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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在检察引导侦查机制中的角色定位探析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莫燕珍

摘要:本文主要通过对检察引导侦查机制的内涵探讨,对检察机关的角色定位的原则、正确与错误的定位进行辨析,以期检察机关以准确的定位运用该机制,提高工作效率与服务水平。

关键词:检察引导侦查 原则 介入 角色定位

自高检院在全国检察机关第一次侦查监督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试行检察引导侦查的工作思路及在全国刑事检察工作会议上对该项工作做出部署以来,各地检察机关对检察引导侦查理论进行了理论探讨和实践探索,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如案件的不捕率和退查率大幅度降低,案件的批捕准确率和起诉准确率显著上升,提高了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受到公安机关的普遍好评。但是引导侦查机制在探索中有喜有忧,实践中出现了如下问题:一是检察机关的工作负荷大幅增加;二是公安机关产生了一些抵触、依赖情绪,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降低;三是过分、过早强调与公安机关的配合、协调,却忽视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究其原因,一方面与公安、检察双方相互沟通协调不足有关系,更重要的一方面与检察机关在检察引导侦查机制中的角色定位不明晰有关。检察机关要想准确在检察引导侦查机制中恰当定位,扮演适当角色,必须对检察引导侦查机制原理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确定检察机关引导侦查的原则、时机、方式等。笔者特籍此文对检察机关在检察引导侦查机制中的角色定位进行探析,以期对检察改革尽绵薄之力。

一、检察引导侦查机制理论的源起与内涵
检察引导侦查机制的理论源于检察机关自身的职能定位,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表现为公诉权、侦查监督权等职权。检察机关在履行公诉权和侦查监督权的过程中认识到,只有在侦查阶段严把证据关卡,促使公安机关按照公诉要求依法收集、固定证据,才能适应控审分离的现代诉讼制度,以有效追诉犯罪。我国在1996年通过刑事诉讼法的立法形式确立了控审分离的原则,检察机关在该原则中自然而然承担着控方角色。检察官作为控方,与被告人及辩护方展开平等的对抗,法院则居中审判。由于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主要基于控辩双方在法庭上的对抗式举证和辩论,庭审成为指控犯罪的关键,检察机关在庭审中负有举证责任,而其指控犯罪的事实和证据大都缘自于侦查阶段,侦查的质量与起诉的质量息息相关,如果警、检之间各自为政,将难以履行好控诉职能,公平正义的诉讼目标亦难以实现。为此,进一步理顺警检之间的关系,加强彼此之间的协作,由检察机关适时介入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加强对公安机关取证工作的引导,能使公检双方形成强大的侦控合力,共同完成指控犯罪的刑事诉讼职能。检察引导侦查机制正是在此背景下应运而生,它是推进刑事检察工作改革的一项创新机制。
检察引导侦查机制,是指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检察机关为指控、证实犯罪、保证侦查活动的合法进行,通过适时介入,参与指导公安机关重大案件的侦查活动,围绕批捕、起诉标准,引导公安机关确立正确的侦查方向,依法准确、全面地收集、提取、固定证据,并对侦查活动进行法律监督,使侦查、批捕、起诉工作相互协调的一种工作机制。具体体现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对于重特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发、立案阶段,检察机关应及时介入,帮助公安机关确定侦查方向,制定侦查计划,提出合理性意见,对个案侦查取证进行法理指导,为诉讼证据的收集提供方向性指示。
2、对重特大、疑难、复杂案件捕前、侦结前进行案件把脉、会诊,通过出席案件讨论会,为公安机关准确定性,梳理证据,进一步完善证据提出合理化建议。
3、对捕后、移送起诉的案件审结后,认为需补充侦查的,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
4、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包括强制措施的行使是否合法,有无漏捕、漏诉、漏罪、漏犯等情况,侦查人员有无非法取证,违法倾向等,一旦发现侦查权被滥用,应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二、检察机关在检察引导侦查机制角色定位的原则
检察引导侦查作为一项创新的工作机制,其设立本旨是调整警检关系,使两者达到最佳结合点,从而确保案件质量。检察机关在“引导”的过程中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
1、依法进行原则
检察引导侦查是一项司法活动,具有法律约束力,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诉讼方式进行。对法律未明确规定的,应制定具体的工作制度或实施细则,如案件范围、程序、方式、人员的选派、考核、监督等,然后在法律及有关制度的框架下实施,避免引导侦查活动的随意性及盲目性。
2、履行监督原则
检察机关依法介入侦查,引导取证,不仅是加强侦控两家的配合,而且也是对侦查工作质量和程序合法性的监督,必须立足于监督原则,在监督中加强配合,在配合中依法监督,防止出现监督压制引导,引导取代监督的现象。
3、各司其职原则
又称互不干涉原则。检察人员与侦查人员应分工配合,具体的侦查谋略和技能,包括抓获犯罪嫌疑人,突破案件等方面,应由侦查人员负责,检察机关则利用其善于把握批捕、起诉等诉讼阶段证据要求的优势,来引导公安机关收集和固定证据。检察机关重在“取证”引导,不应该参与所有侦查活动,也不应该对侦查活动进行全盘指挥。在引导取证过程中,要充分尊重公安机关依法享有的刑事案件侦查权、报捕权和复议复核权等,不能干涉公安机关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力,坚持参与不等于干预,指导不等于代替的原则。
4、指引服务原则
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不属于行政上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检察机关引导侦查取证提供的是一种指引帮助服务,它与带有行政命令色彩的指挥侦查不同,公安机关应对案件的侦查负全责,在侦查中处于主导地位,而检察机关处于协助地位。引导不是领导,不是强制性的命令,只是一种建议。
5、互相配合原则
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在引导侦查过程中应加强沟通与协调,积极解决检察机关在介入侦查后出现的实际问题,理顺侦查、批捕、起诉三者之间的关系,双方要互相配合,形成协作合力。职能分工不是各行其事,必须坚持既要分工,又要协作的原则。

三、检察机关在检察引导侦查机制的合理角色定位
检察机关在检察引导侦查机制的合理角色定位包括引导侦查案件的选择、引导侦查的时机、引导时承担的角色、引导的程序、引导的方式等。
1、引导侦查案件的选择
检察机关囿与人力、物力、财力资源的限制,不可能承担所有刑事案件的引导侦查取证任务,因而有重点、有针对地选择引导取证的案件,才是切实可行的。检察机关选择指导侦查的案件包括:(1)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暴力犯罪案件;(2)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及集团犯罪案件;(3)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案件;(4)立案监督的案件;(5)上级机关或领导交办、督办及热点案件;(6)公、检两家对案件的定性有分歧,难以确定性质的案件:(7)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认为有必要的案件。
2、引导侦查的时机
检察指引侦查的时机,包括从案件的发案、立案、破案阶段开始,直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前的任何一点时间。只要侦查尚未完结,均可选择时机进行引导,对于未提请批准逮捕申请或虽已提请批准逮捕、移送起诉,但检察机关因证据不足作出不批捕决定或审查起诉中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也可进行引导取证。一般而言,在案件立案侦查,拟提请批捕前,检察机关派员及时介入,出席公安机关现场勘验检查,或者参与公安机关制定侦查计划、重大案件的讨论,指引他们补充、固定、完善证据,能够有效防止证据因人为因素的灭失,对于提高案件的侦结效率,提高批捕案件的质量,最终实现服务于控诉的诉讼目的有显著影响。
3、引导侦查时承担的角色
检察机关在检察指引侦查机制中,在不同的时机承担的任务不同,对检察机关引导侦查人员的要求也有所不同。对发案初期的引导,通常需要具有丰富侦查经验和宏观驾驭能力的检察人员参与,协助、指引公安机关确定侦查方向,制定侦查计划。对案件立案后的引导,检察机关主要是督促公安机关在搜集、固定证据时要采用合法手段,保障证据来源、程序的合法性,同时,协助指导公安机关及时采取强制措施,遏制犯罪分子的反侦查行为。此时,对引导侦查人员的要求是熟悉法定办案程序,在此过程中,其充当的是观察员、旁观者的角色,不实施案件的具体侦查行为。对重大案件讨论时的引导,一般由具有良好法学理论水平、精通法律的检察人员参与,由其从适用法律方面如案件的定性发表意见,并对侦查中收集的证据进行归类总结,根据犯罪构成要件,对需要补充的证据提供指导建议。对案件报捕后的引导,主要由熟悉公诉和法庭审判要求,公诉意识强的检察人员介入,提出的补充完善证据意见要符合庭审的证据标准。在整个介入侦查,引导取证过程中,检察机关充当的角色是顾问、咨询专员,所有侦查工作的决策均由公安机关自行决定。检察机关在引导取证时,向公安机关提出的关于收集和固定证据的各种建议,是否采用应由公安机关决定,不应强加干涉。但对于发现公安机关有非法取证、强制措施适用不当、超期羁押等违法乱纪情形的,应依法进行监督。对违法情节较轻的,以口头方式提出纠正意见,对情节较重的违法情况,依法定程序监督公安机关纠正。在此过程中,检察机关充当的角色是监督、监察员。
4、引导侦查的程序
引导侦查的程序分为邀请引导程序和主动引导程序。邀请引导程序为:公安机关邀请检察机关引导侦查的刑事案件,事先将案件相关材料抄送检察机关备案,检察机关接到公安机关的通知后,由院领导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做出是否引导侦查的答复。如果决定引导,调派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的主办检察官、主诉检察官或主办检察官、主诉检察官联合引导侦查。主动引导程序为:检察机关认为有必要引导侦查的刑事案件,先填写《引导侦查意向表》,其中包括拟定引导侦查人员名单、引导侦查计划以及引导侦查原因等,送达公安机关,得到公安机关肯定答复后,派员参加引导侦查。参加引导取证的每一项内容均应记录在案,便于公、检双方能够及时进行经验交流。
5、引导侦查的方式
对于个案,可以采取法律明确规定的方式进行引导:(1)参加公安机关现场勘验、检查、复验、复查等活动,对勘验、检查、复验、复查方案提出合理化建议;(2)对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的提纲提出补充意见,对其固定证据的方式提出指导性建议;(3)列席公安机关对重大案件的讨论,对案件的疑点、难点问题提出见解,并为下一步侦查取证工作提供方向;(4)对提请批捕、移送起诉的案件依法作出不批捕决定或在审查起诉中退回补充侦查的,以及已经批准逮捕的案件,发出《补充侦查提纲》或《补充侦查意见书》,《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意见书》或《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通知书》等,并跟踪监督落实情况;(5)及时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对于类案,则采取两种方式进行引导:(1)通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制度的方式,研究侦查取证中遇到的法律政策等具有共同性的问题,互相通报工作情况,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2)对公安机关认为难以把握的案件共同制定证据采信规则,包括立案证据参考标准、逮捕证据参考标准、起诉证据参考标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从整体方向上引导公安机关的侦查取证。

四、检察机关在检察引导侦查机制的错误角色定位
在检察指引侦查的工作机制中,如果不对检察机关承担的角色进行合理的定位,必然会产生消极后果,甚至导致检察引导侦查机制无法有效得以执行。因此有必要对错误的角色定位进行分析,以下几种就是典型的角色定位错误。
1、大包大揽的角色定位
这种角色定位属于越俎代庖行为,表现为好大喜功,不管是否有能力、时间完成,也不管是否属于检察机关的本职工作,统统承揽过来,介入并主导侦查程序过多,与侦查人员混为一体,甚至包办代替,成为公安机关的依靠和左右手。实践中,这种做法会不仅严重挫伤公安机关的积极性和责任感,使部分公安人员产生消极依赖思想,并且加大了检察机关的工作负荷。
2、无所为的角色定位
无所为的角色定位通常借口是:这是公安机关的职责,且公安机关又未提出引导邀请,何必过多参与。这种角色的定位与检察引导侦查机制的宗旨相违背,引导侦查取证的本意是创新机制,解决检察机关在配合、制约、监督等方面主动性和积极性不够充分的问题。检察人员应积极主动参与侦查活动,加强与公安机关的相互沟通、交流、配合、监督,从而实现检察机制的创新。
3、不当干涉的角色定位
不当干涉的角色定位既不同于大包大揽,也不是消极的无所为。主要是未明确检察机关在侦查的从属性引导地位,或者在工作上不讲究工作方法,对不属于工作职责内的侦查行为进行不当参与或不当指引、不当评论等,致使公安人员与检察人员产生对立或不配合等对抗情绪,导致无法顺利达到引导侦查机制中形成打击合力、提高办案效率、确保案件质量的目的。
4、打成一片的角色定位
这种角色定位主要与未处理好同公安人员的关系有关,表现为与公安人员过于亲密,称兄道弟,导致在遇到公安人员有违法办案之嫌时因碍于情面而不愿向他们提出纠正意见。这类人员过分强调公检双方的配合、协调,从而削弱了检察机关自身的法律监督职能,失去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审查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本文是对检察机关在检察引导侦查机制中的角色定位的一些不成熟的见解,以期检察机关在该项新机制中能选准定位,合理合法运用这一工作机制,从而推进检察体制改革。

参考书目
①李和仁 王治国.引导侦查取证:周口的实践与理论碰撞[J], 人民检察, 2002. 8
②万春.改革,为了司法更公正——对四川省刑事检察改革的调查与思考[J], 人民检察, 2002.8
③检察引导侦查工作机制专版[N], 法制日报,2002-7-16(7)
④王新环. 检控分离制度研究[M]. 刑事法评论, 第4卷,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作者简介
莫燕珍:女,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联系地址:广州市同福中路323号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邮编:510220
联系电话:13302219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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