如允许其不受任何限制的进入金融市场等。例如,1858年,埃及政府(世界上BOT体系的首次尝试者)给予苏伊士运河公司对所有国有矿山和矿区的免费使用权,并全额免除该公司在特许权期限内的所有材料和设备关税。
在那些国家,由于经济体制的差异,各国的补偿、激励和特许权也各有千秋。项目的性质在确定激励和特许权方面起着重要作用,我们可以发现采用免除关税作为激励,在将要实施的项目性质相同的情况下,这可能吸引部分投资者投资于与其他较低关税国家相比关税较高的那些国家。这意味着应该确定与项目性质和条件同步的、和国家及其经济条件相适应的激励措施和特许权。
第二部分:BOT体系各方
1-国家(政府):
授予特许经营权之前:金融顾问负责仔细核定项目成本、建议投资方式和预期收益,法律顾问负责进行项目谈判、起草合同及在合同中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技术顾问则负责确定技术规范应用得当,借助于此,国家准备对将以BOT体系实施的项目进行规划和研究;
特许经营权期间:国家在BOT体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在从事这一活动中除了对私营企业的辅助,还负责批准与项目公司的特许经营权协议,并发挥其对项目的监督作用;
特许经营权期满后:项目成为公共部门的一部分,国家对其自行管理,但国家也可能通过延长特许经营权或是给予该公司或其他投资者新的特许经营权,将其交由承建该项目的项目公司继续运营和维护;在此情况下,特许经营权仅限于运营和维修,在国家同意授予特许经营权时与项目运营相比,国家倾向于项目公司的运行良好、服务优质和成本低廉。
2-私营企业(项目公司):
a) 其组成:
- 由在设计、承包、建设领域有专长的几个公司间的缔约次序组成,被称作“合包联营体”(consortium);
- 共同承诺进行项目联合实施,而不并作独立的法律实体;
-
批准与特许经营权的授予国或政府签订的协议,并按照协议负责在特许经营权期间项目的建设、运营和管理,除弥补建设和运营成本之外并实现盈利,然后在特许经营权期满后根据合同中达成的所有协定将其移交给国家或政府。
b) 其联营原因:
- 根据BOT体系,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运营需要庞大的资金;
- 除需要各方分担风险之外,还需要技术经验和知识、组织和管理技能,而一个公司难以独力满足这些条件;
c) 其地位和特征:
- 其资本金由项目各方提供的股本金组成;
- 这一公司是获得项目所需投资的必要贷款的机制或途径;
-
在法律方面,通常采用股份公司形式,这一公司是具有与政府签订项目实施特许经营权必要协定以及与建筑承包商、设备承包商、原材料供应商签订合同或其他合约的法人实体。
3-承包商:
从准备设计开始至项目开工、进口所需设备并进行安装及转让必要技术,承包商负责通过所需的各种程序自行实施项目,而无须求助他人,同时也有可能参股项目公司的资本金。
4-银行:
- 通过发行债券或提供贷款,或其他投资方式为项目实施提供必要的融资;
- 通常是采用银行财团的形式,但由其中的一家或两家银行作为其他银行谈判进程的代表;
- 银行根据以下两种方式融资:
1) 第一种方式(无追索权项目融资):
贷款银行和作为贷款及其利息偿还担保的投资机构依赖于由场地、机械、设备及为项目实施提供服务所得收益组成的项目本金;
2) 第二种方式(有限追索权项目融资):
在偿还债务的担保中,银行依赖于项目资本金,此外还有项目股东的个人或实物担保,直至项目建设和运营完成,之后这一担保结束,投资再次变成无追索权项目融资;
(注:项目融资的方式有两种:①无追索权的项目融资:也称为纯粹的项目融资,在这种融资方式下,贷款的还本付息完全依靠项目的经营效益。同时,贷款银行为保障自身的利益必须从该项目拥有的资产取得物权担保。如果该项目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建成或经营失败,其资产或受益不足以清偿全部的贷款时,贷款银行无权向该项目的主办人追索。②有追索权的项目融资:除了以贷款项目的经营收益作为还款来源和取得物权担保外,贷款银行还要求有项目实体以外的第三方提供担保。贷款行有权向第三方担保人追索。但担保人承担债务的责任,以他们各自提供的担保金额为限,所以称为有限追索权的项目融资。)
- 批准与项目公司签订的信贷协议;
- 项目公司通过项目收益辅助银行贷款。
5-设备生产商和供应商:
设备生产商和供应商与项目公司签署供应协议。
6-运营商:
- 如果运营商为非承包商或项目公司的另一方,项目公司可以批准与运营商的运营协议;
- 在特许经营权期限内,运营商负责项目的运营,项目公司从运营收益中支付运营费用。
7-项目研究人员:
项目公司研究人员协助项目研究,并从中获得研究费用。
8-项目债权人:
指参股项目公司的贷款人、股东,他们从项目公司获得收益和分红。
9-保障和保险机构:
- 保险公司担保BOT项目遭遇的风险;
- 这一保险根据项目遭受的风险种类不同而各异,有包括项目场地和设备的事故险,有旨在补偿工人、禁止罢工、防止预期开支超标以及防止现金流中断等的各种保险;
- 这些保险获准进入商业保险市场;
- 这一市场仍然局限于投保一些不可抗力风险(如战争、飓风、地震和破坏性事故);
- 一些专业保险市场已经开始对部分BOT项目易遭受的风险种类的关注,诸如政治险(如取消合同或政府机构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等)。
10-使用者:
- 通常是指支付运营收益并使用项目成果的国民;
- 或从项目公司直接接受或从政府间接接受服务;
- 最终使用者的基本目的是从项目中受益。
第三部分:BOT体系中国营部门的受惠
问题在于:给予承建项目的特许经营权受许公司这些特许权和保障是否值
得?国家在通过BOT体系建设的项目中又有哪些获益?
事实上,国家通过BOT体系获益很大:
1、将与基础设施项目有关的投资负担和商业运营风险转嫁至私营企业,从而不会导致国家的财政预算的直接负担或求助于内外举债;
2、可能需要很长时间筹资的项目的快速发展;
3、使用私营企业运营那些项目通常可以改善服务,在建成项目的服务中,私营企业比国营部门有更多经验;
4、国家和私营企业双方面的经济可行性研究有助于将来降低项目非成功率,因此,国家大力给予竞争公司合理时间用于由私营企业进行的项目可行性研究;
5、私营企业先进技术的运用对项目降低成本以及加快施工建设进度、改善总体运营都有积极影响,在一些通常国家使用传统技术的关键项目中,私营企业则会在这些国家项目中使用一些完全不同的技术;
6、通过BOT收回所有权不同于项目的全盘私有化;
7、与通过BOT方式建设的类似项目运行水平相比,可以改善国营部门的运行;
8、在特许经营权受许公司中安置本国人员并从中学得丰富经验,将在特许权结束收回项目后使国家受益;
9、私营企业有时需要借助诸如发行债券或当地市场增加资本金以求投资渠道多元化,这有利于改善金融市场运行,从而活跃本国金融市场;
10、创造新的就业机会,建设过程大都需要3至5年,这为本国承包公司创造了实际机遇。
第四部分:私营企业参与基础设施项目的形式
私营企业参与社会基础设施项目服务有很多种类和各种方式,通常形式上类似BOT体系而在内容上又有所区别的,有:
1、建设、所有、运营、移交体系(BOOT)
这一体系与BOT极其相似,只是这一体系更多应用于需要很长时间进行经济可行性研究的关键、大型项目上,同时,私营企业拥有特许经营权,并在特许权期间直至其有效期结束拥有基础设施,基于此,项目即便是接受国家监督,也不受国家控制,从而最大程度上强化了私营企业在收费、征税方面的所有权,这是BOOT区别于BOT之处。在BOT体系中,在特许权期间项目本质上是属于国有部门的,从而使得它要极大的接收国家的监督。
这一方式的实例有:发电、水处理和排水渠之类的服务项目。
2、更新、运营、移交体系(ROT)
这是属于更新老设施并再次运营然后将所有权移交国营部门的方式。负责通过BOT体系运营基础设施的公司的特许权期限已满,于是国家再次给予私营企业特许权,通过ROT方式保证基础设施的更新和运营直至再次移交国家,由于不用保证项目的建设成本,故这一方式的成本远远低于BOT方式。譬如,在规定期限结束后,商用或住宅设施移交国家,国家有权再次将其推向市场以ROT方式通过竞价引入公司竞争,中标公司只是更新设施而无须重建,然后根据在投标合同中达成的条件充分运营,并在特许权结束后再次移交国家。
3、建设、移交体系(BT)
这一体系适用于建设并维修公用设施,中标公司负责建设并在完工时立即移交给国家,这一体系由于具有建筑性质而大多数应用于国家的公开招标中。根据这一体系,国家偿还项目中标公司所支付的、建设基础设施中分期支付直至最后一期付款的金额,同时,这一偿还与建设进程不相关联,因此国家能够有可能长达20年的漫长时间来偿还公司应得款项。相反,对于一般招标,国家在项目最终接收时就一次性偿付欠款。这一体系通常被称作“交钥匙合同”(Turnkey
Contract),这与前面两种方式是相反的,在BOT和BOOT两种体系中,中标公司在建设进程一结束即开始运营基础设施。
4、建设、移交、运营体系(BTO)
除了合同的第三个条件外,即运营,BTO体系与BT体系极其相似,但又在以下重要两点有所不同:
a、与BTO项目由私营企业负责投资相反,BT项目投资由国家承担;
b、通过BT方式建设的项目,在基础设施完工并做好运营准备后,国有部门全面接收项目;而如果按照BTO方式,中标公司将项目所有权移交国家,然后根据协议由同一家公司进行运营,以偿付该公司在该项目上的投资。
5、建设、所有、运营体系(BOO)
这一体系被视作一种私有化方式,但与BOT相同步骤的是国家通过发布项目引入公司间的竞争,然后中标公司拥有基础设施并运营。不难看出,所有的责任都由中标公司承担,至于国家的责任只是负责监督和追踪。国家可以购买项目的一部分,并持有其金边股(Golden
Share)以维护公共利益,金边股给予其持有者(国家)在投票中的权利,金边股持有者也就可以对项目的法律、法规的关键变更形式否决权。金边股通常都是在全面私有化的情况下才会发行,私营企业拥有公用设施有很多原因,后文将详加论述。
(注:Golden Share: ①A type of share that gives its shareholder veto power over
changes to the company's charter. These shares were most popular during the
1980s with governments who wanted to maintain control over privatized
companies. Golden shares are used mainly in the United Kingdom.②A kind of
share, which has voting rights capable of exercising a veto over specified
or significant changes to the constitution or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of a
company. The term came into common usage through the 1980s to refer to the
government's continuing interest in companies that it had privatized. The
golden share supposedly protects a privatized company from being taken over.
But some people say it was designed to protect the management from the real
competitive world! )
6、建设、运营、特许权展期体系(BOR)
这一体系与其他方式类似,但在以下重要两点有所不同:
a、在运营期间,特许权受许公司可以在培训当地公司人员后将项目移交给当地公司,确保当地公司能很好运营基础设施;
b、如果愿意,特许权受许公司有权再次延期许可期限,公司不受其他合同关联,并以国家批准的其他合同继续运营基础设施。
7、设计、建设、投资、运营体系(DBFO)与设计、施工、管理、投资体系(DCMF)
这是通常由私营公司进行的土木工程建筑、管理和投资的体系,国家借助这两种方式以利用私营企业在工程设计、建筑乃至项目投资、管理和良好运营方面的经验,同样,私营企业也像BOO方式中一样通过这一方式拥有所建项目。
上述方式间的明显差异主要表现在第三个条件,即所有权的移交。有些方式允许给予公司对项目的永久所有权,这区别于那些在一定期限后移交所有权的其他方式,这些方式有助于国家选择适合的、符合其法律和政治体制的方式。我们发现,有些国家对私营企业拥有BOO项目有很大的法律自由度,也有一些国家由于所有制的法律属性而不允许私营企业拥有公共设施。在科威特,根据宪法第四章第152款,颁布法律后并在一定期限内,私营企业可以拥有任何公用设施。
根据BOOT或BOO协议,可以给予私营企业那些项目的临时或永久所有权,国家也有很多理由给予私营企业公用设施的所有权,有时这些理由很重要而关键,有:
☆国家的公共利益和民族利益(National Interests):
国家对那些项目着眼于政治和战略考虑,大国(如美国)准许私营企业拥有一些重要而关键项目,从而可以帮助那些类似项目中担心在涉险试验地区的投资者的进入,同时也有助于重要国家在这些国家外资存在的安全稳定。我们以黎巴嫩为例,在国家给予美国和法国公司贝鲁特电力运营权,或通过大公司修建连接叙利亚和黎巴嫩的高速公路时,这些公司所在国家通过控制外国投资来维护那些关键设施的安全。
☆运营能力(Operating Efficiency):
由于在某些领域缺乏私营企业具有的充分运营经验和降低项目初期成本的能力,国家认为通过特许权受许公司实现项目运营的连续性强于国有部门,而通常私营企业也有很好的运营能力,能够降低如水电定价服务项目中的服务定价,从而对消费者有积极影响。
☆项目的预期收益率(Return on Investment [ROI]):
独立形式建设的大型项目的预期收益率不是很清晰或需要很长时间才能收回投资,这对投资者以那些投资方式进入有所影响,因此,国家通过给予他们永久或临时所有权自由(BOO、BOOT),以及给予特许权受许公司很大的灵活性以吸引投资者,公司也可能在确信承租公司具有项目运营充分能力后将其出让或租赁给当地公司。
BOT项目没有固定的、普遍的方式和形式,各个项目由于各国的状况、政治、安全和经济稳定以及具备的投资环境差异而各有不同。同一BOT项目在某些国家成功了,而在其他国家却以失败告终,就是由于上述原因。纵观BOT项目的各种影响因素,我们发现,项目的性质才是任何BOT项目选择其最佳方式的根本。
第五部分:加强当地私营企业作用以参与BOT体系项目的条件和准则
提到的这些区别只包括国家看来建设成功的项目的某些准则和条件,因此,国家还应该制定一些其认为必要的准则,以通过私营企业获得最大受益来服务本国市场。这些准则和条件有:
1、雇用当地人员,即便比例很有限,以减轻政府部门的就业压力,那些员工也可以在私营企业学到经验;
2、诸如项目所用材料使用当地生产商,即便没有也应规定从当地供应商处进口,如同现在马来西亚实施的项目,项目的组织准则就规定在工程施工和维修中使用本国材料和当地服务,前提是其具备满足工程实施的技术层次;
3、在其能保证达到质量技术规范和工程良好运行的前提下,给予当地投标者优先权。例如,与石油有关的工程,挪威的制度就是在能满足规范要求的条件下,给予那些能提供给项目所需服务和材料的有竞争力的挪威供应商以优先权;
4、在项目的所有设计工作中使用本国咨询,如果这难以做到,则特许权受许公司也应在整个设计和工作期间将外国的咨询经验引入本国与本国经验相结合,以保证先进技术和经验的引入。值得一提的是,法国的大多数项目中,都规定使用法国的设计工程师,同时,秘鲁的组织章程也规定在所有项目的设计工作中都要使用本国咨询;
5、在一些其不是很专业的、通常又是某种规模较小的工作中,如果特许权受许公司需要,则可借助诸如分包商的本国承包商,譬如说,若项目为发电项目,本国承包商承担的任务是为监理工程师建造一些活动房屋,就会发现项目公司于其中采取全面受益原则的意图,即通过诸如分包商之类的当地小公司与其的共同合作;
6、特许权受许公司向政府提交关于政府对项目所有变化的关注和监管的报告,以保证一切均良好运行,这一报告将使国家在将来的类似项目中受益;
7、监督特许权受许公司记录,在公司再次准备类似投标时,以备将来项目评估研究中节约时间和劳力所需;
8、对项目的所有目标进行评估,保证其纳入国家的生产、人力和环境发展规划;
9、为项目的每一要素都确定其推测年限,以保证在所有权移交后国家能很好的运营基础设施。公司可能会以最低成本、最低假设年限购买部分主要材料以实现其预期利润的最大化,因此国家应对这一问题以重视,因为基础设施最终还是要移交给公共部门,因此,在特许权期限结束后,所有部分均应处于良好状况并能很好运行;
10、即便投资比例有限,也应使用不管是本国银行还是其他银行机构的本国投资,以刺激国家金融市场;
11、如果通过本国出口港,则特许权受许公司应使用本国运输船运送机械、设备,同时,也应通过本国航空运送劳务人员。
第六部分:外国投资者获准参与BOT体系项目的基础
在决定进行境外一些大项目的投资试验时,外国投资商会依赖一些重要条件,这相当于任何实际、良好机遇的共同基础。这些条件有:
1、
预期金融收益:这是盈利组织的首要目标,因此,与诸如储蓄利息、投资保障基金或无论是本国还是外国投资者的其他地区的投资这类的选择机会,或者是投资者认为对其来说是不错的其他机会相比,收益应当是刺激因素;
2、
投资国的政治、经济稳定:项目建设国越稳定,投资者就越能感到投资的商业安全,BOT项目建设可能会耗时超过50年,因此,投资者应对这些国家各个方面的将来预期政策加以考量;
3、
与国际货币有关的政策及金融市场的发展程度:这一点尤为重要。与本国投资商货币相比,投资流入国的货币可能会大幅下跌,并因此造成投资者难以承受的巨大损失,如2000年底由于欧元对美元的汇率水平跌至谷底,美国的投资如麦当劳McDonalds、英特尔Intel等公司就受到了直接的影响;
4、 鼓励、安排和监管投资的法律性质:如关税免税或税率降低,这些都会降低项目的后期成本;
5、
非商业风险:这是指那些通常由于国家采取的与政治、经济和总体安全形式相关的、而又出乎外国投资者意愿的措施而产生的风险;私营企业在这方面只能从总体上较好的评估商业风险,但却很难分析投资国的政治形式。
非商业风险分为以下几种:
第一种 政治风险
1、 没收和国有化,如发生在埃及的导致1956年战争的(苏伊士运河)事件;
2、 执政体制或立法变更及其对未实施项目的影响;
3、 非自然性灾难,如战争、暴动、暴力事件和骚乱等;
4、 货币停止或被禁止兑换成其他货币。
第二种 法律风险
主要是以下几点:
1、 缺失外国投资者可以申诉的法院或仲裁机构;
2、 在合理时间内,有关机构迟于做出判决;
3、 投保的投资者不能从做出的判决的实施中受益;
4、 与说明关于项目现金使用或各方没有履行自身义务有关的风险;
5、 政府方面没有为项目设立法律和规章框架的风险;
6、 税收和关税法律变更的风险。
第三种 管理风险
1、 直至将项目完全移交政府间与项目的运营行为组织和管理相关的风险;
2、 取代特许权后设施有关价目税则的风险;
3、 与工人及其使用期限有关的风险。
第四种 技术风险
1、 由于没有按照确定的规范完成工程施工及由于没有履行施工合同和承包商延误实施合同而产生的风险;
2、 由于赤字或运营所需材料及其运输和分配过程不充分而产生的风险;
3、 项目中使用的技术不安全的风险;
4、 没有在预定期限移交项目的风险。
第五种 环境风险
1、 与环境有关及由于项目实施造成的危害有关的风险。
第六种 经济风险
1、 与货币价格及其使用有关的风险;
2、 通货膨胀率上升。
第七部分:投资保障机构及其在吸引外国投资者中的作用
投资保障机构和公司显示出其对非商业风险保障投资的作用,其首要目标是通过消除对投资地区投资环境的担心而鼓励外国投资者投资于大型项目。拟投资的地区可能是资本扩张的沃土,但投资者对当前政治稳定的不确定会使其放弃最起码的机会以规避不可预料的风险。因此,如果具备对投资者政治风险的法律保护或保险,则投资者对项目进行非商业风险评估、增强采取积极措施投资他国项目意向的观点就会改观。总的来说,投资过程体现在风险率的评估、风险率与预期盈利的比较以及二者与边际机会的比较,投资保障机构已经限定了预期风险的增加,外国投资者从而进入新的投资领域,于是,预期盈利率的上升或潜在风险率的降低会让投资者放心投身投资试验。
应对非商业风险的第一家保险机构出现于二战后,即美国国际发展署(USAID),它是一个保护美国在世界投资的机构。随后,其他工业国家也追随这一机构,如国际保障投资署与世界银行国际金融公司(IFC)的合作。其中也有一些独立的政府机构,如OPIC,私营机构也加入了这一服务行列,最著名的是AIG公司。在阿拉伯和伊斯兰世界,也有阿拉伯投资保障机构,它是70年代中叶成立的中东地区的第一家投资保障机构,以及后来1994年成立的、作为伊斯兰发展银行集团框架内的国际机构的伊斯兰投资和出口信用保障机构。
第八部分:有关BOT项目生命周期的政策及这些项目专业咨询的作用
以BOT方式建设的项目周期通常很长,有时甚至长达100年,如苏伊士运河合同(1858-1958)。在BOT项目中,也有很多基本的步骤,所有的步骤都很重要,因此,对此应该通过拟建项目领域内的专业咨询行之有效的实施,以通过这些项目实现国家的目标。任何关键项目都要有在所建项目领域内的专业咨询和具有很高的技术经验者的存在才能完成,而且这些人从研究之初直至基础设施移交国家都参与了项目。
重要项目的第一个步骤就是对社会、经济、政治乃至环境各个层面的可行性研究(Feasibility
Study),由于研究的复杂,有些项目的研究有时会耗时多年。
咨询负责对运用的符合需求性质的技术进行评估,然后选择合适的项目工地,项目工地是最为重要的一点,因为选择没有着眼将来的、差的工地将使国家付出在建设类似项目中初次尝试即告失败的代价,同样,通货膨胀率也对项目的付款产生影响,故而会使替代项目的施工成本远高于将建设的项目的当前成本预算。
随之就是对成本的初步评估步骤。应该确定诸如土地、设备、机械、工人资本等的初步成本,通常,评估的精确度在-30%至+30%之间,因此,应该通过对项目所在国国民的社会和经济水平的研究预知服务项目(如水、电)的定价,因为服务项目与当地消费者有着直接的联系。应在价格上升的情况下纵向研究定价以及消费者对预估定价的反应程度,其结果可能不会让人满意,甚至引发政治和社会危机,并在一般消费者不能支付基本的服务收费的情况下酿成社会动乱。
此后就进入到确定筛选标准的步骤,预先筛选参选公司(公司资审)时有很多条件,如:
1、 参选公司的经验:没有先前的经验,公司就不能像在项目建设领域有专业的技术经验的那些公司那样充分、有效地建设并运营基础设施;
2、
参选公司的财务能力:项目的建设和运营可能需要巨额资金支持,因此,应该确定公司是否有能力通过银行贷款解决庞大的融资需求,通常,银行不会为那些弱势金融地位的公司提供贷款。银行通常会参股公司20%或更多以保障项目的建设和运营,国家也会视项目及其重要性贷款一定比例;
3、 参选公司目前正在实施的工程:公司正可能与很多工程有关,这意味着公司目前无力实施投标项目;
4、 公司的项目施工能力:这通过分析以前的工程及其成功率、财务能力、技术潜力、人力资源、先前项目中应用的技术乃至公司的世界声誉(即可了解)。
因此,咨询应该对参选公司进行实事求是的、完全透明的、公平如一的评估,
这一过程是吸引外国投资参与实施基础设施项目的第一要素,所以,评估不应该是随意的或是屈从于外部压力的结果。
在对参选公司的初选后,咨询负责答复所有质询,并单独澄清项目要求。可能会有一些国家解释不够清楚的条款,参选公司就应通过与咨询的探讨来了解。此后,专业咨询从中选出通过初选的通常由3——5家公司组成的小名单,(这样的选择)主要是由于以下几方面原因:
1、 今后进行项目研究公司间需要付出的巨大努力以及参选公司需要承担的巨大财务支出;
2、 通过咨询研究标书的巨大成本(有时研究成本达到10万第纳尔『1科威特第纳尔约合3.3美元』或更多);
3、 专业咨询审阅、分析和评估标书的能力在需时最少的时候做得最好。
在筛选出这一小名单后,咨询负责准备标书文件的内容,主要包括:
◢确定合同内容中工程的具体范畴及投标的一般和特殊条件;
◢为项目制定具体的时间表;
◢为实施项目设定拟用机械、设备;
◢确定允许使用的技术;
◢在建设过程结束后,确定项目管理的要求和条件;
◢合同总价;
◢在不能提供服务的情况下给予个人的补偿,或在设备遭受破坏、损毁的情况下给予公司的赔偿;
◢确定项目实施公司融资的参股比例,为保证公司良好施工,国家可能会规定公司的参股比例不得低于总额的30%。
在项目于日报上进行公告后,便进入了BOT体系项目中最重要的一个步骤,即评标和授标。咨询收到提交的两种方式封口的标书(技术标和财务标),首先开启技术标信封,以便查看各技术单项并以评分方式对所有条款和所需规范打分,按照项目各技术要素的重要性进行的评分方式是公平的。在各要素的评估完结之后,咨询汇总这些评分,确定与技术标的接受底线相比的评分百分比。如果参选公司通过了技术评估的底线标(不妨以70%计),则咨询开启其财务标;而如果公司没有通过最底标,咨询则将其财务标密封原样退还该公司。在技术标信封开启并确定通过项目评估的底线标的公司后,咨询在所有标书提交者在场的情况下在开标会议上打开报价的专门信封。根据项目的性质,如果是投标,则选择提交报价最低的公司;如果是竞价,则选择竞价最高的公司。如果最低报价条款并不是必要条件,其他公司可能提交了更高的报价,但由于其技术规范优于其他公司,则在项目实施中总体上它是最优的。
在将项目授标给中标公司后,咨询在追踪所有财务关系和合同关系,尤其是这种关系错综而复杂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同时,咨询在BOOT项目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扮演着独立的监督者角色,在将提供服务作为基本目标这一点上,BOOT体系不同于一般的项目,因此,咨询应该制定良好的衡量标准和方法,以保障衡量的优良以及提供服务时追踪质量水平,毕竟最终国家是向公民提供服务的终端负责人。
在特许权期限结束后,公司将项目移交国家,因此,国家应通过咨询认真检查基础设施,以保证其安全和良好的运营能力。
第九部分:BOT项目经历的几个时期
一、规划和准备期:
●确定拟建项目并随后展开经济可行性研究;
●确定项目规范、生产能力及其场地;
●选定原材料来源,确定项目产品的销货市场及其产品的消费者代理;
●准备项目有关文件,邀请有关投标,然后邀请竞标公司准备提交标书,这一阶段项目各方有很多专家向项目提交研究报告和提供必要咨询;
●授标给提交项目实施最优标的某一投资者,政府批准与投资者签订的特许权协议。
二、施工准备期:
负责项目实施的公司进行以下工作:
●通过与当地或国际银行签署贷款协议,寻求项目的融资来源;
●批准相关的一揽子合同,有:
1) 与承包商的项目建设合同;
2) 与供应项目所需的原材料和设备供应商的合同;
3) 技术转让合同;
4) 在不同阶段对各种风险的保险和再保险协议;
5) 项目的运营和维修协议。
三、实际施工期:
●这一阶段,承包商和供应商履行其义务,建设项目单位,安装设备机械并准备投入商业使用;对项目进行部分试验,以保证实施的精确性,并审查要求的规范;
●项目公司接收项目并开始按照既定规范施工;
●国家或政府有权通过其代表关注项目的实施,并通过接收委员会的代表依据既定规范接收项目。
四、运营和维修期:
●这一阶段对项目各要素进行维修工作,期间实施技术转让合同,并通过高科技方式培训人员;
●特许权授权国有权在这一阶段关注项目,以保证项目公司认真履行了技术转让协议并培训了当地服务人员,同时也为保证项目的良好运营和维修;
五、项目所有权移交给特许权授权国:
●这是项目的最终阶段,项目公司的特许权将结束;
●特许权特许方确认项目运营状况一切良好;
●不管是否获得协议补偿,项目公司都要将项目所有权完整移交给政府;
●项目成为国家自行运行的国有部门的一部分,国家也可能选择将其交与项目公司继续运营和维护,不管是通过延长特许权,或给予新的特许权还是给予其他投资者。
第十部分:BOT体系实施成功的标准和要素
●BOT体系成功的基本要素就是体系各方一致认同这一体系对他们是适合的,即便其在各自的期望目标上有所分歧;
●政府对将来项目阶段有充分的设想和研究,确定其纳入政府的生产、人力资源和环境发展规划,研究BOT体系在将来项目实施中的作用;
●政府确保通过竞争性采购程序以最优的条件实现最经济的项目;
●政府应该保证稳定的政治基础,为私营企业的长期投资营造强势氛围,使其行政机构在决策时更加高效、灵活和快速;
●项目的有关合同格式严谨、内容精确,尽可能的清楚、透明,这一任务由法律专家组负责;
●项目的承建者应该具备经验和能力,并具有很强的金融储备;
●项目风险应该以均等和公平的方式在各方之间分担,并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项目的承建者应保证BOT项目文件的纯洁和透明;
●项目公司设计基础设施,保证以盈利的方式满足设施建设和运营的必要法
律和商务条件,这些条件在特许权期间一直有效;
●偿还项目贷款及其利息,以及实现合理盈利的基本来源和基本担保依赖于
通过对项目使用者的收费的未来收入,因此,在特许权期间,项目公司应着重于公司的运营水平;
●BOT项目领域的经验仍然处在发展初期,尚未在这些项目的管理中积累丰富经验,面临着复杂的合同关系,其中就包括通常政府机构中并不存在的高标准的技术、财务和法律要求;此外,从项目的经济可行性研究开始直至选定公司并进行完成谈判,这一初期过程通常就耗时数年,从而延误了发展的进程。为避免这一结果,国家应该借助于有专业经验的工作室或咨询工程办公室或银行等能提供帮助的部门,以获得能提供所需建议的有资格的专家(的帮助);
●项目公司应该招纳一定数量或与政府商定的一定比例的本国工人,并培训能够在项目移交给国家后独立担当项目运营的另外一部分人员;
●选择项目建设的合适场地,这会带给受益人直接的好处,同样对项目的所有公司也有技术和财务影响力,因此,在建设期之前,应对工地进行全面的考察和研究。
第十一部分:BOT体系实施中的困难
●法律体系中缺乏灵活性,有时导致一些积滞数年都不能解决的争端,这段时间内,公司可能会丧失动力;
●国家没有从各个方面监督BOT项目的中央机构;
●特许权结束后,国营部门缺乏管理项目的充分的技术经验;
●没有为项目建设选择合适的场地。
第十二部分:BOT项目范例
取得项目建设国的同意后如果投资者有意项目的融资和运营,加之由于将建设项目转变为BOT项目的灵活性,造就了世界上很多BOT项目的成功范例。有很多领域私营企业可以为国家的发展提供帮助:
1、能源领域,包括石油、天然气和煤炭;
2、电站;
3、供水及公共卫生设施;
4、各种交通运输服务,包括:
a、 陆路交通运输:高速公路;
b、 海路交通运输:海港;
c、 空中交通运输:国际机场;
d、 河运交通运输:河港;
5、 房地产领域,包括:
a、 住房建筑;
b、 商业中心:购物中心等;
6、 教育领域,包括一般学校、大学;
7、 通讯和因特网网络,如电子化政府;
8、 旅游领域,如各种旅游区;
9、 娱乐领域,如娱乐城;
10、 各种体育活动领域,如运动员村;
11、 文化领域,如剧院和影院。
BOT项目由于国家需求的差异而千差万别,部分国家,如发展中国家,由
于其不具备充分条件,就只能通过推出一些水、电站、下水道工程和高速公路项目,来建立其基础设施的稳固基础;而一些其他国家,如工业国家,他们具备发展满足企业和个人群体要求的重要基础设施的条件,通常就会推出一些娱乐、旅游和体育领域内的大型基础设施项目。
范例1:阿根廷
布宜诺斯艾利斯市供水及下水道管网试验被认为是世界上BOT项目真正成功的、有代表性的范例之一。这一管网直到1993年一直由国家所有,但存在很多的问题,最主要的就是供水明显不足,定价成本高昂,随后这一管网全部移交给私营企业(ROT),为期30年,中标公司承诺将水的定价降低至27%的比例。中标公司将管线拓宽增加至60万新居民,消除了居民供水的不足,同时,饮用水的比例增加至26%,公司的收益因此也从2.16亿上升到2.93亿美元,即增收35%,况且这是1994年,也就是接收项目后仅仅一年。由此,我们可以发现,利益惠及各方,国家不用承担管网的建设费用负担,居民获得了低价的服务,公司在整个财政年度里也实现了收益增加。
范例2:澳大利亚
BOT项目的其他范例还有澳大利亚的维多利亚州,该州在90年代初其银行业遭遇了标准普洱Standard&Poor和Moody指数等级的下降危机,两家主要州立银行也倒闭,这使得该州在财政赤字增加时陷入实际危机。于是,该州政府通过决议,通过确立私营企业在州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政策来降低其在国营部门中的作用(Infrastructure
Investment Policy for
Victoria)。通过这一政策,私营企业参与州的基本建设的方式得以清楚地明确,私营企业也因此参与了该州地很多重要项目,包括:
1)墨尔本市的高速公路:
墨尔本市的高速公路(Melbourne Electronic Tollway)项目造价20亿澳元,
这一项目有助于缓解该市地交通拥挤,并连通新旧高速公路与其他城市直接贯通,同时,也使该市与一些重要桥梁连接,从而贯通了墨尔本市和临市的交通。该高速公路是世界上首例使用电子收费的方式,即通过在汽车中设置电子卡,经过该道路时依据经过的次数依次扣除(收费),同时,这也无须停车或减速,不用像美国的其他传统高速公路那样,司机不得不在收费站处停车。首先,这无须建设那些收费站;其次,也不用不时地停车交费,从而有助于极大的减轻交通堵塞状况。该州与Transurben
City Link Limited公司达成的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协议为期34年,然后在特许权结束后移交给国家。
2)Latrobe市医院:
Latrobe市医院的建设、拥有、运营(BOO)项目由澳大利亚医护有限公司(AHC)承建,造价5000万澳元,该医院拥有服务市民的256张病床、最现代化的医疗设备和仪器;同时,在该院还设有Monash大学的医学研究分院。值得一提的是,该州的医疗服务是免费的,因此,州政府只是给予医院的所有人公司固定的财政补贴,用于该公司提供的医疗服务支出。现在,由于BOO方式的实惠,该市市民都享有卫生领域内的各种专家级医疗服务。
范例3:阿拉伯国家
阿拉伯国家(海合会GCC国家除外)的基础设施建设与其他国家相比还很落后,举例来说,中东国家的污水处理比例只有20%,而在美国和欧洲这一比例达到60-70%;同样,电话线的铺设也很有限,可能每100人只有10线,甚至在一些地区获得电话服务的等待时间要长达10年,如黎巴嫩、约旦、巴勒斯坦(这些国家如黎巴嫩和约旦因此而致力于在这些领域的快速私有化,以填补这一巨大滞后差距)。而在道路建设方面,我们也发现截至1995年,与世界发展项目的总量相比,阿拉伯国家BOT项目的比重只占1%,其原因就在于与私营企业(外国投资者)参与重大项目相关的法律、规章没有变化,与之相反的则是东亚和南美国家,大力改进其法律以吸引最大规模的项目投资,不能不提及的是亚洲国家BOT项目在世界上达到了240个,而南美国家更尤过之,超过亚洲国家20个。
从1997年开始,中东国家BOT项目的发展发生了大的趋势改变,一些国家,如摩洛哥、埃及、也门、黎巴嫩和约旦,开始借助私营企业通过私营企业参与的各种方式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这对那些国家改善社会和经济生活大有裨益,当然这也是我们当今世界的切实需要。
而单就科威特来说,也有一些通过BOT体系完工的项目,其中有东部市场项目、填海工程项目、科威特国际机场汽车大楼建设和投资项目等;而以BOT方式建设的最大项目则是污水处理站,造价高达3亿美元,由世界公司联营体中标,这一联营体中包括科威特哈拉非集团,该项目被认为是科威特吸引其他投资者参与将来类似项目的首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结语
在谈完BOT体系、其特点、分类以及与之有关的事项之后,我们不难发现BOT体系在那些需要建设高水平的、通常又是连接世界市场的环节的基础设施以与世界经济接轨的众多发展中国家显得尤为必要,并成为一种时髦方式。任何国家都需要良好的高速公路输送货物,都需要海港和航空港高效运行,都需要充足的水、电站以容纳未来居民的发展,都需要发达的通讯网络——无论是传统的通讯方式(如电话)还是因特网——以便利国内外的信息传输,也都需要如石油、天然气等各种能源管道以便于能源的进出口。这些基础设施就相当于进入世界市场的通行证,没有这一基础,国家就难以像其他国家那样快速发展和繁荣,而且,脆弱的基础设施也会影响一些事项,最主要的就是由于没有稳定的现代生活设施,个人生产力的下降。举例来说,美国与索马里之间就个人生产力没有任何的可比性,原因就在于在与前者比较时后者没有良好的基础设施或者(在基础设施方面)一穷二白。
由于一些重要经济组织的建立和经济协定的达成,如欧盟、WTO等,世界经济由过去某种国家隔离性经济向联结性经济的转变,这使得与过去通过现金建设相比,通过BOT体系或私营企业参与的其他方式建设基础设施项目更加容易。同样地,世界银行也乐于为发展那些新兴国家的世界公司提供贷款便利。因此,发展中国家展开了竞赛,通过国际招标吸引投资者实施BOT体系以建设和改造其公用设施。譬如,根据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UNIDO)统计,在1996年拥有第一个BOT项目之后,埃及现有的及至少5年内将建设的超过38个项目都是通过BOT方式,这要归功于埃及政府与当前及未来发展同步的努力。因此国家能够通过与私营企业合作,以国营和私营部门均能承担的时间和最低成本建设世界上最现代化的公用设施、最优质的建设项目。
参考资料:
-阿文资料:
1、《科威特宪法》第三版;
2、开罗大学法学院商法与海事法教授Dr. 穆罕默德●盖以德《BOT和BOOT方式投资项目的建设》一文;
3、《BOT项目的后续和潜在工程》,联合国第29届大会;
4、BOT会议资料,开罗,2001年1月27日—28日。
-英文资料:
● 《UNIDO方针指南》,1996年,维也纳
● “通过BOT项目的基础设施发展研讨会”,1997年3月,维也纳
● 因特网一般资料
纳斯巴 欧斯夫尔
2002年1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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